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普惠性养老机构床位费、照料护理费收费标准征求意见的公示
根据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普惠性养老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民〔2023〕35号),扩大普惠性养老机构供给,促进我县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县 (略) 会 (略) 拟定了我县普惠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指导价格,对拟定的方案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12月10日前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反馈至莒县发 (略) 。
联系电话:0633-*
电子邮箱:*@*ttp://**
附:普惠性养老机构床位费、照料护理费定价方案
莒县发 (略)
2024年12月2日
普惠性养老机构床位费、照料护理费
定价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普惠性养老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民〔2024〕3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普惠性养老机构相关收费标准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
1.普惠性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包括床位费、照料护理费、伙食费和其他服务收费。床位费、照料护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伙食费和其他服 (略) 场调节价。
2.普惠性养老机构为入住老年人提供的个性化服务、代 (略) 场调节价,应当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养老机构与入住老年人或其家属(代理人)以合同形式约定。
二、收费标准
普惠性养老机构床位费、照料护理费规定的标准为基准价格,具体标准可在基准价格的基础上,上浮最高不超过20%,下浮不限;床位费、照料护理费根据自理能力评估结果按照养老机构不同星级、护理等级等,实行分级管理,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三、收费公示
养老机构必须按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 (略) 站、公众号等公示服务内容与等级、收费项目与标准、收费依据、监督电话等相关事项,自觉接受职能部门和社会监督。
四、其他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1年。通知中未尽事项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执行。
根据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普惠性养老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民〔2023〕35号),扩大普惠性养老机构供给,促进我县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县 (略) 会 (略) 拟定了我县普惠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指导价格,对拟定的方案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12月10日前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反馈至莒县发 (略) 。
联系电话:0633-*
电子邮箱:*@*ttp://**
附:普惠性养老机构床位费、照料护理费定价方案
莒县发 (略)
2024年12月2日
普惠性养老机构床位费、照料护理费
定价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普惠性养老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民〔2024〕3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普惠性养老机构相关收费标准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
1.普惠性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包括床位费、照料护理费、伙食费和其他服务收费。床位费、照料护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伙食费和其他服 (略) 场调节价。
2.普惠性养老机构为入住老年人提供的个性化服务、代 (略) 场调节价,应当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养老机构与入住老年人或其家属(代理人)以合同形式约定。
二、收费标准
普惠性养老机构床位费、照料护理费规定的标准为基准价格,具体标准可在基准价格的基础上,上浮最高不超过20%,下浮不限;床位费、照料护理费根据自理能力评估结果按照养老机构不同星级、护理等级等,实行分级管理,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三、收费公示
养老机构必须按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 (略) 站、公众号等公示服务内容与等级、收费项目与标准、收费依据、监督电话等相关事项,自觉接受职能部门和社会监督。
四、其他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1年。通知中未尽事项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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