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生态环境局处罚决定书庆环罚〔2024〕76号
(略) (略)
(略) 罚决定书
庆环罚〔2024〕76号
当事人名称:大庆石 (略)
法定代表人:孙贵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X5
地址:黑 (略) (略) (略) (略) 95号
我局于2024年8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特钢厂房设备焊接工序生产过程中产生焊接烟尘,焊接烟尘经烟尘 (略) 理后,分别通过与烟尘净化机相连的4个20米高烟囱排放口排放。你单位排污许可证规定大气排放口为12个,现场存在大气排放口16个,污染物排放口数量与排污许可证规定不符。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你单位于2024年8月21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大庆石 (略) 基本信息情况;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孙贵民及安全环保设备科科长殷国成的身份;
2.我局于2024年8月21日,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大庆石 (略) 污染物排放口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3.我局于2024年8月21日,制作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大庆石 (略) 污染物排放口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情况;
4.我局于2024年8月22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大庆石 (略) 污染物排放口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情况;
5.你单位于2024年8月21日,提供的委托授权书1份,用于证明大庆石 (略) 委托 (略) 理生态环境有关工作的情况;
6.我局于2024年8月21日,提供小微企业名录1份,证明大庆石 (略) 为小微企业;
7.我局于2024年8月22日,委托大庆 (略) 对大庆石 (略) 焊接车间废气排放口取样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1份(大庆大公环检(委)字2024年第1446号),证明大庆石 (略) 焊接车间废气排放情况;
8.你单位于2024年9月2日,提供全国排 (略) 截图1份,证明大庆石 (略) 整改态度积极的情况;
9.你单位于2024年8月21日,提供废气自行监测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大庆石 (略) 针对污染物排放口自行监测情况;
10.你单位于2024年8月21日,提供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大庆石 (略) 设立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及数量情况;
11.我局于2024年8月21日,提供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李伟亮、聂迪、王晓蕾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19日以《 (略) 罚事先告知书》(庆环罚告字〔2024〕69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和申辩权利,你单位自收到该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 (略) 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规定,综合废气类别、排污单位管理类别、持续时间、大 (略) 域、环境违法次数等裁量因素进行裁量,并且企业经济承受度为小型,有整改措施,改正态度积极,经环 (略) 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 (略) 罚:
罚款人民币*万*仟元整(¥*元整)。
限你单位自 (略) 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 (略) 开具的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根据缴款编码,将罚款缴纳至黑龙江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 (略) 罚款。
你单位如 (略) 罚决定,可在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 (略) 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 (略)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 (略) (略)
???????????????????????????????2024年11月27日??
(略) (略)
(略) 罚决定书
庆环罚〔2024〕76号
当事人名称:大庆石 (略)
法定代表人:孙贵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X5
地址:黑 (略) (略) (略) (略) 95号
我局于2024年8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特钢厂房设备焊接工序生产过程中产生焊接烟尘,焊接烟尘经烟尘 (略) 理后,分别通过与烟尘净化机相连的4个20米高烟囱排放口排放。你单位排污许可证规定大气排放口为12个,现场存在大气排放口16个,污染物排放口数量与排污许可证规定不符。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你单位于2024年8月21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大庆石 (略) 基本信息情况;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孙贵民及安全环保设备科科长殷国成的身份;
2.我局于2024年8月21日,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大庆石 (略) 污染物排放口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3.我局于2024年8月21日,制作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大庆石 (略) 污染物排放口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情况;
4.我局于2024年8月22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大庆石 (略) 污染物排放口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情况;
5.你单位于2024年8月21日,提供的委托授权书1份,用于证明大庆石 (略) 委托 (略) 理生态环境有关工作的情况;
6.我局于2024年8月21日,提供小微企业名录1份,证明大庆石 (略) 为小微企业;
7.我局于2024年8月22日,委托大庆 (略) 对大庆石 (略) 焊接车间废气排放口取样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1份(大庆大公环检(委)字2024年第1446号),证明大庆石 (略) 焊接车间废气排放情况;
8.你单位于2024年9月2日,提供全国排 (略) 截图1份,证明大庆石 (略) 整改态度积极的情况;
9.你单位于2024年8月21日,提供废气自行监测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大庆石 (略) 针对污染物排放口自行监测情况;
10.你单位于2024年8月21日,提供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大庆石 (略) 设立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及数量情况;
11.我局于2024年8月21日,提供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李伟亮、聂迪、王晓蕾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19日以《 (略) 罚事先告知书》(庆环罚告字〔2024〕69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和申辩权利,你单位自收到该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 (略) 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规定,综合废气类别、排污单位管理类别、持续时间、大 (略) 域、环境违法次数等裁量因素进行裁量,并且企业经济承受度为小型,有整改措施,改正态度积极,经环 (略) 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 (略) 罚:
罚款人民币*万*仟元整(¥*元整)。
限你单位自 (略) 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 (略) 开具的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根据缴款编码,将罚款缴纳至黑龙江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 (略) 罚款。
你单位如 (略) 罚决定,可在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 (略) 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 (略)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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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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