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 | 执法依据 | 实施对象 | 备注 |
1 |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等 (略) 罚 | (略) 罚 | (略) (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行政法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略) 令第736号)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 (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宁夏回 (略) 污染物排放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超过国家 (略) 规定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 (略) 罚数额按 (略) 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2 | 未依法报批、未依法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 (略) 罚 | (略) 罚 | (略) (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682号修改) 第九条 第一款 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略) 罚: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擅自开工建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建造、运行、生产和使用等活动的,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或者恢复原状,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罚款。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3 |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 (略) 罚 | (略) 罚 | (略) (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 第三十一条 第三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4 | 违反环境信息公 (略) 罚 | (略) 罚 | (略) (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修改)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公布, (略)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24号(2021年12月11日发布;2022年2月8日实施) 第二十八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披露环境信息,或者披露的环境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的, (略) 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略) 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略) 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略)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披露环境信息不符合准则要求的; (二)披露环境信息超过规定时限的; (三)未将环境信息上传至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的。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5 | 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 (略) 罚 | (略) 罚 | (略) (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 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 第八十一条 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正)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略) 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环境监测结果的; (二)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资料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 (略) 条例》(2017 (略) 令第687 号修订) 第三十六条 自 (略) 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 (略) 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 (略) 行政主管部门给予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612号)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阻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处#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 (略)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6 |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产生工业固体 (略) 罚 | (略) 罚 | (略) (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正) 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7 | 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环境监测 (略) 罚 | (略) 罚 | (略) (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略) 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环境监测结果的; (二)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资料的。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8 |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 (略) 罚 | (略) 罚 | (略) (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建造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放射防护设施.或者防治防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主席令第104号)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配套建设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682号修改)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部门规章】《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 (略) 令第28号)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项目未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或者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即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部门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责令停止主体工程生产或者使用, (略) #元以下的罚款。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9 | 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等 (略) 罚 | (略) 罚 | (略) (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 (略) ,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或者未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10 |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等 (略) 罚 | (略) 罚 | (略) (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规定 (略) 理,向污 (略) 理设施排放 (略) 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宁夏回 (略) 污染物排放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二十万元以上 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行政法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略) 令第736号)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 (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11 | 违反法律、行政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 (略) 罚 | (略) 罚 | (略) (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 第八十四条 在饮用水水 (略) 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 (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依照前款规定采取措施、 (略) 罚。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12 | 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等 (略) 罚 | (略) 罚 | (略) (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 第八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 (二)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 (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五)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 (七)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 (八)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者未进行防渗漏监测的; (九)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13 | 在饮用水水源一 (略) 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等 (略) 罚 | (略) 罚 | (略) (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 (略) 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 (二)在饮用水水源二 (略) 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 (三)在饮用水水源 (略) 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 在饮用水水源一 (略) (略) 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 (略) 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略) 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14 | 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 (略) 罚 | (略) 罚 | (略) (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 第九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 (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15 | 造成环境污染 (略) 罚 | (略) 罚 | (略) (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 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 (略) 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略) 上一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计算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 第九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 (略) 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未按照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还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略) 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等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渔业主管部 (略) 罚;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海事管理机 (略) 罚。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 (略) 令第709号修改)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评估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 (二)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放射性标志的。 【行政法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562号)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放射性物品运输中造成核与辐射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 (略) 以罚款,罚款数额按照核与辐射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 20%计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款 托运人、承运人未按照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的要求,做好事故应急工作并报告事故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 (略) #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16 | (略) 集 (略) (略) 新建燃煤 (略) 罚 | (略) 罚 | (略) (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 第三十九条 城市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在燃煤 (略) ,推进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在集 (略) (略) ,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 (略) 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 第一百零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 (略) 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 (略) 集 (略) (略) 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 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由县级以 (略) 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17 | 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 (略) 罚 | (略) 罚 | (略) (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修改)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 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五款规定,承担评估验收工作的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向被评估验收企业收取费用的,不如实评估验收或者在评估验收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利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18 | 违反本法规定, 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 (略) 罚 | (略) 罚 | (略) (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 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19 | 未建造尾矿库或者不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建造尾矿库,贮存、处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尾矿等行为 的处罚 | (略) 罚 | (略) (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建造尾矿库或者不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建造尾矿库,贮存、处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尾矿的; (二)向环境排放不得排放的放射性废气、废液的; (三)不按照规定的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的; (四)不按 (略) 理或者贮存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的; (五)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 (略) 置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法规】《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1 (略) 令第 612号)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经催告仍不治理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核设施营运单位将废旧放射源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将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 (略) 置,或者擅 自处置的; (二)核技术利用单位将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或 (略) 置的; ( 三)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将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 (略) 置,或 (略) 置的。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20 | 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等 (略) 罚 | (略) 罚 | (略) (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的; (二)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的; (三)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21 | 不按照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 (略) (略) 罚 | (略) 罚 | (略) (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 第五十六条 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不按照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 (略) 置的,由审批该单位立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略) 置能力的单 (略) 置,所需费用由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承担, (略) 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应 (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 (略) 理后,送交放射性固 (略) (略) 置, (略) 置费用。 放射性固 (略) 置费用收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略) 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 (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行政法规】《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612号)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该单位立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指定有相应许可证的单位代为贮 (略) 置,所需费用由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承担, (略)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核设施营运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送交贮存、处置,或者将其产生的其他放射性固体废 (略) 置的; (二)核技术利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贮存、处置的。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22 | 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等 (略) 罚 | (略) 罚 | (略) (略) |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 (略) 令第709号修改)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元的,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 (二)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 (三)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 (四)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进口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23 | 未依法办理许可证变更、注销 (略) 罚 | (略) 罚 | (略) (略) |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 (略) 令第709号修改)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活动,未按照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辐射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24 | 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伪造、变造、 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和转让批准 (略) 罚 | (略) 罚 | (略) (略) |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 (略) 令第709号修改)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成的许可证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和转让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收缴伪造、变造的批准文件或者由原批准机关撤销批准文件,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25 | 转入、转出放射性同位素未按照规定备案等 (略) 罚 | (略) 罚 | (略) (略) |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 (略) 令第709号修改)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一)转入、转出放射性同位素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二)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 (略) 、 (略) 使用,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三)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26 | 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未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 (略) 域和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等 (略) 罚 | (略) 罚 | (略) (略) |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9 (略) 令第709号修改)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未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 (略) 域和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27 | 未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等 (略) 罚 | (略) 罚 | (略) (略) |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9 (略) 令第709号修改)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收缴其未备案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一)未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的; (二)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编码规则,对生产的放射源进行统一编码的; (三)未将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和放射源编码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 (四)出厂或者销售未列入产品台账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的。