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玉林福绵节能环保产业园热电联产项目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玉林福绵节能环保产业园热电联产项目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略) (略) :
《玉林(福绵)节能环保产业园热电联产项目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情况。
玉林(福绵)节能环保产业园热电联产项目位于玉林(福绵)节能环保产业园内东北部, (略) 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于2016年12月30 (略) (略) 环评批复(玉环项管〔2016〕118号),批复的主要建设内容为:规划装机容量为38兆瓦,采用背压式次高温次高压系列汽轮发电机组,分三期建设。一期建设1×75吨/小时循环流化床锅炉+1×7兆瓦背压式机组,二期建设1×75吨/小时循环流化床锅炉+1×130吨/小时循环流化床锅炉+1×7兆瓦背压式机组+1×12兆瓦背压式机组,三期建设1×130吨/小时循环流化床锅炉+1×12兆瓦背压式机组;同时建设配套的供热管道和供电系统。项目设计总装机容量38兆瓦、年运行6500小时,年供电量(略)兆瓦时,年产蒸汽量(略)吨。
在建设中,建设单位未完全按照原环评批复的建设内容进行建设,实际建成的单机装机容量、总装机容量均较原环评批复增大,根据《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中《火电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规定的重大变动情形之一“单机装机规模变化后超越同等级规模”,项目建设规模的变动属于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项目变更后主要建成内容为:总装机容量为54.8兆瓦,建设1×75吨/小时循环流化床锅炉+1×130吨/小时循环流化床锅炉+1×200吨/小时循环流化床锅炉+1×7兆瓦背压式机组+1×15兆瓦背压式机组+1×32.8兆瓦背压式机组,其中75吨/小时循环流化床锅炉及130吨/小时循环流化床锅炉采用背压式次高温次高压系列汽轮发电机组,200吨/小时循环流化床锅炉采用高温高压锅炉。项目建成后年运行7920小时,年供电量(略)兆瓦时,年产蒸汽量(略)吨。供热范围主要为玉林(福绵)节能环保产业 (略) 的用热企业。项目建设内容详见《报告书》。
项目生活污 (略) (略) 玉林(福绵)节能环保产业 (略) 理厂(以下简 (略) 理厂)处理,并依 (略) 理厂的污泥车间。同时本项目锅炉掺烧 (略) 理厂污泥(经压滤脱水后含水率为60%),掺烧比例不大于15%。
项目总投资(略).(略)元,其中环保总投资(略)元,占总投资的13.67%。
项目于2017年动工建设,2019年11月竣工投入试运行。因项目涉及重大变动,迄今未能完成自主竣工环保验收。
(略) (略) 于2019年8月26日首次申领取得《 (略) (略) 排污许可证》(编号:(略)MA5K9G(略)V),2022年11月1日重新申领,有效日期为2022年11月1日至2027年10月31日。
项目符合《热电联产管理办法》(发改能源〔2016〕617号)、《玉林(福绵)节能环保产业园热电联产规划(2020-2030)》要求,于2022年4月取 (略) 发展改革委同意项目变更建设规模的批复(桂发改电力〔2022〕423号)。
项目建设符合《广西玉林(福绵)节能环保生态产业园总体规划(2018-2035年)》要求,符合《广西玉林(福绵)节能环保生态产业园总体规划(2018-2035年)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要求。符合《 (略) 人民政府关于“三线一单”生态 (略) 管控的实施意见》(玉政发〔2021〕4号)、《 (略) 环境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清单》(试行)(玉市环〔2021〕66号)要求。
(略) (略) 复函,项 (略) 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没有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涉及生态红线,项目选址符合“三区三线”管控要求。
二、项目在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 (略) 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锅炉烟气。
75吨/小时锅炉烟气和130吨/小时锅炉烟气均采用“低氮燃烧+SNCR脱硝+布袋除尘器+双碱法脱硫+除雾器+湿电除尘”处理、200吨/小时锅炉烟气采用“低氮燃烧+SNCR脱硝+电袋复合除尘器+石灰石-石膏湿法烟气脱硫+除雾器”处理,三台锅炉烟气分别 (略) (略) 理后,共用1根100米高烟囱(DA004)排放。处理后外排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须达到《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环发〔2015〕164号)中的超低排放要求,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须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略)-2011)中的燃煤锅炉排放限值要求,氨逃逸浓度须达到《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略))中脱硝系统工艺参数要求,氯化氢、一氧化碳、铅、砷、镉、铬、六价铬、锑、铜、锰、镍等重金属及二噁英排放浓度须达到《生活垃圾焚烧污染物控制标准》(GB (略)-2014)表4的污染物限值要求。
