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15期
(略) 场 (略) (略)
关于不合格食 (略) 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15期)
现将食品安全抽检检验信息系统中 (略) 3批次不合格食 (略) 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贵 (略)
(一)抽检基本情况
贵 (略) 经营的炒花生(购进日期:2024年5月31日),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GB *-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卷皮(粮食加工品)(购进日期:2024年6月7日),经抽样检验:
脱氢*酸及其钠盐(以脱氢*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食品生产经营 (略) 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责令该店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 (略) 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合计560元;2.罚款3000元整。
(略) 罚决定书编号:筑市监经罚〔2024〕2027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排查,涉及批次炒花生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的原因,系当事人未严格落实花生米储存要求,并且储存时间过长未及时清理。涉及批次卷皮(粮食加工品)脱氢*酸及其钠盐(以脱氢*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原因,系生产环节代入。我局已将案件线索移送生产 (略) 场监 (略) 理。该公司将采取1.落实责任到人,对门店各环节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2.优化进货查验制度,加强购进产品的质量排查;3.加强管理制度建设,组织员工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教育培训等措施予以整改。
二、贵阳龙 (略)
(一)抽检基本情况
贵阳龙 (略) 经营的油麦菜(购进日期:2024年7月10日),经抽样检验:阿维菌素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食品生产经营 (略) 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责令该店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 (略) 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合计*;2.罚款1000元整。
(略) 罚决定书编号:筑市监经罚〔2024〕5009号。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略) 场 (略) (略)
2024年11月29日
(略) 场 (略) (略)
关于不合格食 (略) 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15期)
现将食品安全抽检检验信息系统中 (略) 3批次不合格食 (略) 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贵 (略)
(一)抽检基本情况
贵 (略) 经营的炒花生(购进日期:2024年5月31日),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GB *-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卷皮(粮食加工品)(购进日期:2024年6月7日),经抽样检验:
脱氢*酸及其钠盐(以脱氢*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食品生产经营 (略) 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责令该店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 (略) 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合计560元;2.罚款3000元整。
(略) 罚决定书编号:筑市监经罚〔2024〕2027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排查,涉及批次炒花生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的原因,系当事人未严格落实花生米储存要求,并且储存时间过长未及时清理。涉及批次卷皮(粮食加工品)脱氢*酸及其钠盐(以脱氢*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原因,系生产环节代入。我局已将案件线索移送生产 (略) 场监 (略) 理。该公司将采取1.落实责任到人,对门店各环节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2.优化进货查验制度,加强购进产品的质量排查;3.加强管理制度建设,组织员工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教育培训等措施予以整改。
二、贵阳龙 (略)
(一)抽检基本情况
贵阳龙 (略) 经营的油麦菜(购进日期:2024年7月10日),经抽样检验:阿维菌素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食品生产经营 (略) 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责令该店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 (略) 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合计*;2.罚款1000元整。
(略) 罚决定书编号:筑市监经罚〔2024〕5009号。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略) 场 (略) (略)
2024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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