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28 | 未按照规定对废旧放射 (略) 理等 (略) 罚 | (略) 罚 | (略) (略) |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9 (略) 令第709号修改)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 (略) 理能力的单 (略) 理或者实施退役,费用由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承担,并处#元以上l#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对废旧放射 (略) 理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场所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实施退役的。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29 | 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 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评估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等 (略) 罚 | (略) 罚 | (略) (略) |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 (略) 令第709号修改)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评估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 (二)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放射性标志的。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30 |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 (略) 罚 | (略) 罚 | (略) (略) | 【行政法规】《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612号) 第四十二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2011年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 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规定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辐射安全培训的。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31 | 产生、收集、贮存、 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未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等 (略) 罚 | (略) 罚 | (略) (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正)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 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一)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未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 (二)生 (略) 理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并公开污染排放数据的; (三)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四)在生态保 (略) 域、永久基本农 (略) 域和其他需要特别 (略) 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五)转移固体废物出省、 (略) 、 (略) (略) 域贮存、处置未经批准的; (六)转移固体废物出省、 (略) 、 (略) (略) 域利用未报备案的; (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八)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九)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 (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 (十一)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其他要求,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 (略) 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略) 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 (略) 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32 | 在禁 (略) 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 (略) 的处罚 | (略) 罚 | (略) (略) | 【行政法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 (略) 令第643号)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 (略) 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 (略)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 (略) 建设畜禽养殖场、 (略)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33 |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 (略) 罚 | (略) 罚 | (略) (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正) 第一百零七条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 (略) 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略)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34 | 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 的处罚 | (略) 罚 | (略) (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正) 第一百一十条 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35 | 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 (略) 罚 | (略) 罚 | (略) (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正)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 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 ( 三)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 ( 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 ( 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 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七)未经 (略) 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八)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九)未经消 (略) 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十)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十一)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十二)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 (略) 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略) 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36 | 危险废物产 (略) 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 (略) 置 (略) 罚 | (略) 罚 | (略) (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正) 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危险废物产生者未按 (略) 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 (略) 置,处置费用由危险废物产生者承担;拒不承 (略) 置费用的, (略) 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37 | 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 、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 (略) 罚 | (略) 罚 | (略) (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正) 第一百一十四条 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38 | 造成固体废物严重污染 (略) 罚 | (略) 罚 | (略) (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正) 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 (略) 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还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按照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计算罚款;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按照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计算罚款,并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 (略) 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39 | 侵占、损毁或者擅自 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等 (略) 罚 | (略) 罚 | (略) (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 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的监 (略) ,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四)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 (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40 | 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 (略) 罚 | (略) 罚 | (略) (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41 | (略) 内新建、扩 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等 (略) 罚 | (略) 罚 | (略) (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 第一百零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 (略) 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 (略) 集 (略) (略) 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由县级以 (略) 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42 |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间或者设备中进行,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等 (略) 罚 | (略) 罚 | (略) (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 (略) 理的; (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 (略) 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六)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 (略) 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宁夏回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9修订) 第四十六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43 | 伪造机动车、 (略) 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等 (略) 罚 | (略) 罚 | (略) (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 (略) 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船舶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 (略) 罚。 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 (略) 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 (略) 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44 | 使用排放不合 (略) 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 (略) 移动机械未 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在禁止使用高 (略) 移动 (略) 域 使用高 (略) 移动 (略) 罚 | (略) 罚 | (略) (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 (略) 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 (略) 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使用高 (略) 移动 (略) 域使用高 (略) 移动机械的, (略) 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 (略) 罚。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45 | 未密闭煤炭 、煤矸 石、煤渣、煤灰、水 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等 (略) 罚 | (略) 罚 | (略) (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 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四)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 (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六)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 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 (七)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 (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宁夏回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9 修订)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煤矿、非煤矿山等堆场和进出矿(场) (略) 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46 | 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 (略) 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 常使用,影响周边 (略) 罚 | (略) 罚 | (略) (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 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 (略) 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47 | 无生产配额许可证生产消耗臭氧层 (略) 罚 | (略) 罚 | (略) (略) | 【行政法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770号修改) 第三十条 无生产配额许可证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用于违法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原料、违法生产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和违法所得,拆除、销毁用于违法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设备、设施,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48 | 应当申请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的单位无使用配额许可证使用消耗臭氧层 (略) 罚 | (略) 罚 | (略) (略) | 【行政法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770号修改) 第三十一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申请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的单位无使用配额许可证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将已淘汰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用于制冷剂、发泡剂、灭火剂、溶剂、清洗剂、加工助剂、杀虫剂、气雾剂、膨胀剂等用途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使用的消耗臭氧层物质、违法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拆除、销毁用于违法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设备、设施。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49 |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 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向不符合规定的单位销售或者购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 处罚 | (略) 罚 | (略) (略) | 【行政法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770号修改) 第三十三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单位销售或者购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或者购买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和违法所得,处以所销售或者购买的消耗 (略) 场总价3倍的罚款;对取得生产、使用配额许可证的单位,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减其生产、使用配额数量。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50 |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 生产、使用单位,未 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 的泄漏和 (略) 罚 | (略) 罚 | (略) (略) | 【行政法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770号修改) 第三十四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泄漏和排放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减其生产、使用配额数量。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51 | 未按照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回收、循环利用或者交由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 的单位进行 (略) (略) 罚 | (略) 罚 | (略) (略) | 【行政法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770号修改) 第三十五条 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 (略) 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回收、循环利用或者交由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进行 (略) 置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52 | 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 (略) 置而直接向大气 (略) 罚 | (略) 罚 | (略) (略) | 【行政法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770号修改) 第三十六条 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生产过程中附带产生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 (略) 置而直接排放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53 | 应当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而未备案等 (略) 罚 | (略) 罚 | (略) (略) | 【行政法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770号修改) 第三十七条 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 (略) 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一)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而未备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完整保存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资料的; (三)未按时申报或者谎报、瞒报有关经营活动的数据资料的; (四)未按照监督检查人员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的。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54 | 对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处罚 | (略) 罚 | (略) (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主席令第104号)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55 | 对在噪声敏感建筑 (略) 域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和在噪声敏感建筑 (略) 域改建、扩建工业企业,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业噪声 (略) 罚 | (略) 罚 | (略) (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主席令第104号)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 (略) 域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违反本法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 (略) 域改建、扩建工业企业,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业噪声污染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56 | 对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 处罚 | (略) 罚 | (略) (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主席令第104号)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57 | 对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工业噪声开展自行监测,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或者未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等 (略) 罚 | (略) 罚 | (略) (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主席令第104号)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一)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工业噪声开展自行监测,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或者未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的; (二)噪声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装、使用、维护噪声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 (略) 的。