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九濂环罚〔202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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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九濂环罚〔2024〕6号

当事人名称:富 (略) (略)

法定代表人:杨小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38RR2P8E

地 址: (略) (略) 新港镇荷塘村办公楼101

我局于2024年9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

现查明:

当事人富 (略) (略) 主要从事沥青混凝土生产,已编制环境应急预案。预案自2022年12月开始实施,有效期三年,预案中要求发生水污染事故应先关闭相关排口阀门,用沙土设置围堰将泄漏物拦截,再进行收集。2024年9月11日晚,当事人重油管道开始泄漏,夜间无人发现。2024年9月12日7时30分左右,当事人设备操作员发现搅拌楼地面约有几公斤泄漏的重油,擅自使用车间内自来水将地面上泄漏的重油冲进下水道,冲洗时间约7-8分钟,用水量约1吨。泄漏的重油随冲洗 (略) 雨水排口 (略) (略) 。冲洗后当事人经排查发现漏点,关闭管道阀门,同时对车间内的泄漏重油用吸油毡进行收集。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1.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的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委托周文平接受本案相关事实调查,并明确了具体委托权限;

3.2024年9月1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9月20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现场照片3张,证明你单位搅拌楼重油管道泄漏的重油经冲洗进入雨水井内, (略) 雨水管道直排;

4.2024年9月20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单位搅拌楼重油管道泄漏的重油经冲洗进入雨水井内,未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5.2024年9月20日你单位提供的应急预案部分页面复印件,证明你单位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具体内容;

6.2024年9月13日出具的检测报告及送达回证1份、检测公司营业执照和资质证明1份,证明你单位泄漏的重油已进 (略) ,对环境造成影响;

7.2024年11月1日生态环境现场执法记录1份,证明你公司9月12日污染事故发生后,吸油毡未及时清理回收,致使外环境污染延续;

8.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

综上所述,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富 (略) (略) 重油管道发生泄漏,未立即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其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的规定,已经构成环境违法,依法应 (略) 罚。

我局于2024年11月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 (略) 罚事先告知书》(九濂环罚告〔2024〕5号),告知 (略) 拟 (略) 罚决定及其享有的相关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但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当事人陈述申辩的主要内容有:1.有关问题已立即整改;2. (略) 场低迷,经营困难。希 (略) 罚。

因当事人9月12日污染事故发生后,吸油毡未及时清理回收,导致11月1日检查发现环境污染仍在延续,故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内容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的规定,结合《江西省生态环 (略) 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 (略) 案件集体审议委员会讨论决定,对当事人富 (略) (略) 作出如 (略) 罚:

罚款人民币*万元整(¥*.0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罚款限于自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江西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要求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 (略) 罚决定,可在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九江经济技 (略) (略) 或者湖 (略) 起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 (略) 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 (略)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九江经济技 (略) (略) 强制执行。

(略) (略)

2024年11月27日

当事人名称:富 (略) (略)

法定代表人:杨小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38RR2P8E

地 址: (略) (略) 新港镇荷塘村办公楼101

我局于2024年9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

现查明:

当事人富 (略) (略) 主要从事沥青混凝土生产,已编制环境应急预案。预案自2022年12月开始实施,有效期三年,预案中要求发生水污染事故应先关闭相关排口阀门,用沙土设置围堰将泄漏物拦截,再进行收集。2024年9月11日晚,当事人重油管道开始泄漏,夜间无人发现。2024年9月12日7时30分左右,当事人设备操作员发现搅拌楼地面约有几公斤泄漏的重油,擅自使用车间内自来水将地面上泄漏的重油冲进下水道,冲洗时间约7-8分钟,用水量约1吨。泄漏的重油随冲洗 (略) 雨水排口 (略) (略) 。冲洗后当事人经排查发现漏点,关闭管道阀门,同时对车间内的泄漏重油用吸油毡进行收集。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1.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的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委托周文平接受本案相关事实调查,并明确了具体委托权限;

3.2024年9月1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9月20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现场照片3张,证明你单位搅拌楼重油管道泄漏的重油经冲洗进入雨水井内, (略) 雨水管道直排;

4.2024年9月20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单位搅拌楼重油管道泄漏的重油经冲洗进入雨水井内,未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5.2024年9月20日你单位提供的应急预案部分页面复印件,证明你单位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具体内容;

6.2024年9月13日出具的检测报告及送达回证1份、检测公司营业执照和资质证明1份,证明你单位泄漏的重油已进 (略) ,对环境造成影响;

7.2024年11月1日生态环境现场执法记录1份,证明你公司9月12日污染事故发生后,吸油毡未及时清理回收,致使外环境污染延续;

8.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

综上所述,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富 (略) (略) 重油管道发生泄漏,未立即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其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的规定,已经构成环境违法,依法应 (略) 罚。

我局于2024年11月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 (略) 罚事先告知书》(九濂环罚告〔2024〕5号),告知 (略) 拟 (略) 罚决定及其享有的相关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但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当事人陈述申辩的主要内容有:1.有关问题已立即整改;2. (略) 场低迷,经营困难。希 (略) 罚。

因当事人9月12日污染事故发生后,吸油毡未及时清理回收,导致11月1日检查发现环境污染仍在延续,故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内容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的规定,结合《江西省生态环 (略) 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 (略) 案件集体审议委员会讨论决定,对当事人富 (略) (略) 作出如 (略) 罚:

罚款人民币*万元整(¥*.0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罚款限于自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江西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要求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 (略) 罚决定,可在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九江经济技 (略) (略) 或者湖 (略) 起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 (略) 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 (略)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九江经济技 (略) (略) 强制执行。

(略) (略)

2024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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