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海洋工程和船舶配套装备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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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海洋工程和船舶配套装备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

亚 (略) :

你公司《关于报请海洋工程和船舶配套装备项目(一期)节能报告的函》(亚星新重庆〔2023〕28号)及有关材料收悉。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2号)和《 (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渝发改规范〔2023〕4号)要求,结合重庆国际 (略) 出具的《海洋工程和船舶配套装备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节能评审报告》(工程号:*-*),审查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项目(项目代码:2305-*-04-01-*)节能报告。

二、项目建设工期为2023年7月—2024年8月。

三、项目主要产品为船舶用铸钢件,经核算,项目钢铸件单位产品综合能耗187.26千克标准煤/吨,优于上海地标《铸钢件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DB31∕638-2020)中钢铸件产品综合能耗准入值、先进值水平≤300千克标准煤/吨。项目单位产值能耗0.11吨标准煤/万元.

四、项目达产后年综合能耗为8978.71吨标准煤(当量值)、*.83吨标准煤(等价值)。项目耗能品种主要为电力和天然气,耗能工质为新水。其中:年耗电量约为3219.*千瓦时,折合标准煤约为3856.3吨(当量值)、9705.65吨(等价值);年耗天然气445.*立方米,折合标准煤约为5008.76吨(当量值同等价值);年耗柴油9.37吨,折合13.65吨标准煤;年消耗氧气16.00立方米,折合47.76吨标准煤年耗新水约为5.*吨,折合标准煤约为10.02吨(耗能工质只计等价值)。

五、请项目法人在严格落实节能报告中各项节能措施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以下节能工作:

(一)优化用能结构。在满足工艺技术要求的情况下,合理布置生产车间设备、工艺流程、划 (略) 域,减少物料、能源在输送、分配及主要生产工序等环节产生的过程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二)选用高效节能设备。空压机、风机、泵类、变压器、锅炉等主要用能设备应达到项目建设时的能效先进水平,其余设备力争达到能效先进水平,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用能产品和设备。

(三)切实加强节能管理。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020)、《能源管理体系分阶段实施指南》(GB/T*-2023)等,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等标准规范,完善项目主要耗能设备计量仪表配置,提升能源计量监测水平,同时结合项目能源监控需求,进一步细化项目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方案,做好能源统计与分析。

(四)按要求开展节能验收。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对项目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技术采用情况以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编制节能验收报告。节能验收报告应在发展改革部门存档备查。

(五)落实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要求。按照《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8年第15号)要求,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制度,认真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并按规定接受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管。

六、区级节能主管部门将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适时组织监督检查,对落实不到位的将按有关规 (略) 理。

七、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时,建设单位应向原节能审查机关提交变更申请。

八、本审查意见不对项目用能节能以外事项进行审查,除法律法规另外有规定外,不作为履行其他审查手续的依据或前置条件。

九、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略)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9月10日


亚 (略) :

你公司《关于报请海洋工程和船舶配套装备项目(一期)节能报告的函》(亚星新重庆〔2023〕28号)及有关材料收悉。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2号)和《 (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渝发改规范〔2023〕4号)要求,结合重庆国际 (略) 出具的《海洋工程和船舶配套装备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节能评审报告》(工程号:*-*),审查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项目(项目代码:2305-*-04-01-*)节能报告。

二、项目建设工期为2023年7月—2024年8月。

三、项目主要产品为船舶用铸钢件,经核算,项目钢铸件单位产品综合能耗187.26千克标准煤/吨,优于上海地标《铸钢件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DB31∕638-2020)中钢铸件产品综合能耗准入值、先进值水平≤300千克标准煤/吨。项目单位产值能耗0.11吨标准煤/万元.

四、项目达产后年综合能耗为8978.71吨标准煤(当量值)、*.83吨标准煤(等价值)。项目耗能品种主要为电力和天然气,耗能工质为新水。其中:年耗电量约为3219.*千瓦时,折合标准煤约为3856.3吨(当量值)、9705.65吨(等价值);年耗天然气445.*立方米,折合标准煤约为5008.76吨(当量值同等价值);年耗柴油9.37吨,折合13.65吨标准煤;年消耗氧气16.00立方米,折合47.76吨标准煤年耗新水约为5.*吨,折合标准煤约为10.02吨(耗能工质只计等价值)。

五、请项目法人在严格落实节能报告中各项节能措施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以下节能工作:

(一)优化用能结构。在满足工艺技术要求的情况下,合理布置生产车间设备、工艺流程、划 (略) 域,减少物料、能源在输送、分配及主要生产工序等环节产生的过程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二)选用高效节能设备。空压机、风机、泵类、变压器、锅炉等主要用能设备应达到项目建设时的能效先进水平,其余设备力争达到能效先进水平,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用能产品和设备。

(三)切实加强节能管理。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020)、《能源管理体系分阶段实施指南》(GB/T*-2023)等,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等标准规范,完善项目主要耗能设备计量仪表配置,提升能源计量监测水平,同时结合项目能源监控需求,进一步细化项目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方案,做好能源统计与分析。

(四)按要求开展节能验收。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对项目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技术采用情况以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编制节能验收报告。节能验收报告应在发展改革部门存档备查。

(五)落实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要求。按照《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8年第15号)要求,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制度,认真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并按规定接受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管。

六、区级节能主管部门将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适时组织监督检查,对落实不到位的将按有关规 (略) 理。

七、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时,建设单位应向原节能审查机关提交变更申请。

八、本审查意见不对项目用能节能以外事项进行审查,除法律法规另外有规定外,不作为履行其他审查手续的依据或前置条件。

九、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略)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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