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58 | 社会生活噪声 (略) 罚 | (略) 罚 | (略) (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主席令第104号) 第六十一条文化娱乐、体育、餐饮等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第六十二条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水泵、油烟净化器、风机、发电机、变压器、锅炉、装卸设备等可能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管理者等,应当采 (略) 、集中排放等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 (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 (三)未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59 |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 改建或者扩大排污 (略) 罚 | (略) 罚 | (略) (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 第六十七条第二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60 | 对在生态保护红线内从事不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准入清单的开发活动,或者破坏、侵占生态保护红 (略) 罚 | (略) 罚 | (略) (略) |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宁夏回 (略)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态保护红线内从事不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准入清单的开发活动,或者破坏、侵占生态保护红线的,法律、法 (略) 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61 | 破坏或者擅自 改变生态保护红线标识 (略) 罚 | (略) 罚 | (略) (略) |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宁夏回 (略)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生态保护红线标识标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62 | 泄漏、排放消耗臭氧 层物质的;抛洒、遗弃消耗臭氧层物质 的处罚 | (略) 罚 | (略) (略) |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宁夏回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9 修订)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泄漏、排放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抛洒、遗弃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进行 (略) 理所需费用三倍的罚款。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63 | 违反报告 (略) 罚 | (略) 罚 | (略) (略) | 【行政法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 (略) 令第666号修改)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要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定期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保存10年以上,以填 (略) 置危险废物的经营情况记录簿应当永久保存。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移交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存档管理。 【行政法规】《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612号) 第四十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如实报告有关情况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562号)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托运人、承运人未按照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的要求,做好事故应急工作并报告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 (略) #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2011年国家环境保护部第18号令)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规定对相关场所进行辐射监测的;(二)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的;(三)未按规定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辐射安全培训的;(四)未按规定开展个人剂量监测的;(五)发现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异常,未进行核实与调查,并未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的。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64 | 未按规定向加工使用者传递风险控制 信息、保存新化学物质相关材料、使用新化学 (略) 罚 | (略) 罚 | (略) (略) | 【部门规章】《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2020年生态环境部令第12号)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略) 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开展失信联合惩戒,一年内不再受理其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申请:(一)未办理备案,或者未按照备案信息生产或 者进口新化学物质,或者加工使用未办理备案的新化学物质的;(二)未按照登记证的规定生产、进口或者加工使用新化学物质的;(三)未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不按照变更内容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的;(四)未落实相关环境风险控制措施或者环境管理要求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公开相关信息的;(五)未向下游用户传递规定信息的,或者拒绝提供新化学物质的相关信息的;(六)未建立新化学物质活动等情况记录制度的,或者未记录新化学物质活动等情况或者保存相关资料的;(七)未落实《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列明的环境管理要求的。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65 | (略) 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 (略) 理 (略) 罚 | (略) 罚 | (略) (略) | 【行政法规】《废弃电器电子产 (略) 理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709号)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废弃电器电 (略) 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 (略) 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业、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66 | 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 (略) 理废弃电器电子 (略) 罚 | (略) 罚 | (略) (略) | 【行政法规】《废弃电器电子产 (略) 理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709号)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 (略) 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 (略) 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暂停直至撤销其废弃电器电 (略) 理资格。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67 | 处理企业未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未按规定报送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或者报送基本数据、有关情况不真实,或者未按规定期限保存基本 (略) 罚 | (略) 罚 | (略) (略) | 【行政法规】《废弃电器电子产 (略) 理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709号)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处理企业未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未按规定报送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或者报送基本数据、有关情况不真实,或者未按规定期限保存基本数据的,由所在 (略) 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略) #元以下的罚款。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68 | 废弃电器电子产 (略) 理企业未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或者未开展日常环境 (略) 罚 | (略) 罚 | (略) (略) | 【行政法规】《废弃电器电子产 (略) 理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709号)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处理企业未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或者未开展日常环境监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略) #元以下的罚款。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69 | 处理企业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废弃电器电 (略) 理资格证书的单位和个 (略) 理活动的 处罚 | (略) 罚 | (略) (略) | 【部门规章】《废弃电器电 (略) 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环保部令第13号) 第二十三条 废弃电器电 (略) 理企业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废弃电器电 (略) 理资格证书的单位和个 (略) 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废弃电器电 (略) 理资格证书。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70 | 伪造、变造、倒卖、 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废弃电器电 (略) 理资格 (略) 罚 | (略) 罚 | (略) (略) | 【部门规章】《废弃电器电 (略) 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环保部令第13号) 第二十四条 伪造、变造废弃电器电 (略) 理资格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缴伪造、 (略) 理资格证书,处#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 (略) 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废弃电器电 (略) 理资格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废弃电器电 (略) 理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71 | 将未完全拆解、利 (略) 置的电子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且具有相应经 营范围的拆 (略) 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单位 或者个人从事拆解、 利用、处置活动等 (略) 罚 | (略) 罚 | (略) (略) | 【部门规章】《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2007 (略) 令第40号)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元以下罚款:(一)将未完全拆解、利 (略) 置的电子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且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拆 (略) 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拆解、利用、处置活动的;(二)拆解、 (略) 置电子废物不符合有关电子废物污染防治的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政策的要求,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禁止性技术、工艺、设备要求的;(三)贮存、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作业场所不符合要求的;(四)未按规定记录经营情况、日常环境监测数据、所产生工业电子废物的有关情况等,或者环境监测数据、经营情况记录弄虚作假的;(五)未按培训制度和计划进行培训的;(六)贮存电子废物超过一年的。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72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 (略) 置单位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 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略) 罚 | (略) 罚 | (略) (略) |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588号修改) 第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 (略) 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 (略) 理等知识的培训的;(三)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四)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五)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六)未及时收集、运送医 疗废物的;(七)未定期对医 (略) 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73 | 医疗废 (略) 置单位违反贮存设施或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等 (略) 罚 | (略) 罚 | (略) (略) |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588号修改) 第四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 (略) 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略) 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 款: (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 (四)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 (略) 于正常运行状态的。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74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 (略) 置单位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等 (略) 罚 | (略) 罚 | (略) (略) |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588号修改) 第四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 (略) 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 元以上1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二)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三)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四)对医疗 (略) 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 (略) 理系统的;(六)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 (略) 置的。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75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 (略) 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 (略) 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略) 罚 | (略) 罚 | (略) (略) |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588号修改) 第四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 (略) 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 (略) 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76 | 不具 (略) 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 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条例 (略) 置医疗 (略) 罚 | (略) 罚 | (略) (略) |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588号修改) 第五十一条 不具 (略) 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条例 (略) 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77 |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 (略) 罚 | (略) 罚 | (略) (略) |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588号修改) 第五十二条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略) 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78 | 转让 、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 (略) 、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或者违反本条例 规 (略) 运输医疗 (略) 罚 | (略) 罚 | (略) (略) |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588号修改) 第五十三条 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 (略) 、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或者违反本条例规 (略) 运输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转让、买卖双方、邮寄人、托运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承运人明知托运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运输医疗废物,仍予以运输的,或者承运人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工具上载运的,按照前款的规 (略) 罚。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79 | 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有关 (略) 罚 | (略) 罚 | (略) (略) | 【部门规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2015年环保部令第34号) 第三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略) 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的;(二)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四)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五)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六)未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80 | 生活垃圾 (略) 置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 并公开污染排放 (略) 罚 | (略) 罚 | (略) (略) |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 第二十八条 (略) 生活垃圾 (略) 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略) 生活垃圾;(二)按 (略) 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三)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四)按照 (略) 生 (略) 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五) (略) 生 (略) 置站、场(厂)环境整洁;(六)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七)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八)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 (略) 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 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第四十五条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 (略)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略) 以 5000元以上 #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 (略) 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 (略)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略) 以 #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81 | 对在黄河干支流岸线管控范围内新建、 扩建 (略) 或者化工项目、在黄河干流岸线或者重要支 流岸线的管控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违反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规定进行生产建设活动的 处罚 | (略) 罚 | (略) (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2022年)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或者不恢复原状的,强制拆除或者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一)在黄河干支流岸线管控范围内新建、扩建 (略) 或者化工项目; (二)在黄河干流岸线或者重要支流岸线的管控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 (三)违反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规定进行生产建设活动。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82 | 责令污染单位排除妨碍、恢复环境原状 (责令限期拆除、排除危害) | 行政强制 | (略) (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 年修正) 第八十四条 在饮用水水 (略) 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 (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依照前款规定采取措施、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建造、运行、生产和使用等活动的,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或者恢复原状,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2022年)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或者不恢复原状的,强制拆除或者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一)在黄河干支流岸线管控范围内新建、扩建 (略) 或者化工项目; (二)在黄河干流岸线或者重要支流岸线的管控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 (三)违反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规定进行生产建设活动。