2.破碎机、渣仓、灰库、石灰石粉仓产生的有组织排放粉尘。
(1)项目设1个破碎间,对燃煤进行破碎及中转,车间外部的中转输送带采用全封闭式栈桥,室内设置抽排风系统,1台布袋除尘器,产生的粉尘气体经布袋除尘器净化后经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8)排放。
(2)项目设1个渣库,配套1个布袋除尘器,产生的粉尘气体经布袋除尘器净化后经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9)排放。
(3)项目设2个灰库,各配套1个布袋除尘器,产生的粉尘气体经布袋除尘器净化后经2根15米高排气筒(DA010、DA011)排放。
(4)项目设1个石灰石粉仓,配套1个布袋除尘器,产生的粉尘气体经布袋除尘器净化后经1根15米高排气筒(DA012)排放。
以上工序粉尘排放浓度、排放速率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略))表2二级标准要求。
3.落实无组织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共设置2个灰库、1个渣库及石灰库,灰库、渣库及石灰库均为密闭结构以及设置仓顶布袋除尘器;共设置1座干煤棚,采取全封闭式结构,并采用喷水抑尘控制室内煤尘;项目厂界无组织粉尘排放浓度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略))限值要求;厂界氨排放浓度须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略))二级标准要求。
4.依 (略) 理厂的污泥车间臭气。
污泥车间设置集气系统,收集的臭气一部分通过管道引 (略) 理厂1号生物 (略) 理后由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其余臭气通过管道引至本项目200吨/小时锅 (略) 理。
(二)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1.落实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合理布置给排水管道,标明清、污、雨水管及走向。
2.生产废水。
(1) (略) 理车间产生的浓盐水用于化水设备反洗后排至中和水池, (略) 理后作为脱硫系统补充水,不外排。
反渗透膜清洗时排放的酸碱废水排至中和水池, (略) 理后作为脱硫系统补充水,不外排。
(2)锅炉定期排污水进入降温池,降温后进入中和水池,回用于脱硫系统补充水,不外排。
(3)建设1套煤 (略) 理设施,采用“絮凝+沉淀”工艺,含 (略) 理后回用于输煤系统冲洗、地面冲洗,不外排。
(4)冷却塔排污水直接进入集水池,回用于脱硫系统补充水,不外排。
(5)脱硫废水排入脱 (略) 理站(处理规模为10立方米/小时),采用“中和+沉降+絮凝+浓缩/澄清”处 (略) 理,达到《火电厂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废水水质控制指标》(DL/T997-2006)要求后回用于煤 (略) 道路洒水降尘,不外排。
3.生活污水。
生活污水经 (略) 理后排 (略) (略) 理。
(三)固 (略) 置措施。
1.属于一般固体废物的炉渣、粉煤灰、脱硫石膏、废滤袋、废铁外售综合利用;煤 (略) 理设施污泥、化水车间废活性炭回用于锅炉;化水车间废滤膜、废树脂由更换厂家直接回收;生活垃圾经收集后由环 (略) 理。一般固废暂存库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略))的要求进行建设。
2.属于危险废物的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定期委托有资 (略) 理,分类、分区、包装存放。项目投产后尽快完成脱硫废水污泥的属性鉴定,若属性鉴别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外售综合利用;若鉴定为危险废物,须委托 (略) 理资质 (略) 置;未鉴别前,须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危废暂存库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略))的要求进行建设,严格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3.项目危险废物、一般固体废物的日常管理及台账记录管理应按照《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号)、《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生态环境部2021年第82号公告)等相关要求执行。
4.每批次掺烧污泥进厂前必须进行检测,确定为一般固废后的污泥方可入厂,禁止危废污泥掺混进场。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优先选择低噪设备,采取空压机房加装隔声门、风机及发电机加装隔声罩、风机进出风口安装消声器、在冷却塔排风扇进出气口安装消声器、在冷却塔底部设置消声垫、在厂界有条件的地方设置绿化隔离带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略))3类标准。
(五) (略) 防渗原则落实各项防渗措施。完善氨 (略) 防渗措施,设置围堰。合理设立地下水水质监控点,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地下水水质进行定期动态监测,做好地下水污染预警预报。
