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准予昆明理工大学有色金属冶金先进技术研究院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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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准予昆明理工大学有色金属冶金先进技术研究院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昆明理工大学:

本机关于2024年11月22日依法受理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64)提交的昆明理工大学有色金属冶金先 (略) 项目(项目代码:2307-*-04-01-*)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办水保〔2020〕160号),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实施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经研究,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项目概况

项 (略) (略) ,为新建类项目。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一栋教学实训用房。项目占地面积1.24公顷,均为永久占地。项目建设开挖土石方总量3.*立方米,外借土石方总量0.*立方米,回填土石方总量0.*立方米,弃渣3.*立方米运至富 (略) (略) 及面 (略) 生态修复项目回填,不设置弃渣场。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结论。

(二)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1.24公顷。

(三)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西 (略) 一级标准。

(四)基本同意设计水平年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值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7%,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4%,林草植被恢复率96%,林草覆盖率23%。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 (略) 、措 (略) 、分区防治措施布设。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方法和成果。项目属于公益性工程,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生产建设单位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相关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照该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和综合利用,加强临时表土堆存期间的防护。根据水土保持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做好临时防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省水利厅批准。需要新设弃渣场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省水利厅审批。

五、本项目在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省水利厅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接受验收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本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六、你单位应在收到本行政许可决定书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分送项目所涉及的州(市)、县(市、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七、 (略) (略) 组 (略) (略) 对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对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及时进行跟踪督促落实,并将监督检查意见抄送省水利厅;对落实具体属地监管责任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依规采取责任追究措施;对经核实为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严格 (略) ,或按规定移送当地有关执法机 (略) 罚。

八、本行政许可决定书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在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本机关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行政许可决定书自动失效。

九、本行政许可决定书仅对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进行批复,项目建设的其他许可需按有关规定执行。

云南省水利厅

2024年11月26日

昆明理工大学:

本机关于2024年11月22日依法受理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64)提交的昆明理工大学有色金属冶金先 (略) 项目(项目代码:2307-*-04-01-*)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办水保〔2020〕160号),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实施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经研究,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项目概况

项 (略) (略) ,为新建类项目。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一栋教学实训用房。项目占地面积1.24公顷,均为永久占地。项目建设开挖土石方总量3.*立方米,外借土石方总量0.*立方米,回填土石方总量0.*立方米,弃渣3.*立方米运至富 (略) (略) 及面 (略) 生态修复项目回填,不设置弃渣场。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结论。

(二)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1.24公顷。

(三)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西 (略) 一级标准。

(四)基本同意设计水平年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值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7%,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4%,林草植被恢复率96%,林草覆盖率23%。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 (略) 、措 (略) 、分区防治措施布设。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方法和成果。项目属于公益性工程,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生产建设单位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相关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照该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和综合利用,加强临时表土堆存期间的防护。根据水土保持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做好临时防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省水利厅批准。需要新设弃渣场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省水利厅审批。

五、本项目在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省水利厅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接受验收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本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六、你单位应在收到本行政许可决定书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分送项目所涉及的州(市)、县(市、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七、 (略) (略) 组 (略) (略) 对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对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及时进行跟踪督促落实,并将监督检查意见抄送省水利厅;对落实具体属地监管责任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依规采取责任追究措施;对经核实为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严格 (略) ,或按规定移送当地有关执法机 (略) 罚。

八、本行政许可决定书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在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本机关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行政许可决定书自动失效。

九、本行政许可决定书仅对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进行批复,项目建设的其他许可需按有关规定执行。

云南省水利厅

2024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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