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83 | 查封、扣押(暂扣) 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等的设备、场 所、交通工具、物品 | 行政强制 | (略) (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行政法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770号修改)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五)扣押、查封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及其生产设备、设施、原料及产品。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588号修改) 第三十九条第四项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四)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645号修改) 第七条第一款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84 | 发生辐射事故或有证据证明辐射事故可能发生时采取控制措施 | 行政强制 | (略) (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 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出现核事故应急状态时,核设施营运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控制事故,并向核设施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 (略) 令第709号修改) 第四十三条 在发生辐射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辐射事故可能发生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权采取以下临时措施: (一)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作业; (二)组织控制事故现场。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85 | 责令采取限制生产、 停产整治 | 行政强制 | (略) (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第六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部门规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2014环保部令30号) 第二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者),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的,适用本办法。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86 | 指定有污染治理能力的单位进行治污 代履行(代治理、 (略) 置) | 行政强制 | (略) (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 第八十五条 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 (二)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 (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五)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 (七)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 (八)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者未进行防渗漏监测的; (九)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第九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 (略) 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未按照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还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略) 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等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渔业主管部 (略) 罚;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海事管理机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正) 第七十九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 第五十六条 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不按照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 (略) 置的,由审批该单位立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略) 置能力的单 (略) 置,所需费用由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承担, (略) 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2022年)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或者不恢复原状的,强制拆除或者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一)在黄河干支流岸线管控范围内新建、扩建 (略) 或者化工项目; (二)在黄河干流岸线或者重要支流岸线的管控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 (三)违反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规定进行生产建设活动。 【行政法规】《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612号)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该单位立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指定有相应许可证的单位代为贮 (略) 置,所需费用由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承担, (略)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核设施营运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送交贮存、处置,或者将其产生的其他放射性固体废 (略) 置的; (二)核技术利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贮存、处置的。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87 | 建设项目投产后的跟踪检查 | 行政检查 | (略) (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 第二十八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对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建设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和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属于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对依法不应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予以批准的,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88 | 排污单位现场检查及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略) (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第二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 年修正) 第二十七条 (略) 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开发、利用和调节、调度水资源时,应当统筹兼顾,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体的合理水位,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维护水体的生态功能。 第二十八条 (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 (略) 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建立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环境保护联合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 第二十九条 (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流域生态环境功能需要,明确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组织开展流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评价,实施流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预警。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 第二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正) 第二十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有权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实施现场检查,可以采取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或者复制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的资料等措施。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对现场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 第十一条 (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略)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核设施、铀(钍)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 (略) 域内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主席令第104号) 第二十九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噪声的单位或者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挠。实施检查的部门、人员对现场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 (略) 令第709号修改)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和阻碍。 【行政法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562号) 第四十四条 (略) 核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89 | 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及自动监控系统第三方运行的管理进行督查检查 | 行政检查 | (略) (略) | 【部门规章】《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2012年环境保护部令第19号) 第四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由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行使现场监督检查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监督检查机构)具体负责。 省级以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监督管理和现场监督检查的权限划分,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分为例行检查和重点检查。 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定期进行例行检查。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例行检查每月至少一次;对其他企业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例行检查每季度至少一次。 对涉嫌不正常运行、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或者有弄虚作假等违法情况的企业,监督检查机构应当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可以邀请有关部门和专家参加。 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例行检查或者重点检查的,可以根据情况,事先通知被检查单位,也可以不事先通知。 【部门规范性文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行使以下现场检查和日常监督权: (一)社会化运行单位是否依法获得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营资质证书,是否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在有效期内从事运行活动; (二)社会化运行单位是否与委托单位签订运行服务合同,合同有关内容是否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并得到落实; (三)运行单位岗位现场操作和管理人员是否经过岗位培训; (四)运行单位是否按照要求建立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人员培训、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定期比对监测、定期校准维护记录、运行信息公开、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等管理制度以及这些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五)自动监控设施是否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相 (略) ,并准确及时地传输监控信息和数据; (六)运行委托单位是否有影响运行单位正常工作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七)运行委托单位和运行单位是否有其他环境违法行为。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90 | 农村生活 (略) 理设施运行管理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略) (略) | 【地方规范性文件】《宁夏回 (略) 农村生活 (略) 理设施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宁政办发〔2014〕167号) 第十一条 (略) 人民政府应当对县级人民政府落实农村生活 (略) 理设施运行管理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乡镇人民政府履行农村生活 (略) 理设施运行管理责任制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或者不定期抽查和群众满意度测评,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农村生活 (略) 理设施的运行、管护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本级人民政 (略) 理意见及整改建议。 第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对农村生活 (略) 理设施管理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公 (略) 农村生活 (略) 理设施运行管理经费的使用情况。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91 | 对饮用水源地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略) (略) | 【部门规章】《饮用水水 (略) 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环境保护部令第16号)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作好饮用水水 (略) 的污染防治工作并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和颁布地方饮用水 水 (略) 污染 防治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水利、地质矿产、卫生、建设等部门应结合各自的职责,对饮用水水 (略) 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规范性文件】《宁夏回 (略) 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宁水政发〔2014〕23号)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和污染防治中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一)会同同级水行政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饮用水水 (略) 污染防治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对当地饮用水水 (略) 的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估,定期发布饮用水水源水质信息; (三)依法对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污染物排放行 (略) 理。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92 | 重点监控企业监督性监测 | 行政检查 | (略) (略) | 【部门规范性文件】《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3〕81号) 附件2,第六条 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以及环境管理的需要,开展监督性监测。 第十三条第一款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在完成监测工作后5个工作日内,将监督性监测报告报送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第一款环境监测机构 (略) 内污染源排放状况报告、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 (略) 内超标企业名单及超标信息形成污染源监测信息,按规定时间报送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上级环境监测机构。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93 | 入河排污口设置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略) (略) | 【部门规章】《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生态环境部令第35号)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大对流域内入河排污口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有关单位。 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入河排污口的现场检查,必要时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联合监督检查。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94 | 自 (略) 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略) (略)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 (略) 条例》(20 (略) 令第687号修订)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 (略) 域内各类自 (略) 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 (略) 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其主管的自 (略) 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者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95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 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略) (略) | 【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682号修改) 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96 |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行政调解 | 其他类 | (略) (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 第九十七条 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 (略) 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 (略) 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 (略) 提起诉讼。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 (略)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机构组织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磋商,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磋商未达成一致的,可 (略) 提起诉讼。对于执法过程中查获的无法确定责任人或者无法退运的固体废物,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理。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97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 其他类 | (略) (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第四十七条第三款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 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 (略) 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正) 第八十五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进行检查。 【部门规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2015年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 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 (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部门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环发〔2015〕4 号) 第五条 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应当遵循规范准备、属地为主、统一备案、分级管理的原则。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98 | 废弃电器电子产 (略) 理的环保情况审核 | 其他类 | (略) (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1年修正) 第六十七条 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实行多渠道回收 (略) 理制度。 禁止将废弃机动车船等交由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或者个人回收、拆解。 拆解、利用、处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弃机动车船等,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行政法规】《废弃电器电子产 (略) 理管理条例》(2019 (略) 令第709 号修订)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废弃电器电 (略) 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部门规范性文件】《废弃电器电 (略) 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2〕34号) 第三十条 环境保护部和各省( 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基金补贴审核制度,通过数据系统比对、书面核查、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废弃电器电子产 (略) 理的环保核查和数量审核,防止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发生。 【部门规范性文件】《关于组织开展废弃电器电子产 (略) 理情况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12〕110 号) 三、严格审核。各相关环保部门要依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企业补贴审核指南》,对处理企业回收 (略) 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进行比对审核,确 (略) 理种类和数量。对处理企业不能提供材料证明的,或者有关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等信息不一致且不能提供充分合理理由的,不予认可。对危险废物类拆解产物(如含铅玻璃、 (略) 板等)的处理情况,不仅要核 (略) 理合同,还要核对危险废物接收单位返还的转移联单;无接收单位返还转移联单的,不予认可。省级财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就保障基金使用安全开展相关工作。