(六)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
(七)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按照《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2012)要求做好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过程的管理,避免对环境发生污染风险,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八)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为二氧化硫107.35吨/年、氮氧化物158.37吨/年、颗粒物19.73吨/年、汞0.015吨/年、氨14.10吨/年、氯化氢77.77吨/年,汞14.82千克/年,铅28.91千克/年、砷0.3524千克/年、镉0.2321千克/年、铬0.0174千克/年、铜0.0079千克/年、锑1.9705千克/年、锰0.0087千克/年、镍1.1611千克/年,二噁英8.8毫克/年。
五、项目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六、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厅备案并函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 (略) 有关规定对排污许可证进行申报工作。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 (略) (略) 、 (略) 福绵 (略) ,并按规定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 (略) (略) 、 (略) 福绵 (略) 按规定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厅。
九、 (略) (略) 、 (略) 福绵 (略) 按照信息公开相关要求,及时公 (略) 域削减方案的落实承诺及后续监督管理情况,保障公众环境保护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建设单位应每年向社会公开削减措施落实进展。
十、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向我厅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十一、本批复印发之日起,玉环项管〔2016〕118号文同时废止。
广西壮 (略) 生态环境厅
2024年4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
相关链接:
(略) (略) :
《玉林(福绵)节能环保产业园热电联产项目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情况。
玉林(福绵)节能环保产业园热电联产项目位于玉林(福绵)节能环保产业园内东北部, (略) 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于2016年12月30 (略) (略) 环评批复(玉环项管〔2016〕118号),批复的主要建设内容为:规划装机容量为38兆瓦,采用背压式次高温次高压系列汽轮发电机组,分三期建设。一期建设1×75吨/小时循环流化床锅炉+1×7兆瓦背压式机组,二期建设1×75吨/小时循环流化床锅炉+1×130吨/小时循环流化床锅炉+1×7兆瓦背压式机组+1×12兆瓦背压式机组,三期建设1×130吨/小时循环流化床锅炉+1×12兆瓦背压式机组;同时建设配套的供热管道和供电系统。项目设计总装机容量38兆瓦、年运行6500小时,年供电量(略)兆瓦时,年产蒸汽量(略)吨。
在建设中,建设单位未完全按照原环评批复的建设内容进行建设,实际建成的单机装机容量、总装机容量均较原环评批复增大,根据《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中《火电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规定的重大变动情形之一“单机装机规模变化后超越同等级规模”,项目建设规模的变动属于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项目变更后主要建成内容为:总装机容量为54.8兆瓦,建设1×75吨/小时循环流化床锅炉+1×130吨/小时循环流化床锅炉+1×200吨/小时循环流化床锅炉+1×7兆瓦背压式机组+1×15兆瓦背压式机组+1×32.8兆瓦背压式机组,其中75吨/小时循环流化床锅炉及130吨/小时循环流化床锅炉采用背压式次高温次高压系列汽轮发电机组,200吨/小时循环流化床锅炉采用高温高压锅炉。项目建成后年运行7920小时,年供电量(略)兆瓦时,年产蒸汽量(略)吨。供热范围主要为玉林(福绵)节能环保产业 (略) 的用热企业。项目建设内容详见《报告书》。
项目生活污 (略) (略) 玉林(福绵)节能环保产业 (略) 理厂(以下简 (略) 理厂)处理,并依 (略) 理厂的污泥车间。同时本项目锅炉掺烧 (略) 理厂污泥(经压滤脱水后含水率为60%),掺烧比例不大于15%。
项目总投资(略).(略)元,其中环保总投资(略)元,占总投资的13.67%。
项目于2017年动工建设,2019年11月竣工投入试运行。因项目涉及重大变动,迄今未能完成自主竣工环保验收。
