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2024年11月29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官桥园区-电气机械装备零部件生产建设项目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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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2024年11月29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官桥园区-电气机械装备零部件生产建设项目二期

  根据原环保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 (略) 南安 (略) 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福建省 (略) ( (略) )-电气机械装备零部件生产建设项目(二期)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4年11月29日—2024年12月5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福建省 (略) ( (略) )-电气机械装备零部件生产建设项目(二期)

  二、建设地点: (略) 官桥镇西庄村(泉州经济技 (略) (略) )

  三、建设单位:福建省 (略)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益琨(泉州) (略)

  五、项目概况:

  本项目自购自建厂房占地面积#m2、建筑面积#.06m2,拟从事电

  气机械装备零部件生产加工。具体建设内容、设备、工艺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6.1废水

  (1)施工期

  施工废水经临时隔油 (略) 理后回用于项目降尘和施工过程等;施工人员拟租用附近村庄的出租房作为施工人员宿舍,施工人员生活污水依托出租房的生 (略) 理设施。

  (2)运营期废水

  项目运营期生产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 (略) 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排放标准(#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B级标准) (略) (略) 排入泉州经济技 (略) (略) 再生水 (略) 理达《城 (略) 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一级A标准。

  6.2废气

  (1)施工期

  施工扬尘、运输车辆及机械施工时排放的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标准。

  (2)运营期

  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主要为切割废气(颗粒物)、焊接废气(颗粒物)、喷漆烘干废气(颗粒物、非#烷总烃)。项目切割废气、焊接废气、喷漆烘干废气中的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相关标准;项目喷漆烘干废气中的非#烷总烃排放执行福建省《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1表3表4相关标准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表A. (略) 内无组织排放限值。

  项目喷漆烘干废气(1#厂房)经处理后通过排气筒G1排放、喷漆烘干废气(2#厂房)经处理后通过排气筒G2排放,其余废气为无组织排放。因此项目排气筒G1、G2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相关标准,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福建省《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1相关标准。

  项目颗粒物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相关标准;非#烷总烃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福建省《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4相关标准;非#烷 (略) 内无组织排放执行福建省《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3相关标准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表A. (略) 内无组织排放限值。

  6.3噪声

  项目施工场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表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运营期项 (略) 域为3类声环 (略) ,厂界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

  6.4固体废物

  施工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及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等。

  施工过程中建筑垃圾大部分为建筑废模块、建筑下脚料、破钢管、废钢筋等,基本可以回收。少部分为土、石、沙等建筑垃圾,应在指定地点进行填埋。生活垃圾应纳入生活垃圾环卫系统,由环卫部门统一收 (略) 理。固体废物按要求

  处理后对环境产生影响小。

  项目运营期金属边角料、废原料包装材料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废含油抹布属于豁免类危废,混入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 (略) 理,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含切削液的边角料、废切削液、漆渣、水帘柜废液、喷淋塔废液和废活性炭分类收集暂存于危废间后由有资质 (略) 置单 (略) 置;废原料桶,分类收集暂存于危废间由厂家定期回收利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 (略) 理。

  一般工业固废暂存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要求执行,危险废物和废原料桶暂存管理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执行。

  七、公众参与情况:无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无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

  地址: (略) 政务服务中 (略) 综合业务窗口

  邮编:#

  根据原环保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 (略) 南安 (略) 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福建省 (略) ( (略) )-电气机械装备零部件生产建设项目(二期)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4年11月29日—2024年12月5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福建省 (略) ( (略) )-电气机械装备零部件生产建设项目(二期)

  二、建设地点: (略) 官桥镇西庄村(泉州经济技 (略) (略) )

  三、建设单位:福建省 (略)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益琨(泉州) (略)

  五、项目概况:

  本项目自购自建厂房占地面积#m2、建筑面积#.06m2,拟从事电

  气机械装备零部件生产加工。具体建设内容、设备、工艺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6.1废水

  (1)施工期

  施工废水经临时隔油 (略) 理后回用于项目降尘和施工过程等;施工人员拟租用附近村庄的出租房作为施工人员宿舍,施工人员生活污水依托出租房的生 (略) 理设施。

  (2)运营期废水

  项目运营期生产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 (略) 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排放标准(#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B级标准) (略) (略) 排入泉州经济技 (略) (略) 再生水 (略) 理达《城 (略) 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一级A标准。

  6.2废气

  (1)施工期

  施工扬尘、运输车辆及机械施工时排放的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标准。

  (2)运营期

  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主要为切割废气(颗粒物)、焊接废气(颗粒物)、喷漆烘干废气(颗粒物、非#烷总烃)。项目切割废气、焊接废气、喷漆烘干废气中的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相关标准;项目喷漆烘干废气中的非#烷总烃排放执行福建省《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1表3表4相关标准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表A. (略) 内无组织排放限值。

  项目喷漆烘干废气(1#厂房)经处理后通过排气筒G1排放、喷漆烘干废气(2#厂房)经处理后通过排气筒G2排放,其余废气为无组织排放。因此项目排气筒G1、G2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相关标准,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福建省《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1相关标准。

  项目颗粒物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相关标准;非#烷总烃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福建省《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4相关标准;非#烷 (略) 内无组织排放执行福建省《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3相关标准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表A. (略) 内无组织排放限值。

  6.3噪声

  项目施工场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表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运营期项 (略) 域为3类声环 (略) ,厂界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

  6.4固体废物

  施工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及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等。

  施工过程中建筑垃圾大部分为建筑废模块、建筑下脚料、破钢管、废钢筋等,基本可以回收。少部分为土、石、沙等建筑垃圾,应在指定地点进行填埋。生活垃圾应纳入生活垃圾环卫系统,由环卫部门统一收 (略) 理。固体废物按要求

  处理后对环境产生影响小。

  项目运营期金属边角料、废原料包装材料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废含油抹布属于豁免类危废,混入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 (略) 理,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含切削液的边角料、废切削液、漆渣、水帘柜废液、喷淋塔废液和废活性炭分类收集暂存于危废间后由有资质 (略) 置单 (略) 置;废原料桶,分类收集暂存于危废间由厂家定期回收利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 (略) 理。

  一般工业固废暂存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要求执行,危险废物和废原料桶暂存管理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执行。

  七、公众参与情况:无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无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

  地址: (略) 政务服务中 (略) 综合业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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