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99 | 清洁生产审核 | 其他类 | (略) (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修正)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的资源消耗以及废物的产生情况进行监测,并根据需要对生产和服务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 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二)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企业,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相关法律的规定治理。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将审核结果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并 (略) 主要媒体上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情况进行监督,必要时可以组织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效果进行评估验收,所需费用纳入同级政府预算。承担评估验收工作的部门或者单位不得向被评估验收企业收取费用。 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具体办法, (略) 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环境保护部 (略) 有关部门制定。 【部门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 )60号) 二、抓好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 我部监督和管理全国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工作,将逐步建立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公报制度。 各省( (略) 、 (略) )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略) (厅)要按照《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实施指南》(见附件二)的要求,开展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工作,并以此作为核算清洁生产形成的COD、SO2 减排量各项参数的依据。 各省( (略) 、 (略) )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略) (厅)应于每年3月31日之前 (略) 内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工作的情况报送我部。 【部门规范性文件】《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发﹝2010)54号) 二、积极指导督促重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培训,加强对重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技术指导。加强对清洁生产审核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及时公布具备审核条件的机构名单及其审核业绩,并对问题较突出的审核服务机构予以通报。及时调度各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进度,督促各重点企业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和审核结果及时报送当地省级环保部门和相关部门。 三、强化对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评估验收 各省级环保部门应按照《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实施指南》(环发〔2008〕60号)附件二要求,加快评估验收工作进度。加强对评估验收工作的规范和日常监督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可依托省级清洁生产中心等有关机构开展评估验收。进一步加大对评估验收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应继续按照环发〔2008〕60号要求,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评估验收工作,并同时积极争取节能减排等各方面资金的支持。 【部门规范性文件】《 (略) 环境保护厅关于委托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宁环发〔2016〕21 号) 一、委托事项 (略) 环境保护厅将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等工作 (略) (略) 、宁东基地管委会 (略) 组织实施。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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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 | 执法依据 | 实施对象 | 备注 |
1 |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等 (略) 罚 | (略) 罚 | (略) (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行政法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略) 令第736号)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 (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宁夏回 (略) 污染物排放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超过国家 (略) 规定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 (略) 罚数额按 (略) 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2 | 未依法报批、未依法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 (略) 罚 | (略) 罚 | (略) (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682号修改) 第九条 第一款 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略) 罚: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擅自开工建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建造、运行、生产和使用等活动的,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或者恢复原状,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罚款。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3 |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 (略) 罚 | (略) 罚 | (略) (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 第三十一条 第三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4 | 违反环境信息公 (略) 罚 | (略) 罚 | (略) (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修改)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公布, (略)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24号(2021年12月11日发布;2022年2月8日实施) 第二十八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披露环境信息,或者披露的环境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的, (略) 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略) 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略) 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略)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披露环境信息不符合准则要求的; (二)披露环境信息超过规定时限的; (三)未将环境信息上传至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的。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5 | 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 (略) 罚 | (略) 罚 | (略) (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 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 第八十一条 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正)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略) 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环境监测结果的; (二)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资料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 (略) 条例》(2017 (略) 令第687 号修订) 第三十六条 自 (略) 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 (略) 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 (略) 行政主管部门给予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612号)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阻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处#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 (略)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6 |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产生工业固体 (略) 罚 | (略) 罚 | (略) (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正) 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7 | 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环境监测 (略) 罚 | (略) 罚 | (略) (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略) 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环境监测结果的; (二)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资料的。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8 |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 (略) 罚 | (略) 罚 | (略) (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建造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放射防护设施.或者防治防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主席令第104号)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配套建设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682号修改)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部门规章】《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 (略) 令第28号)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项目未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或者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即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部门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责令停止主体工程生产或者使用, (略) #元以下的罚款。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9 | 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等 (略) 罚 | (略) 罚 | (略) (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 (略) ,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或者未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10 |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等 (略) 罚 | (略) 罚 | (略) (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规定 (略) 理,向污 (略) 理设施排放 (略) 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宁夏回 (略) 污染物排放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二十万元以上 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行政法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略) 令第736号)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 (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11 | 违反法律、行政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 (略) 罚 | (略) 罚 | (略) (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 第八十四条 在饮用水水 (略) 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 (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依照前款规定采取措施、 (略) 罚。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12 | 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等 (略) 罚 | (略) 罚 | (略) (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 第八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 (二)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 (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五)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 (七)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 (八)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者未进行防渗漏监测的; (九)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13 | 在饮用水水源一 (略) 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等 (略) 罚 | (略) 罚 | (略) (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 (略) 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 (二)在饮用水水源二 (略) 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 (三)在饮用水水源 (略) 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 在饮用水水源一 (略) (略) 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 (略) 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略) 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14 | 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 (略) 罚 | (略) 罚 | (略) (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 第九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 (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15 | 造成环境污染 (略) 罚 | (略) 罚 | (略) (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 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 (略) 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略) 上一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计算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 第九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 (略) 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未按照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还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略) 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等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渔业主管部 (略) 罚;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海事管理机 (略) 罚。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 (略) 令第709号修改)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评估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 (二)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放射性标志的。 【行政法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562号)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放射性物品运输中造成核与辐射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 (略) 以罚款,罚款数额按照核与辐射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 20%计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款 托运人、承运人未按照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的要求,做好事故应急工作并报告事故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 (略) #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16 | (略) 集 (略) (略) 新建燃煤 (略) 罚 | (略) 罚 | (略) (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 第三十九条 城市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在燃煤 (略) ,推进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在集 (略) (略) ,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 (略) 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 第一百零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 (略) 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 (略) 集 (略) (略) 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 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由县级以 (略) 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17 | 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 (略) 罚 | (略) 罚 | (略) (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修改)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 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五款规定,承担评估验收工作的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向被评估验收企业收取费用的,不如实评估验收或者在评估验收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利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18 | 违反本法规定, 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 (略) 罚 | (略) 罚 | (略) (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 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19 | 未建造尾矿库或者不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建造尾矿库,贮存、处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尾矿等行为 的处罚 | (略) 罚 | (略) (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建造尾矿库或者不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建造尾矿库,贮存、处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尾矿的; (二)向环境排放不得排放的放射性废气、废液的; (三)不按照规定的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的; (四)不按 (略) 理或者贮存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的; (五)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 (略) 置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法规】《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1 (略) 令第 612号)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经催告仍不治理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核设施营运单位将废旧放射源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将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 (略) 置,或者擅 自处置的; (二)核技术利用单位将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或 (略) 置的; ( 三)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将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 (略) 置,或 (略) 置的。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20 | 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等 (略) 罚 | (略) 罚 | (略) (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的; (二)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的; (三)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21 | 不按照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 (略) (略) 罚 | (略) 罚 | (略) (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 第五十六条 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不按照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 (略) 置的,由审批该单位立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略) 置能力的单 (略) 置,所需费用由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承担, (略) 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应 (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 (略) 理后,送交放射性固 (略) (略) 置, (略) 置费用。 