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荣成分局关于作出山东鑫弘重工有限公司船舶尾气CO2/SO2捕集系统及船用新能源动力系统及研发及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荣成分局关于作出山东鑫弘重工有限公司船舶尾气CO2/SO2捕集系统及船用新能源动力系统及研发及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要求, (略) 对船舶尾气CO2/SO2捕集系统及船用新能源动力系统及研发及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作出审批决定。公示期为2024年12月2日-2024年12月10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略) 政务服务大厅 (略) 窗口
邮编:#
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威环荣审书〔2024〕17号 | 2024年12月2日 |
根据《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要求, (略) 对船舶尾气CO2/SO2捕集系统及船用新能源动力系统及研发及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作出审批决定。公示期为2024年12月2日-2024年12月10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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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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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威环荣审书〔2024〕17号 | 2024年12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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