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冒名登记备案决定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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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冒名登记备案决定告知书


(金市监开)冒告字〔2024〕第6—1号

(略) :

经查, (略) 在2015年10月22日的设立登记过程中,其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系冒用杨铭德的身份证信息取得登记(备案)。其行为构成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情形。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杨铭德提交的申请表、承诺书、相关人员询问笔录、金华精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材料予以证实。

根据《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防 (略) 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二十三条之规定,本局拟撤销 (略) 的设立登记。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如对上述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 (略) 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略) 场 (略)

2024年12月3日



(金市监开)冒告字〔2024〕第6—1号

(略) :

经查, (略) 在2015年10月22日的设立登记过程中,其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系冒用杨铭德的身份证信息取得登记(备案)。其行为构成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情形。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杨铭德提交的申请表、承诺书、相关人员询问笔录、金华精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材料予以证实。

根据《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防 (略) 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二十三条之规定,本局拟撤销 (略) 的设立登记。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如对上述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 (略) 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略) 场 (略)

2024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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