放射性固 (略) 置费用收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略) 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 (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行政法规】《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612号)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该单位立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指定有相应许可证的单位代为贮 (略) 置,所需费用由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承担, (略)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核设施营运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送交贮存、处置,或者将其产生的其他放射性固体废 (略) 置的; (二)核技术利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贮存、处置的。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22 | 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等 (略) 罚 | (略) 罚 | (略) (略) |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 (略) 令第709号修改)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元的,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 (二)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 (三)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 (四)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进口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23 | 未依法办理许可证变更、注销 (略) 罚 | (略) 罚 | (略) (略) |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 (略) 令第709号修改)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活动,未按照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辐射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24 | 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伪造、变造、 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和转让批准 (略) 罚 | (略) 罚 | (略) (略) |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 (略) 令第709号修改)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成的许可证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和转让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收缴伪造、变造的批准文件或者由原批准机关撤销批准文件,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25 | 转入、转出放射性同位素未按照规定备案等 (略) 罚 | (略) 罚 | (略) (略) |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 (略) 令第709号修改)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一)转入、转出放射性同位素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二)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 (略) 、 (略) 使用,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三)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26 | 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未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 (略) 域和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等 (略) 罚 | (略) 罚 | (略) (略) |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9 (略) 令第709号修改)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未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 (略) 域和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27 | 未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等 (略) 罚 | (略) 罚 | (略) (略) |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9 (略) 令第709号修改)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收缴其未备案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一)未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的; (二)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编码规则,对生产的放射源进行统一编码的; (三)未将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和放射源编码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 (四)出厂或者销售未列入产品台账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的。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28 | 未按照规定对废旧放射 (略) 理等 (略) 罚 | (略) 罚 | (略) (略) |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9 (略) 令第709号修改)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 (略) 理能力的单 (略) 理或者实施退役,费用由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承担,并处#元以上l#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对废旧放射 (略) 理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场所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实施退役的。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29 | 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 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评估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等 (略) 罚 | (略) 罚 | (略) (略) |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 (略) 令第709号修改)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评估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 (二)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放射性标志的。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30 |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 (略) 罚 | (略) 罚 | (略) (略) | 【行政法规】《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612号) 第四十二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2011年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 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规定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辐射安全培训的。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31 | 产生、收集、贮存、 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未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等 (略) 罚 | (略) 罚 | (略) (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正)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 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一)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未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 (二)生 (略) 理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并公开污染排放数据的; (三)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四)在生态保 (略) 域、永久基本农 (略) 域和其他需要特别 (略) 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五)转移固体废物出省、 (略) 、 (略) (略) 域贮存、处置未经批准的; (六)转移固体废物出省、 (略) 、 (略) (略) 域利用未报备案的; (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八)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九)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 (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 (十一)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其他要求,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 (略) 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略) 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 (略) 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32 | 在禁 (略) 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 (略) 的处罚 | (略) 罚 | (略) (略) | 【行政法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 (略) 令第643号)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 (略) 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 (略)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 (略) 建设畜禽养殖场、 (略)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33 |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 (略) 罚 | (略) 罚 | (略) (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正) 第一百零七条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 (略) 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略)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34 | 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 的处罚 | (略) 罚 | (略) (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正) 第一百一十条 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35 | 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 (略) 罚 | (略) 罚 | (略) (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正)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 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 ( 三)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 ( 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 ( 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 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七)未经 (略) 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八)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九)未经消 (略) 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十)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十一)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十二)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 (略) 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略) 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36 | 危险废物产 (略) 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 (略) 置 (略) 罚 | (略) 罚 | (略) (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正) 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危险废物产生者未按 (略) 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 (略) 置,处置费用由危险废物产生者承担;拒不承 (略) 置费用的, (略) 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37 | 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 、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 (略) 罚 | (略) 罚 | (略) (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正) 第一百一十四条 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38 | 造成固体废物严重污染 (略) 罚 | (略) 罚 | (略) (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正) 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 (略) 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还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按照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计算罚款;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按照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计算罚款,并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 (略) 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39 | 侵占、损毁或者擅自 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等 (略) 罚 | (略) 罚 | (略) (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 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的监 (略) ,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四)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 (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40 | 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 (略) 罚 | (略) 罚 | (略) (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41 | (略) 内新建、扩 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等 (略) 罚 | (略) 罚 | (略) (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 第一百零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 (略) 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 (略) 集 (略) (略) 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由县级以 (略) 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42 |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间或者设备中进行,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等 (略) 罚 | (略) 罚 | (略) (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 (略) 理的; (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 (略) 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六)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 (略) 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宁夏回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9修订) 第四十六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43 | 伪造机动车、 (略) 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等 (略) 罚 | (略) 罚 | (略) (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 (略) 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船舶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 (略) 罚。 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 (略) 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 (略) 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44 | 使用排放不合 (略) 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 (略) 移动机械未 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在禁止使用高 (略) 移动 (略) 域 使用高 (略) 移动 (略) 罚 | (略) 罚 | (略) (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 (略) 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 (略) 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使用高 (略) 移动 (略) 域使用高 (略) 移动机械的, (略) 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 (略) 罚。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45 | 未密闭煤炭 、煤矸 石、煤渣、煤灰、水 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等 (略) 罚 | (略) 罚 | (略) (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 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四)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 (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六)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 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 (七)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 (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宁夏回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9 修订)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煤矿、非煤矿山等堆场和进出矿(场) (略) 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46 | 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 (略) 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 常使用,影响周边 (略) 罚 | (略) 罚 | (略) (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 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 (略) 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47 | 无生产配额许可证生产消耗臭氧层 (略) 罚 | (略) 罚 | (略) (略) | 【行政法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770号修改) 第三十条 无生产配额许可证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用于违法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原料、违法生产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和违法所得,拆除、销毁用于违法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设备、设施,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48 | 应当申请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的单位无使用配额许可证使用消耗臭氧层 (略) 罚 | (略) 罚 | (略) (略) | 【行政法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770号修改) 第三十一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申请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的单位无使用配额许可证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将已淘汰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用于制冷剂、发泡剂、灭火剂、溶剂、清洗剂、加工助剂、杀虫剂、气雾剂、膨胀剂等用途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使用的消耗臭氧层物质、违法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拆除、销毁用于违法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设备、设施。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49 |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 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向不符合规定的单位销售或者购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 处罚 | (略) 罚 | (略) (略) | 【行政法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770号修改) 第三十三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单位销售或者购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或者购买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和违法所得,处以所销售或者购买的消耗 (略) 场总价3倍的罚款;对取得生产、使用配额许可证的单位,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减其生产、使用配额数量。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50 |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 生产、使用单位,未 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 的泄漏和 (略) 罚 | (略) 罚 | (略) (略) | 【行政法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770号修改) 第三十四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泄漏和排放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减其生产、使用配额数量。