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丹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志丹县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决定的公告
志丹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志丹县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志丹 (略) 理厂入河排污口设置作出了审批决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12月2日--2024年12月10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11-(略)传真:0911-(略)
邮箱:*@*26.com
通讯地址: (略) 志丹县农业综合大楼3楼城建环保科16、17号窗口。
志丹县行政 (略)
2024年12月2日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志丹县行政 (略) 关于《志丹 (略) 理厂入河排污口设置》准予许可决定书 | 志审批城环函〔2024〕17号 | 2024年12月2日 |
根据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志丹 (略) 理厂入河排污口设置作出了审批决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12月2日--2024年12月10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11-(略)传真:0911-(略)
邮箱:*@*26.com
通讯地址: (略) 志丹县农业综合大楼3楼城建环保科16、17号窗口。
志丹县行政 (略)
2024年12月2日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志丹县行政 (略) 关于《志丹 (略) 理厂入河排污口设置》准予许可决定书 | 志审批城环函〔2024〕17号 | 2024年12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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