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扬州姜氏木业有限公司年产家具20000平方米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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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扬州姜氏木业有限公司年产家具20000平方米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的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即日起7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苏省生态环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 (略) 提起行政诉讼。

扬环审批〔2024〕05-42号

项目代码:2309-(略)-89-01-(略)

关于扬州姜氏木业有限公司年产家具20000平方米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略) :

你公司报送的由扬州天 (略) 编制的《 (略) 年产木质家具(略)平方米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了审查,意见如下:

一、你公司拟投资(略)元(环保投资(略)元),租 (略) (略) 维扬经 (略) (略) 108号 (略) 现有闲置厂房,建筑面积1430平方米,建设年产木质家具(略)平方米项目。《报告表》认为在全面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能够做到污染物达标排放和固体废 (略) 置,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本项目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评价结论。

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你公司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并重视做好以下工作:

1、按照“雨污分流”的原则规划建设内 (略) 。本项目生活污水 (略) (略) 理后 (略) 北 (略) 理 (略) 理,尾水排入槐泗河。废水接 (略) 北 (略) 理厂接管标准以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略)-2015)表1中A级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略))中三级标准。

2、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 (略) 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稳定达标排放,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生产过程中废气无组织排放。本项目产生的木工粉尘、打磨粉尘、喷涂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 1 其他排放限值及表 3 其他颗粒物排放限值;喷涂、晾干过程及危废暂存过程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执行江苏省《表面涂装(家具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2-2016)表 1 中标准限值及表 2 中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 2 排放限值。

3、选用低噪声工艺设备, (略) 内各类噪声源采取隔声、降噪措施,本项目所在地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略))中的3类标准。

4、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应按规定委托具备危 (略) 置资质 (略) 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手续。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略))、《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略))、《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23〕327号)、《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江苏省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上线运行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0]401号)等相关规定,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5、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邗江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备案,储备应急器材物资,加强应急演练,风险隐患排查,确保环境安全。

6、本项目在生产车间边界外设置50m卫生防护距离,目前该范围内无居民点等敏感目标,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居民点、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7、落实《报告表》提出的营运期环境管理和监测计划,按照规范要求定期开展自行监测,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三、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在原有项目(扬环审批〔2020〕05-18号)总量中平衡,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 (略) 置。现项目由原项目整体搬迁建设。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的规定组织竣工环保验收,并依法依规做好环境信息公开工作;邗江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本项目现场监督管理。

五、本项目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必须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排污登记,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六、本项目建设、运行依法需要其他行政许可的,你公司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并取得其他行政许可。

七、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评文件 (略) 重新审核。

八、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的各项责任和义务。

九、你公司应按应急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和管理要求,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切实采取安全生产防范措施并办理相关手续。

十、原位于维 (略) (略) 232号的 (略) 年产家具(略)平方项目不在生产,原扬环审批(2020)05-18号文作废。

(略) (略)

2024年11月5日

抄送: (略) (略) (略)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的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即日起7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苏省生态环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 (略) 提起行政诉讼。

扬环审批〔2024〕05-42号

项目代码:2309-(略)-89-01-(略)

关于扬州姜氏木业有限公司年产家具20000平方米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略) :

你公司报送的由扬州天 (略) 编制的《 (略) 年产木质家具(略)平方米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了审查,意见如下:

一、你公司拟投资(略)元(环保投资(略)元),租 (略) (略) 维扬经 (略) (略) 108号 (略) 现有闲置厂房,建筑面积1430平方米,建设年产木质家具(略)平方米项目。《报告表》认为在全面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能够做到污染物达标排放和固体废 (略) 置,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本项目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评价结论。

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你公司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并重视做好以下工作:

1、按照“雨污分流”的原则规划建设内 (略) 。本项目生活污水 (略) (略) 理后 (略) 北 (略) 理 (略) 理,尾水排入槐泗河。废水接 (略) 北 (略) 理厂接管标准以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略)-2015)表1中A级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略))中三级标准。

2、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 (略) 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稳定达标排放,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生产过程中废气无组织排放。本项目产生的木工粉尘、打磨粉尘、喷涂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 1 其他排放限值及表 3 其他颗粒物排放限值;喷涂、晾干过程及危废暂存过程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执行江苏省《表面涂装(家具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2-2016)表 1 中标准限值及表 2 中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 2 排放限值。

3、选用低噪声工艺设备, (略) 内各类噪声源采取隔声、降噪措施,本项目所在地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略))中的3类标准。

4、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应按规定委托具备危 (略) 置资质 (略) 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手续。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略))、《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略))、《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23〕327号)、《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江苏省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上线运行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0]401号)等相关规定,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5、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邗江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备案,储备应急器材物资,加强应急演练,风险隐患排查,确保环境安全。

6、本项目在生产车间边界外设置50m卫生防护距离,目前该范围内无居民点等敏感目标,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居民点、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7、落实《报告表》提出的营运期环境管理和监测计划,按照规范要求定期开展自行监测,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三、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在原有项目(扬环审批〔2020〕05-18号)总量中平衡,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 (略) 置。现项目由原项目整体搬迁建设。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的规定组织竣工环保验收,并依法依规做好环境信息公开工作;邗江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本项目现场监督管理。

五、本项目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必须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排污登记,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六、本项目建设、运行依法需要其他行政许可的,你公司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并取得其他行政许可。

七、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评文件 (略) 重新审核。

八、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的各项责任和义务。

九、你公司应按应急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和管理要求,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切实采取安全生产防范措施并办理相关手续。

十、原位于维 (略) (略) 232号的 (略) 年产家具(略)平方项目不在生产,原扬环审批(2020)05-18号文作废。

(略) (略)

2024年11月5日

抄送: (略) (略)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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