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2日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沂源分局关于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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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2日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沂源分局关于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2024年11月22日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沂源分局关于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以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现将拟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11月22日-2024年11月28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通讯地址:县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 (略) 86号)

联系电话:0533-#

电子邮箱:*@*63.com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

与情况

备注

1

年回收拆解1.#辆报废机动车项目

(略) 沂源县悦庄镇民营工业园,苗山村南侧80米

沂源 (略)

山东量石 (略)

沂源 (略) 拟投资#元建设“沂源 (略) 年回收拆解1.#辆报废机动车项目”。项目租用现有厂房,购置小型汽车拆解设备、大中型汽车拆解设备、新能源 (略) 理设备、燃 (略) 理设备等设备,项目建成后,年回收拆解报废机动车1.#辆。

1、废气

有组织废气:运营期有组织VOCs 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 37/2801.7-2019)表1中非重点行业Ⅱ时段排放限值要求(浓度限值60mg/m3、速率限值3.0kg/h);有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 (略) ”排放浓度限值要求(10mg/m3)。无组织废气:运营期无组织VOCs 厂界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 37/2801.7-2019)表2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2.0mg/m3),厂区内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表A.1特别排放限值(6.0mg/m3);无组织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1.0mg/m3)。

2、废水

运营期废水排放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表1中B级标准及 (略) 第 (略) 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3、噪声:运营期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

4、固废

一般固废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的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管理过程中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公告 2021 年第 82 号)要求;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

报告表

2024年11月22日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沂源分局关于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以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现将拟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11月22日-2024年11月28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通讯地址:县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 (略) 86号)

联系电话:0533-#

电子邮箱:*@*63.com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

与情况

备注

1

年回收拆解1.#辆报废机动车项目

(略) 沂源县悦庄镇民营工业园,苗山村南侧80米

沂源 (略)

山东量石 (略)

沂源 (略) 拟投资#元建设“沂源 (略) 年回收拆解1.#辆报废机动车项目”。项目租用现有厂房,购置小型汽车拆解设备、大中型汽车拆解设备、新能源 (略) 理设备、燃 (略) 理设备等设备,项目建成后,年回收拆解报废机动车1.#辆。

1、废气

有组织废气:运营期有组织VOCs 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 37/2801.7-2019)表1中非重点行业Ⅱ时段排放限值要求(浓度限值60mg/m3、速率限值3.0kg/h);有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 (略) ”排放浓度限值要求(10mg/m3)。无组织废气:运营期无组织VOCs 厂界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 37/2801.7-2019)表2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2.0mg/m3),厂区内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表A.1特别排放限值(6.0mg/m3);无组织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1.0mg/m3)。

2、废水

运营期废水排放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表1中B级标准及 (略) 第 (略) 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3、噪声:运营期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

4、固废

一般固废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的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管理过程中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公告 2021 年第 82 号)要求;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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