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51 | 未按照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回收、循环利用或者交由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 的单位进行 (略) (略) 罚 | (略) 罚 | (略) (略) | 【行政法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770号修改) 第三十五条 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 (略) 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回收、循环利用或者交由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进行 (略) 置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52 | 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 (略) 置而直接向大气 (略) 罚 | (略) 罚 | (略) (略) | 【行政法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770号修改) 第三十六条 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生产过程中附带产生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 (略) 置而直接排放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53 | 应当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而未备案等 (略) 罚 | (略) 罚 | (略) (略) | 【行政法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770号修改) 第三十七条 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 (略) 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一)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而未备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完整保存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资料的; (三)未按时申报或者谎报、瞒报有关经营活动的数据资料的; (四)未按照监督检查人员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的。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54 | 对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处罚 | (略) 罚 | (略) (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主席令第104号)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55 | 对在噪声敏感建筑 (略) 域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和在噪声敏感建筑 (略) 域改建、扩建工业企业,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业噪声 (略) 罚 | (略) 罚 | (略) (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主席令第104号)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 (略) 域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违反本法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 (略) 域改建、扩建工业企业,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业噪声污染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56 | 对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 处罚 | (略) 罚 | (略) (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主席令第104号)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57 | 对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工业噪声开展自行监测,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或者未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等 (略) 罚 | (略) 罚 | (略) (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主席令第104号)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一)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工业噪声开展自行监测,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或者未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的; (二)噪声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装、使用、维护噪声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 (略) 的。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58 | 社会生活噪声 (略) 罚 | (略) 罚 | (略) (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主席令第104号) 第六十一条文化娱乐、体育、餐饮等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第六十二条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水泵、油烟净化器、风机、发电机、变压器、锅炉、装卸设备等可能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管理者等,应当采 (略) 、集中排放等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 (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 (三)未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59 |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 改建或者扩大排污 (略) 罚 | (略) 罚 | (略) (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 第六十七条第二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60 | 对在生态保护红线内从事不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准入清单的开发活动,或者破坏、侵占生态保护红 (略) 罚 | (略) 罚 | (略) (略) |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宁夏回 (略)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态保护红线内从事不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准入清单的开发活动,或者破坏、侵占生态保护红线的,法律、法 (略) 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61 | 破坏或者擅自 改变生态保护红线标识 (略) 罚 | (略) 罚 | (略) (略) |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宁夏回 (略)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生态保护红线标识标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62 | 泄漏、排放消耗臭氧 层物质的;抛洒、遗弃消耗臭氧层物质 的处罚 | (略) 罚 | (略) (略) |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宁夏回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9 修订)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泄漏、排放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抛洒、遗弃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进行 (略) 理所需费用三倍的罚款。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63 | 违反报告 (略) 罚 | (略) 罚 | (略) (略) | 【行政法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 (略) 令第666号修改)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要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定期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保存10年以上,以填 (略) 置危险废物的经营情况记录簿应当永久保存。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移交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存档管理。 【行政法规】《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612号) 第四十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如实报告有关情况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562号)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托运人、承运人未按照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的要求,做好事故应急工作并报告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 (略) #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2011年国家环境保护部第18号令)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规定对相关场所进行辐射监测的;(二)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的;(三)未按规定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辐射安全培训的;(四)未按规定开展个人剂量监测的;(五)发现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异常,未进行核实与调查,并未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的。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64 | 未按规定向加工使用者传递风险控制 信息、保存新化学物质相关材料、使用新化学 (略) 罚 | (略) 罚 | (略) (略) | 【部门规章】《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2020年生态环境部令第12号)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略) 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开展失信联合惩戒,一年内不再受理其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申请:(一)未办理备案,或者未按照备案信息生产或 者进口新化学物质,或者加工使用未办理备案的新化学物质的;(二)未按照登记证的规定生产、进口或者加工使用新化学物质的;(三)未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不按照变更内容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的;(四)未落实相关环境风险控制措施或者环境管理要求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公开相关信息的;(五)未向下游用户传递规定信息的,或者拒绝提供新化学物质的相关信息的;(六)未建立新化学物质活动等情况记录制度的,或者未记录新化学物质活动等情况或者保存相关资料的;(七)未落实《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列明的环境管理要求的。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65 | (略) 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 (略) 理 (略) 罚 | (略) 罚 | (略) (略) | 【行政法规】《废弃电器电子产 (略) 理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709号)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废弃电器电 (略) 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 (略) 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业、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66 | 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 (略) 理废弃电器电子 (略) 罚 | (略) 罚 | (略) (略) | 【行政法规】《废弃电器电子产 (略) 理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709号)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 (略) 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 (略) 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暂停直至撤销其废弃电器电 (略) 理资格。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67 | 处理企业未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未按规定报送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或者报送基本数据、有关情况不真实,或者未按规定期限保存基本 (略) 罚 | (略) 罚 | (略) (略) | 【行政法规】《废弃电器电子产 (略) 理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709号)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处理企业未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未按规定报送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或者报送基本数据、有关情况不真实,或者未按规定期限保存基本数据的,由所在 (略) 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略) #元以下的罚款。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68 | 废弃电器电子产 (略) 理企业未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或者未开展日常环境 (略) 罚 | (略) 罚 | (略) (略) | 【行政法规】《废弃电器电子产 (略) 理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709号)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处理企业未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或者未开展日常环境监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略) #元以下的罚款。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69 | 处理企业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废弃电器电 (略) 理资格证书的单位和个 (略) 理活动的 处罚 | (略) 罚 | (略) (略) | 【部门规章】《废弃电器电 (略) 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环保部令第13号) 第二十三条 废弃电器电 (略) 理企业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废弃电器电 (略) 理资格证书的单位和个 (略) 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废弃电器电 (略) 理资格证书。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70 | 伪造、变造、倒卖、 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废弃电器电 (略) 理资格 (略) 罚 | (略) 罚 | (略) (略) | 【部门规章】《废弃电器电 (略) 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环保部令第13号) 第二十四条 伪造、变造废弃电器电 (略) 理资格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缴伪造、 (略) 理资格证书,处#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 (略) 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废弃电器电 (略) 理资格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废弃电器电 (略) 理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71 | 将未完全拆解、利 (略) 置的电子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且具有相应经 营范围的拆 (略) 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单位 或者个人从事拆解、 利用、处置活动等 (略) 罚 | (略) 罚 | (略) (略) | 【部门规章】《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2007 (略) 令第40号)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元以下罚款:(一)将未完全拆解、利 (略) 置的电子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且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拆 (略) 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拆解、利用、处置活动的;(二)拆解、 (略) 置电子废物不符合有关电子废物污染防治的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政策的要求,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禁止性技术、工艺、设备要求的;(三)贮存、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作业场所不符合要求的;(四)未按规定记录经营情况、日常环境监测数据、所产生工业电子废物的有关情况等,或者环境监测数据、经营情况记录弄虚作假的;(五)未按培训制度和计划进行培训的;(六)贮存电子废物超过一年的。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72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 (略) 置单位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 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略) 罚 | (略) 罚 | (略) (略) |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588号修改) 第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 (略) 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 (略) 理等知识的培训的;(三)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四)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五)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六)未及时收集、运送医 疗废物的;(七)未定期对医 (略) 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73 | 医疗废 (略) 置单位违反贮存设施或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等 (略) 罚 | (略) 罚 | (略) (略) |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588号修改) 第四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 (略) 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略) 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 款: (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 (四)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 (略) 于正常运行状态的。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74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 (略) 置单位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等 (略) 罚 | (略) 罚 | (略) (略) |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588号修改) 第四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 (略) 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 元以上1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二)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三)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四)对医疗 (略) 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 (略) 理系统的;(六)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 (略) 置的。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75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 (略) 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 (略) 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略) 罚 | (略) 罚 | (略) (略) |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588号修改) 第四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 (略) 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 (略) 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76 | 不具 (略) 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 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条例 (略) 置医疗 (略) 罚 | (略) 罚 | (略) (略) |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588号修改) 第五十一条 不具 (略) 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条例 (略) 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77 |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 (略) 罚 | (略) 罚 | (略) (略) |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588号修改) 第五十二条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略) 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78 | 转让 、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 (略) 、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或者违反本条例 规 (略) 运输医疗 (略) 罚 | (略) 罚 | (略) (略) |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588号修改) 第五十三条 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 (略) 、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或者违反本条例规 (略) 运输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转让、买卖双方、邮寄人、托运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承运人明知托运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运输医疗废物,仍予以运输的,或者承运人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工具上载运的,按照前款的规 (略) 罚。