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温州鹿城锦毓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年回收2万吨废玻璃、3万吨废金属、3万吨废塑料和1000吨废锂电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关于温州鹿城锦毓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年回收2万吨废玻璃、3万吨废金属、3万吨废塑料和1000吨废锂电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时间 |
1 | 温州鹿城锦毓 (略) 年回收2 万吨废玻璃、(略)吨废金属、(略)吨废塑料和1000吨废锂电池建设项目 | 温环鹿建【2024】109号 | (略) |
公告期为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时间 |
1 | 温州鹿城锦毓 (略) 年回收2 万吨废玻璃、(略)吨废金属、(略)吨废塑料和1000吨废锂电池建设项目 | 温环鹿建【2024】109号 | (略) |
公告期为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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