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阜环罚〔2024〕39号
阜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阜环罚〔2024〕39号
安徽金昊天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90
法定代表人:钟大原
住所地: (略) 安徽颍州经 (略) (略) 北侧、 (略) 西侧
你单位配套建设的VOC废 (略) 理设施未开启环境违法行为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大气帮扶组移交线索,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主要从事塑料制品制造等。2024年9月24日,你单位PP(聚*烯树脂)生产车间配套建设的废 (略) 理设施未开启,致使生产过程中的废 (略) 理向环境排放。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要求。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 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
2. 2024年9月2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PP(聚*烯树脂)生产车间密封并停产状态的情况。
3. 2024年9月2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2024年9月24日你单位PP(聚*烯树脂)生产车间配套建设的废 (略) 理设施未开启,致使生产过程中的废 (略) 理向环境排放事实及PP(聚*烯树脂)77.1吨使用量的情况。
4.《 (略) 检测报告单》1份,证明你单位使用PP(聚*烯树脂)挥发份含量0.1的情况。
5. 2024年9月24日现场执法照片证据1份,证明你单PP(聚*烯树脂)生产车间配套建设的废 (略) 理设施未开启的情况。
6. 你单位PP(聚*烯树脂)生产车间生产台账1份,证明你单位生产的情况。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已确认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的情况。
8. 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被委托人及委托事项。
9. 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22日以《 (略) 罚事先告知书》(皖阜环罚告〔2024〕45号)告知你单位拟作 (略) 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参照《长江 (略) 域生态环 (略) 罚裁量规则》表6-3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违法行 (略) 罚裁量表,裁量因素:(1)空间、设备密闭情况(空间、设备已密闭,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量百分值6%;(2)逸散范围(影响范围小,车间内),裁量百分值 0%;(3)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1吨以上不足10吨),裁量百分值 4%;(4)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百分值 0%;(5)对周边居民、单位的影响(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裁量百分值0%,案件总分值为10%。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10%=3.*元。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 (略) 罚:罚款人民币*万*仟元整(¥*.00)。
限于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文峰支行,户名: (略) 政府非税收 (略) ,账号:*6801),缴款时请注 (略) 罚决定书文号及收入项目为“环境违法罚没收入”。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 (略) 罚决定,可在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 (略)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 (略)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 (略) (略) (略) 强制执行。
(略) (略)
2024年11月 29日
安徽金昊天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90
法定代表人:钟大原
住所地: (略) 安徽颍州经 (略) (略) 北侧、 (略) 西侧
你单位配套建设的VOC废 (略) 理设施未开启环境违法行为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大气帮扶组移交线索,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主要从事塑料制品制造等。2024年9月24日,你单位PP(聚*烯树脂)生产车间配套建设的废 (略) 理设施未开启,致使生产过程中的废 (略) 理向环境排放。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要求。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 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
2. 2024年9月2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PP(聚*烯树脂)生产车间密封并停产状态的情况。
3. 2024年9月2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2024年9月24日你单位PP(聚*烯树脂)生产车间配套建设的废 (略) 理设施未开启,致使生产过程中的废 (略) 理向环境排放事实及PP(聚*烯树脂)77.1吨使用量的情况。
4.《 (略) 检测报告单》1份,证明你单位使用PP(聚*烯树脂)挥发份含量0.1的情况。
5. 2024年9月24日现场执法照片证据1份,证明你单PP(聚*烯树脂)生产车间配套建设的废 (略) 理设施未开启的情况。
6. 你单位PP(聚*烯树脂)生产车间生产台账1份,证明你单位生产的情况。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已确认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的情况。
8. 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被委托人及委托事项。
9. 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22日以《 (略) 罚事先告知书》(皖阜环罚告〔2024〕45号)告知你单位拟作 (略) 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参照《长江 (略) 域生态环 (略) 罚裁量规则》表6-3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违法行 (略) 罚裁量表,裁量因素:(1)空间、设备密闭情况(空间、设备已密闭,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量百分值6%;(2)逸散范围(影响范围小,车间内),裁量百分值 0%;(3)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1吨以上不足10吨),裁量百分值 4%;(4)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百分值 0%;(5)对周边居民、单位的影响(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裁量百分值0%,案件总分值为10%。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10%=3.*元。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 (略) 罚:罚款人民币*万*仟元整(¥*.00)。
限于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文峰支行,户名: (略) 政府非税收 (略) ,账号:*6801),缴款时请注 (略) 罚决定书文号及收入项目为“环境违法罚没收入”。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 (略) 罚决定,可在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 (略)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 (略)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 (略) (略) (略) 强制执行。
(略) (略)
2024年11月 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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