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远先导材料有限公司年产40吨氰化亚金钾、40吨氰化银、60吨氰化银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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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远先导材料有限公司年产40吨氰化亚金钾、40吨氰化银、60吨氰化银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公告

序号
批复名称
审批文号
审批时间
建设单位 建设地点
1 关于《 (略) 年产 40 吨氰化亚金钾、40吨氰化银、60吨氰化银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清高审批环

[2024]13号

2024-11-25 (略) 清 (略) 百嘉工业园27-9号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 (略)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 (略) 起诉。
联系地址: (略) (略) 广清大道113 (略) 政务服务中心3楼3号窗,邮编:#
联系电话:0763-#
传 真:0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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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名称
审批文号
审批时间
建设单位 建设地点
1 关于《 (略) 年产 40 吨氰化亚金钾、40吨氰化银、60吨氰化银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清高审批环

[2024]13号

2024-11-25 (略) 清 (略) 百嘉工业园27-9号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 (略)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 (略) 起诉。
联系地址: (略) (略) 广清大道113 (略) 政务服务中心3楼3号窗,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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