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欧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报告2024年度公示
成都 (略) 2024年度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监测共布设9个土壤监测点和4个地下水监测点。根据场地用地性质,选用《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略)-2018)“第二类用 地筛选值”标准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略)-2017)中 III 类标准对场地土壤环境和地下水环境进行评价。根据监测结果,得到如下结论:
1、土壤污染物浓度与执行标准对比情况:
成都 (略) 2024年度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监测期间,企业各土壤监测点位中各监测指标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略)-2018)中“第二类用 地筛选值”标准,土壤pH无执行标准,不予评价。
2、地下水污染物浓度与执行标准对比情况:
成都 (略) 2024年度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监测期间,成都 (略) 4个地下水监测点位中,D01监测点位上半年浑浊度、上半年及下半年锰,D02监测点位上半年及下半年浑浊度、氨氮、锰,D03监测点位上半年锰,D04监测点位上半年总硬度锰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略)-2017)“表1”Ⅲ类标准,其余点位指标均未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略)-2017)“表1”“表2”Ⅲ类标准。
经综合分析,监测指标浑浊度及锰均在地下水对照点位D01出现超标情况,判断企业内部监测点位D02、D03、D04地下水可能受当地地下水原有水质影响导致浑浊度及锰超标,企业员工生活用水活动可能导致D02监测点位氨氮超标,D04监测点位可能因洗井不彻底导致总硬度超标,浑浊度、氨氮、总硬度及锰均不是该企业特征污染物,且监测井不作为生活饮用水使用,不会对人体造成危害,因此,针对此情况无需提高监测频次。
3、地下水污染物监测值连续4次以上呈上升趋势分析:
成都 (略) 2022年至2024年期间,企业D03、D04共进行了3次地下水自行监测,未满4次,故不存在地下水污染物监测值连续4次以上呈上升趋势的情况。D01、D02共进行了4次地下水自行监测,D01监测点位氟化物、硫酸盐、锰;D02监测点位氨氮、硫酸盐、锰存在连续4次以上呈上升趋势的情况。
4、地下水各点位污染物监测值与该点前次监测值对比情况:
地下水对照点位D01中亚硝酸盐(以N计)、汞、锰、钠及硝酸盐均存在高于前次监测值30%以上的情况,且D01监测点位2024年上半年浑浊度出现超标情况,判断企业地下水受当地地下水原有水质影响导致监测点位D02、D03、D04中浑浊度、亚硝酸盐(以N计)、汞、锰、钠监测值高于前次监测值30%以上;D02监测点位氨氮高于前次监测值30%以上情况可能由企业员工生活用水活动导致;浑浊度、亚硝酸盐(以N计)、汞、锰、钠不是该企业特征污染物,且监测井不作为生活饮用水使用,不会对人体造成危害,因此,针对此情况无需提高监测频次。
综上所述,成都 (略) 土壤监测点位无需提高监测频次,地下水监测点位D01、D02、D03、D04均需提高1倍监测频次,即D01、D02点位监测频次提高为1季度/次,D03、D04点位监测频次提高为半年/次,直至至少连续 2 次监测结果均不再出现下列情况,方可恢复原有监测频次。
成都 (略) 2024年度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监测共布设9个土壤监测点和4个地下水监测点。根据场地用地性质,选用《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略)-2018)“第二类用 地筛选值”标准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略)-2017)中 III 类标准对场地土壤环境和地下水环境进行评价。根据监测结果,得到如下结论:
1、土壤污染物浓度与执行标准对比情况:
成都 (略) 2024年度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监测期间,企业各土壤监测点位中各监测指标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略)-2018)中“第二类用 地筛选值”标准,土壤pH无执行标准,不予评价。
2、地下水污染物浓度与执行标准对比情况:
成都 (略) 2024年度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监测期间,成都 (略) 4个地下水监测点位中,D01监测点位上半年浑浊度、上半年及下半年锰,D02监测点位上半年及下半年浑浊度、氨氮、锰,D03监测点位上半年锰,D04监测点位上半年总硬度锰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略)-2017)“表1”Ⅲ类标准,其余点位指标均未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略)-2017)“表1”“表2”Ⅲ类标准。
经综合分析,监测指标浑浊度及锰均在地下水对照点位D01出现超标情况,判断企业内部监测点位D02、D03、D04地下水可能受当地地下水原有水质影响导致浑浊度及锰超标,企业员工生活用水活动可能导致D02监测点位氨氮超标,D04监测点位可能因洗井不彻底导致总硬度超标,浑浊度、氨氮、总硬度及锰均不是该企业特征污染物,且监测井不作为生活饮用水使用,不会对人体造成危害,因此,针对此情况无需提高监测频次。
3、地下水污染物监测值连续4次以上呈上升趋势分析:
成都 (略) 2022年至2024年期间,企业D03、D04共进行了3次地下水自行监测,未满4次,故不存在地下水污染物监测值连续4次以上呈上升趋势的情况。D01、D02共进行了4次地下水自行监测,D01监测点位氟化物、硫酸盐、锰;D02监测点位氨氮、硫酸盐、锰存在连续4次以上呈上升趋势的情况。
4、地下水各点位污染物监测值与该点前次监测值对比情况:
地下水对照点位D01中亚硝酸盐(以N计)、汞、锰、钠及硝酸盐均存在高于前次监测值30%以上的情况,且D01监测点位2024年上半年浑浊度出现超标情况,判断企业地下水受当地地下水原有水质影响导致监测点位D02、D03、D04中浑浊度、亚硝酸盐(以N计)、汞、锰、钠监测值高于前次监测值30%以上;D02监测点位氨氮高于前次监测值30%以上情况可能由企业员工生活用水活动导致;浑浊度、亚硝酸盐(以N计)、汞、锰、钠不是该企业特征污染物,且监测井不作为生活饮用水使用,不会对人体造成危害,因此,针对此情况无需提高监测频次。
综上所述,成都 (略) 土壤监测点位无需提高监测频次,地下水监测点位D01、D02、D03、D04均需提高1倍监测频次,即D01、D02点位监测频次提高为1季度/次,D03、D04点位监测频次提高为半年/次,直至至少连续 2 次监测结果均不再出现下列情况,方可恢复原有监测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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