(略) (略) 于2019年8月26日首次申领取得《 (略) (略) 排污许可证》(编号:(略)MA5K9G(略)V),2022年11月1日重新申领,有效日期为2022年11月1日至2027年10月31日。
项目符合《热电联产管理办法》(发改能源〔2016〕617号)、《玉林(福绵)节能环保产业园热电联产规划(2020-2030)》要求,于2022年4月取 (略) 发展改革委同意项目变更建设规模的批复(桂发改电力〔2022〕423号)。
项目建设符合《广西玉林(福绵)节能环保生态产业园总体规划(2018-2035年)》要求,符合《广西玉林(福绵)节能环保生态产业园总体规划(2018-2035年)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要求。符合《 (略) 人民政府关于“三线一单”生态 (略) 管控的实施意见》(玉政发〔2021〕4号)、《 (略) 环境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清单》(试行)(玉市环〔2021〕66号)要求。
(略) (略) 复函,项 (略) 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没有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涉及生态红线,项目选址符合“三区三线”管控要求。
二、项目在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 (略) 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锅炉烟气。
75吨/小时锅炉烟气和130吨/小时锅炉烟气均采用“低氮燃烧+SNCR脱硝+布袋除尘器+双碱法脱硫+除雾器+湿电除尘”处理、200吨/小时锅炉烟气采用“低氮燃烧+SNCR脱硝+电袋复合除尘器+石灰石-石膏湿法烟气脱硫+除雾器”处理,三台锅炉烟气分别 (略) (略) 理后,共用1根100米高烟囱(DA004)排放。处理后外排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须达到《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环发〔2015〕164号)中的超低排放要求,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须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略)-2011)中的燃煤锅炉排放限值要求,氨逃逸浓度须达到《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略))中脱硝系统工艺参数要求,氯化氢、一氧化碳、铅、砷、镉、铬、六价铬、锑、铜、锰、镍等重金属及二噁英排放浓度须达到《生活垃圾焚烧污染物控制标准》(GB (略)-2014)表4的污染物限值要求。
2.破碎机、渣仓、灰库、石灰石粉仓产生的有组织排放粉尘。
(1)项目设1个破碎间,对燃煤进行破碎及中转,车间外部的中转输送带采用全封闭式栈桥,室内设置抽排风系统,1台布袋除尘器,产生的粉尘气体经布袋除尘器净化后经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8)排放。
(2)项目设1个渣库,配套1个布袋除尘器,产生的粉尘气体经布袋除尘器净化后经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9)排放。
(3)项目设2个灰库,各配套1个布袋除尘器,产生的粉尘气体经布袋除尘器净化后经2根15米高排气筒(DA010、DA011)排放。
(4)项目设1个石灰石粉仓,配套1个布袋除尘器,产生的粉尘气体经布袋除尘器净化后经1根15米高排气筒(DA012)排放。
以上工序粉尘排放浓度、排放速率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略))表2二级标准要求。
3.落实无组织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共设置2个灰库、1个渣库及石灰库,灰库、渣库及石灰库均为密闭结构以及设置仓顶布袋除尘器;共设置1座干煤棚,采取全封闭式结构,并采用喷水抑尘控制室内煤尘;项目厂界无组织粉尘排放浓度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略))限值要求;厂界氨排放浓度须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略))二级标准要求。
4.依 (略) 理厂的污泥车间臭气。
污泥车间设置集气系统,收集的臭气一部分通过管道引 (略) 理厂1号生物 (略) 理后由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其余臭气通过管道引至本项目200吨/小时锅 (略) 理。
(二)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1.落实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合理布置给排水管道,标明清、污、雨水管及走向。
2.生产废水。
(1) (略) 理车间产生的浓盐水用于化水设备反洗后排至中和水池, (略) 理后作为脱硫系统补充水,不外排。
反渗透膜清洗时排放的酸碱废水排至中和水池, (略) 理后作为脱硫系统补充水,不外排。
(2)锅炉定期排污水进入降温池,降温后进入中和水池,回用于脱硫系统补充水,不外排。
(3)建设1套煤 (略) 理设施,采用“絮凝+沉淀”工艺,含 (略) 理后回用于输煤系统冲洗、地面冲洗,不外排。
(4)冷却塔排污水直接进入集水池,回用于脱硫系统补充水,不外排。
