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苏天平药业有限公司多元化药品/医疗器械智能制造生产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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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天平药业有限公司多元化药品/医疗器械智能制造生产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的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即日起7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苏省生态环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 (略) 提起行政诉讼。

扬环审批〔2024〕05-38号

项目代码:2404-*-89-01-*

关于 (略) 多元化药品/医疗器械智能制造生产基地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略) :

你公司报送的由 (略) 编制的《 (略) 多元化药品/医疗器械智能制造生产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和江苏美景 (略) 的技术评估报告均已收悉。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了审查,意见如下:

一、你公司拟投资*万元(环保投资*元),利用位于扬州高新技术产 (略) (略) 9号自有厂房进行扩建,建筑面积*.81平方米,建设多元化药品/医疗器械智能制造生产基地项目。项目建成后,形成年产*支单剂量滴眼液/多剂量滴眼液/雾化吸入溶液/小容量注射剂,*瓶和 *袋的口服溶液剂,*支外用制剂,*粒胶囊剂,*瓶颗粒剂,*袋颗粒剂,*片剂,200吨中药提取物,2000吨中药饮片,*支修复液,*片修复贴,*瓶冻干纤维敷料,*支凝胶/乳膏敷料,*支润眼液和*瓶护理液的生产能力。原项目(扬环审批[2020]05-70号)取消人用滴眼液1.5亿支产品和磺胺氯哒嗪钠200t/a产品,其他保留,卫生防护距离按原项目执行。《报告表》认为在全面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能够做到污染物达标排放和固体废 (略) 置,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本项目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评价结论和技术评估意见。

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你公司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并重视做好以下工作:

1、按照“雨污分流”的原则规划建设内 (略) 。本项目所有废水经厂 (略) (略) 理达到接管标准后拟接管 (略) 生物科技 (略) 理厂,该厂为在建工 (略) 理厂,在 (略) 理厂建成运行后本项目方可投产。本项目排放的废水执 (略) 生物科技 (略) 理厂接管标准(参照《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表1的A 级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的三级标准) 。

2、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 (略) 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稳定达标排放,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生产过程中废气无组织排放。本项目工艺废气、质检废气以及危废库有组织排放的颗粒物、非*烷总烃、HCl、氨、臭气浓度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042-2021)表1、表2、表C.1的相关标准; (略) 理站2#有组织排放的非*烷总烃、硫化氢、氨、臭气浓度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042-2021)表3中相关排放限值;质检废气有组织排放的硫酸雾、NOx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1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的非*烷总烃、颗粒物、硫酸雾、NOx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3的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的HC1、臭气浓度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042-2021)表7的相关标准;氨、硫化氢的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标准;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042-2021)中表6限值。本项目食堂油烟排放参照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大型规模。

3、选用低噪声工艺设备, (略) 内各类噪声源采取隔声、降噪措施,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标准。

4、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应按规定委托具备危 (略) 置资质 (略) 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手续。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23〕327号)、《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江苏省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上线运行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0〕401号)等相关规定,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5、高度重视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执行土壤和地下水防治相关要求,并切实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土壤和地下水不受污染。

6、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邗江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备案,储备应急器材物资,加强应急演练,风险隐患排查,确保环境安全。

7、落实《报告表》提出的营运期环境管理和监测计划,按照规范要求定期开展自行监测,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8、按照“以新带老”的原则,企业在经营中应加强环境管理,确保各项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三、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核定为:

1、水污染物:COD≤2.521吨/年,氨氮≤0.126吨/年,TP≤0.0266吨/年,TN≤0.84吨/年;

2、固体废物:全部安 (略) 置。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的规定组织竣工环保验收,并依法依规做好环境信息公开工作;邗江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本项目现场监督管理。

五、本项目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必须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排污登记,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六、本项目建设、运行依法需要其他行政许可的,你公司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并取得其他行政许可。

七、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评文件 (略) 重新审核。

八、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的各项责任和义务。

九、你公司应按应急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和管理要求,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切实采取安全生产防范措施并办理相关手续。

