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二O二四年第十四批次保障性安居工程城市建设用地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宿州市二O二四年第十四批次保障性安居工程城市建设用地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略) 二O二四年第十四批次(保障性安居工程)城市建设用地项目地 (略) (略) ,京台高速 (略) 交叉口东南侧,总占地面积约3560m2。
根据可查询的历史影像可知,2011年至2019年期间该地块主要为陈庄住宅用地和农用地,2020年场内开始村庄搬迁、农用地场平,现状作为宿州陈营 (略) 项目场外施 (略) ,路面已硬化,该地块拟规划为居住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要求以及《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强化用途变更的建设用地联动监管的通知》(皖环函〔2021〕1010 号),农用地、未利用地和建设用地中途变更为“一住两公”(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该地块由农用地、农村宅基地变更为居住用地,属于用途变更,按规定需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鉴于此,2024 年10月, (略) 土地储备发展中心委托安徽省 (略) 对该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中规定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程序,对目标地块进行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二、调查情况
第一阶段调查工作于2024年10月14日开展,项目组通过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等,综合判断该地块不存在污染的可能性。为保证调查结果准确性,本次调查增加了现场土壤样品快速检测。在地块内共进行10个土壤检测点位快筛,地块外布设 1 个对照点。利用 XRF、PID 现场快检设备检测地块土壤重金属和有机物,以准确判断地块土壤环境情况。
三、报告主要结论
通过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地块资料分析判断本地块为非污染地块,地块当前和历史上均无潜在污染源,且相邻地块当前和历史上的污染源不对其构成影响,另外通过 XRF、PID 现场快检设备检测,地块土壤样品中重金属砷、镉、汞、镍、铜、铅含量快速检测结果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第一类用地筛选值,锌和总铬快速检测结果低于《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试行)》(DB4403/T67-2020)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范围在 0.1~0.3mg/m3,和背景值相比未见异常。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调查工作可以结束。
一、项目基本情况
(略) 二O二四年第十四批次(保障性安居工程)城市建设用地项目地 (略) (略) ,京台高速 (略) 交叉口东南侧,总占地面积约3560m2。
根据可查询的历史影像可知,2011年至2019年期间该地块主要为陈庄住宅用地和农用地,2020年场内开始村庄搬迁、农用地场平,现状作为宿州陈营 (略) 项目场外施 (略) ,路面已硬化,该地块拟规划为居住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要求以及《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强化用途变更的建设用地联动监管的通知》(皖环函〔2021〕1010 号),农用地、未利用地和建设用地中途变更为“一住两公”(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该地块由农用地、农村宅基地变更为居住用地,属于用途变更,按规定需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鉴于此,2024 年10月, (略) 土地储备发展中心委托安徽省 (略) 对该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中规定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程序,对目标地块进行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二、调查情况
第一阶段调查工作于2024年10月14日开展,项目组通过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等,综合判断该地块不存在污染的可能性。为保证调查结果准确性,本次调查增加了现场土壤样品快速检测。在地块内共进行10个土壤检测点位快筛,地块外布设 1 个对照点。利用 XRF、PID 现场快检设备检测地块土壤重金属和有机物,以准确判断地块土壤环境情况。
三、报告主要结论
通过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地块资料分析判断本地块为非污染地块,地块当前和历史上均无潜在污染源,且相邻地块当前和历史上的污染源不对其构成影响,另外通过 XRF、PID 现场快检设备检测,地块土壤样品中重金属砷、镉、汞、镍、铜、铅含量快速检测结果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第一类用地筛选值,锌和总铬快速检测结果低于《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试行)》(DB4403/T67-2020)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范围在 0.1~0.3mg/m3,和背景值相比未见异常。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调查工作可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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