(5)脱硫废水排入脱 (略) 理站(处理规模为10立方米/小时),采用“中和+沉降+絮凝+浓缩/澄清”处 (略) 理,达到《火电厂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废水水质控制指标》(DL/T997-2006)要求后回用于煤 (略) 道路洒水降尘,不外排。
3.生活污水。
生活污水经 (略) 理后排 (略) (略) 理。
(三)固 (略) 置措施。
1.属于一般固体废物的炉渣、粉煤灰、脱硫石膏、废滤袋、废铁外售综合利用;煤 (略) 理设施污泥、化水车间废活性炭回用于锅炉;化水车间废滤膜、废树脂由更换厂家直接回收;生活垃圾经收集后由环 (略) 理。一般固废暂存库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略))的要求进行建设。
2.属于危险废物的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定期委托有资 (略) 理,分类、分区、包装存放。项目投产后尽快完成脱硫废水污泥的属性鉴定,若属性鉴别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外售综合利用;若鉴定为危险废物,须委托 (略) 理资质 (略) 置;未鉴别前,须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危废暂存库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略))的要求进行建设,严格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3.项目危险废物、一般固体废物的日常管理及台账记录管理应按照《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号)、《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生态环境部2021年第82号公告)等相关要求执行。
4.每批次掺烧污泥进厂前必须进行检测,确定为一般固废后的污泥方可入厂,禁止危废污泥掺混进场。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优先选择低噪设备,采取空压机房加装隔声门、风机及发电机加装隔声罩、风机进出风口安装消声器、在冷却塔排风扇进出气口安装消声器、在冷却塔底部设置消声垫、在厂界有条件的地方设置绿化隔离带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略))3类标准。
(五) (略) 防渗原则落实各项防渗措施。完善氨 (略) 防渗措施,设置围堰。合理设立地下水水质监控点,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地下水水质进行定期动态监测,做好地下水污染预警预报。
(六)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
(七)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按照《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2012)要求做好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过程的管理,避免对环境发生污染风险,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八)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为二氧化硫107.35吨/年、氮氧化物158.37吨/年、颗粒物19.73吨/年、汞0.015吨/年、氨14.10吨/年、氯化氢77.77吨/年,汞14.82千克/年,铅28.91千克/年、砷0.3524千克/年、镉0.2321千克/年、铬0.0174千克/年、铜0.0079千克/年、锑1.9705千克/年、锰0.0087千克/年、镍1.1611千克/年,二噁英8.8毫克/年。
五、项目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六、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厅备案并函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 (略) 有关规定对排污许可证进行申报工作。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 (略) (略) 、 (略) 福绵 (略) ,并按规定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 (略) (略) 、 (略) 福绵 (略) 按规定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厅。
九、 (略) (略) 、 (略) 福绵 (略) 按照信息公开相关要求,及时公 (略) 域削减方案的落实承诺及后续监督管理情况,保障公众环境保护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建设单位应每年向社会公开削减措施落实进展。
十、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向我厅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十一、本批复印发之日起,玉环项管〔2016〕118号文同时废止。
广西壮 (略) 生态环境厅
2024年4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
相关链接: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