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沙区大岗镇高沙村党群服务中心项目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公示

内容
 
发送至邮箱

南沙区大岗镇高沙村党群服务中心项目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2018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粤府〔2016〕145号)等文件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地块,需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受 (略) (略) 大岗镇高沙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司委托, (略) 开展了该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工作,编制完成了《 (略) 大岗镇高沙村党群服务中心项目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现将调查报告主要内容进行公示,公众可以通过电话形式将意见反馈,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一、土地使用权人

单位名称: (略) (略) 大岗镇高沙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地址: (略) (略) 大岗镇高沙村

联系人:罗工

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单位

单位名称: (略)

地址: (略) (略) 姬堂吉儿岗2号301房

联系人:周工

三、地块概况

地块名称: (略) 大岗镇高沙村党群服务中心项目

地块地址: (略) (略) 大岗镇高沙村

中心地理坐标:中心经度113.*°中心纬度22.*°

地块面积:576.65m2

用地规划:村庄建设用地

四、结论

通过对调查地块历史变迁情况、地块历史活动情况、地块周 (略) 域状况进行分析,结合现场踏勘与人员访谈了解到相关情况,确认本地块红线范围内存在至今均未存在过工业企业的建设以及运营使用,已拆除的农棚、简易空房、配电箱、电房建筑占用部分以及待建设的空地无存在环境污染的可能;地块红线范围外为主要存在的环境污染源为地块西侧1m的鱼塘以及地块南侧紧挨的电房。通过上文分析,鱼塘已落实了环境污染防治措施,且定期由农业部门抽样检测,检测均未出现超标情况;电房已落实相应的防护措施,且大岗镇供电所对该电房位置迁移问题积极配合情况;故鱼塘以及电房的环境污染不对本地块构成影响,可忽略不计。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是以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为主的污染识别阶段,原则上不进行现场采样分析。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 (略) 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故本次调查以此结束。

, (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2018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粤府〔2016〕145号)等文件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地块,需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受 (略) (略) 大岗镇高沙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司委托, (略) 开展了该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工作,编制完成了《 (略) 大岗镇高沙村党群服务中心项目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现将调查报告主要内容进行公示,公众可以通过电话形式将意见反馈,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一、土地使用权人

单位名称: (略) (略) 大岗镇高沙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地址: (略) (略) 大岗镇高沙村

联系人:罗工

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单位

单位名称: (略)

地址: (略) (略) 姬堂吉儿岗2号301房

联系人:周工

三、地块概况

地块名称: (略) 大岗镇高沙村党群服务中心项目

地块地址: (略) (略) 大岗镇高沙村

中心地理坐标:中心经度113.*°中心纬度22.*°

地块面积:576.65m2

用地规划:村庄建设用地

四、结论

通过对调查地块历史变迁情况、地块历史活动情况、地块周 (略) 域状况进行分析,结合现场踏勘与人员访谈了解到相关情况,确认本地块红线范围内存在至今均未存在过工业企业的建设以及运营使用,已拆除的农棚、简易空房、配电箱、电房建筑占用部分以及待建设的空地无存在环境污染的可能;地块红线范围外为主要存在的环境污染源为地块西侧1m的鱼塘以及地块南侧紧挨的电房。通过上文分析,鱼塘已落实了环境污染防治措施,且定期由农业部门抽样检测,检测均未出现超标情况;电房已落实相应的防护措施,且大岗镇供电所对该电房位置迁移问题积极配合情况;故鱼塘以及电房的环境污染不对本地块构成影响,可忽略不计。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是以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为主的污染识别阶段,原则上不进行现场采样分析。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 (略) 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故本次调查以此结束。

, (略)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收藏

首页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