(略) (略)

2024年10月22日

抄送: (略) (略) (略)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的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即日起7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苏省生态环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 (略) 提起行政诉讼。

扬环审批〔2024〕05-38号

项目代码:2404-*-89-01-*

关于 (略) 多元化药品/医疗器械智能制造生产基地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略) :

你公司报送的由 (略) 编制的《 (略) 多元化药品/医疗器械智能制造生产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和江苏美景 (略) 的技术评估报告均已收悉。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了审查,意见如下:

一、你公司拟投资*万元(环保投资*元),利用位于扬州高新技术产 (略) (略) 9号自有厂房进行扩建,建筑面积*.81平方米,建设多元化药品/医疗器械智能制造生产基地项目。项目建成后,形成年产*支单剂量滴眼液/多剂量滴眼液/雾化吸入溶液/小容量注射剂,*瓶和 *袋的口服溶液剂,*支外用制剂,*粒胶囊剂,*瓶颗粒剂,*袋颗粒剂,*片剂,200吨中药提取物,2000吨中药饮片,*支修复液,*片修复贴,*瓶冻干纤维敷料,*支凝胶/乳膏敷料,*支润眼液和*瓶护理液的生产能力。原项目(扬环审批[2020]05-70号)取消人用滴眼液1.5亿支产品和磺胺氯哒嗪钠200t/a产品,其他保留,卫生防护距离按原项目执行。《报告表》认为在全面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能够做到污染物达标排放和固体废 (略) 置,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本项目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评价结论和技术评估意见。

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你公司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并重视做好以下工作:

1、按照“雨污分流”的原则规划建设内 (略) 。本项目所有废水经厂 (略) (略) 理达到接管标准后拟接管 (略) 生物科技 (略) 理厂,该厂为在建工 (略) 理厂,在 (略) 理厂建成运行后本项目方可投产。本项目排放的废水执 (略) 生物科技 (略) 理厂接管标准(参照《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表1的A 级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的三级标准) 。

2、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 (略) 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稳定达标排放,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生产过程中废气无组织排放。本项目工艺废气、质检废气以及危废库有组织排放的颗粒物、非*烷总烃、HCl、氨、臭气浓度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042-2021)表1、表2、表C.1的相关标准; (略) 理站2#有组织排放的非*烷总烃、硫化氢、氨、臭气浓度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042-2021)表3中相关排放限值;质检废气有组织排放的硫酸雾、NOx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1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的非*烷总烃、颗粒物、硫酸雾、NOx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3的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的HC1、臭气浓度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042-2021)表7的相关标准;氨、硫化氢的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标准;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042-2021)中表6限值。本项目食堂油烟排放参照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大型规模。

3、选用低噪声工艺设备, (略) 内各类噪声源采取隔声、降噪措施,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标准。

4、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应按规定委托具备危 (略) 置资质 (略) 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手续。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23〕327号)、《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江苏省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上线运行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0〕401号)等相关规定,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5、高度重视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执行土壤和地下水防治相关要求,并切实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土壤和地下水不受污染。

6、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邗江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备案,储备应急器材物资,加强应急演练,风险隐患排查,确保环境安全。

7、落实《报告表》提出的营运期环境管理和监测计划,按照规范要求定期开展自行监测,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8、按照“以新带老”的原则,企业在经营中应加强环境管理,确保各项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三、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核定为:

1、水污染物:COD≤2.521吨/年,氨氮≤0.126吨/年,TP≤0.0266吨/年,TN≤0.84吨/年;

2、固体废物:全部安 (略) 置。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的规定组织竣工环保验收,并依法依规做好环境信息公开工作;邗江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本项目现场监督管理。

五、本项目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必须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排污登记,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六、本项目建设、运行依法需要其他行政许可的,你公司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并取得其他行政许可。

七、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评文件 (略) 重新审核。

八、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的各项责任和义务。

九、你公司应按应急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和管理要求,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切实采取安全生产防范措施并办理相关手续。

(略) (略)

2024年10月22日

抄送: (略) (略)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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