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79 | 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有关 (略) 罚 | (略) 罚 | (略) (略) | 【部门规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2015年环保部令第34号) 第三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略) 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的;(二)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四)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五)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六)未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80 | 生活垃圾 (略) 置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 并公开污染排放 (略) 罚 | (略) 罚 | (略) (略) |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 第二十八条 (略) 生活垃圾 (略) 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略) 生活垃圾;(二)按 (略) 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三)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四)按照 (略) 生 (略) 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五) (略) 生 (略) 置站、场(厂)环境整洁;(六)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七)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八)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 (略) 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 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第四十五条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 (略)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略) 以 5000元以上 #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 (略) 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 (略)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略) 以 #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81 | 对在黄河干支流岸线管控范围内新建、 扩建 (略) 或者化工项目、在黄河干流岸线或者重要支 流岸线的管控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违反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规定进行生产建设活动的 处罚 | (略) 罚 | (略) (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2022年)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或者不恢复原状的,强制拆除或者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一)在黄河干支流岸线管控范围内新建、扩建 (略) 或者化工项目; (二)在黄河干流岸线或者重要支流岸线的管控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 (三)违反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规定进行生产建设活动。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82 | 责令污染单位排除妨碍、恢复环境原状 (责令限期拆除、排除危害) | 行政强制 | (略) (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 年修正) 第八十四条 在饮用水水 (略) 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 (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依照前款规定采取措施、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建造、运行、生产和使用等活动的,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或者恢复原状,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2022年)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或者不恢复原状的,强制拆除或者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一)在黄河干支流岸线管控范围内新建、扩建 (略) 或者化工项目; (二)在黄河干流岸线或者重要支流岸线的管控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 (三)违反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规定进行生产建设活动。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83 | 查封、扣押(暂扣) 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等的设备、场 所、交通工具、物品 | 行政强制 | (略) (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行政法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770号修改)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五)扣押、查封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及其生产设备、设施、原料及产品。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588号修改) 第三十九条第四项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四)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645号修改) 第七条第一款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84 | 发生辐射事故或有证据证明辐射事故可能发生时采取控制措施 | 行政强制 | (略) (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 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出现核事故应急状态时,核设施营运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控制事故,并向核设施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 (略) 令第709号修改) 第四十三条 在发生辐射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辐射事故可能发生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权采取以下临时措施: (一)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作业; (二)组织控制事故现场。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85 | 责令采取限制生产、 停产整治 | 行政强制 | (略) (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第六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部门规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2014环保部令30号) 第二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者),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的,适用本办法。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86 | 指定有污染治理能力的单位进行治污 代履行(代治理、 (略) 置) | 行政强制 | (略) (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 第八十五条 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 (二)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 (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五)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 (七)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 (八)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者未进行防渗漏监测的; (九)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第九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 (略) 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未按照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还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略) 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等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渔业主管部 (略) 罚;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海事管理机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正) 第七十九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 第五十六条 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不按照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 (略) 置的,由审批该单位立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略) 置能力的单 (略) 置,所需费用由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承担, (略) 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2022年)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或者不恢复原状的,强制拆除或者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一)在黄河干支流岸线管控范围内新建、扩建 (略) 或者化工项目; (二)在黄河干流岸线或者重要支流岸线的管控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 (三)违反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规定进行生产建设活动。 【行政法规】《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612号)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该单位立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指定有相应许可证的单位代为贮 (略) 置,所需费用由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承担, (略)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核设施营运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送交贮存、处置,或者将其产生的其他放射性固体废 (略) 置的; (二)核技术利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贮存、处置的。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87 | 建设项目投产后的跟踪检查 | 行政检查 | (略) (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 第二十八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对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建设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和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属于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对依法不应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予以批准的,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88 | 排污单位现场检查及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略) (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第二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 年修正) 第二十七条 (略) 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开发、利用和调节、调度水资源时,应当统筹兼顾,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体的合理水位,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维护水体的生态功能。 第二十八条 (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 (略) 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建立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环境保护联合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 第二十九条 (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流域生态环境功能需要,明确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组织开展流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评价,实施流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预警。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 第二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正) 第二十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有权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实施现场检查,可以采取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或者复制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的资料等措施。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对现场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 第十一条 (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略)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核设施、铀(钍)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 (略) 域内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主席令第104号) 第二十九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噪声的单位或者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挠。实施检查的部门、人员对现场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 (略) 令第709号修改)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和阻碍。 【行政法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562号) 第四十四条 (略) 核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89 | 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及自动监控系统第三方运行的管理进行督查检查 | 行政检查 | (略) (略) | 【部门规章】《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2012年环境保护部令第19号) 第四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由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行使现场监督检查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监督检查机构)具体负责。 省级以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监督管理和现场监督检查的权限划分,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分为例行检查和重点检查。 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定期进行例行检查。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例行检查每月至少一次;对其他企业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例行检查每季度至少一次。 对涉嫌不正常运行、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或者有弄虚作假等违法情况的企业,监督检查机构应当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可以邀请有关部门和专家参加。 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例行检查或者重点检查的,可以根据情况,事先通知被检查单位,也可以不事先通知。 【部门规范性文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行使以下现场检查和日常监督权: (一)社会化运行单位是否依法获得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营资质证书,是否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在有效期内从事运行活动; (二)社会化运行单位是否与委托单位签订运行服务合同,合同有关内容是否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并得到落实; (三)运行单位岗位现场操作和管理人员是否经过岗位培训; (四)运行单位是否按照要求建立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人员培训、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定期比对监测、定期校准维护记录、运行信息公开、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等管理制度以及这些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五)自动监控设施是否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相 (略) ,并准确及时地传输监控信息和数据; (六)运行委托单位是否有影响运行单位正常工作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七)运行委托单位和运行单位是否有其他环境违法行为。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90 | 农村生活 (略) 理设施运行管理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略) (略) | 【地方规范性文件】《宁夏回 (略) 农村生活 (略) 理设施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宁政办发〔2014〕167号) 第十一条 (略) 人民政府应当对县级人民政府落实农村生活 (略) 理设施运行管理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乡镇人民政府履行农村生活 (略) 理设施运行管理责任制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或者不定期抽查和群众满意度测评,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农村生活 (略) 理设施的运行、管护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本级人民政 (略) 理意见及整改建议。 第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对农村生活 (略) 理设施管理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公 (略) 农村生活 (略) 理设施运行管理经费的使用情况。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91 | 对饮用水源地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略) (略) | 【部门规章】《饮用水水 (略) 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环境保护部令第16号)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作好饮用水水 (略) 的污染防治工作并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和颁布地方饮用水 水 (略) 污染 防治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水利、地质矿产、卫生、建设等部门应结合各自的职责,对饮用水水 (略) 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规范性文件】《宁夏回 (略) 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宁水政发〔2014〕23号)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和污染防治中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一)会同同级水行政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饮用水水 (略) 污染防治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对当地饮用水水 (略) 的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估,定期发布饮用水水源水质信息; (三)依法对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污染物排放行 (略) 理。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92 | 重点监控企业监督性监测 | 行政检查 | (略) (略) | 【部门规范性文件】《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3〕81号) 附件2,第六条 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以及环境管理的需要,开展监督性监测。 第十三条第一款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在完成监测工作后5个工作日内,将监督性监测报告报送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第一款环境监测机构 (略) 内污染源排放状况报告、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 (略) 内超标企业名单及超标信息形成污染源监测信息,按规定时间报送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上级环境监测机构。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93 | 入河排污口设置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略) (略) | 【部门规章】《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生态环境部令第35号)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大对流域内入河排污口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有关单位。 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入河排污口的现场检查,必要时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联合监督检查。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94 | 自 (略) 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略) (略)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 (略) 条例》(20 (略) 令第687号修订)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 (略) 域内各类自 (略) 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 (略) 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其主管的自 (略) 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者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95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 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略) (略) | 【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682号修改) 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96 |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行政调解 | 其他类 | (略) (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 第九十七条 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 (略) 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 (略) 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 (略) 提起诉讼。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 (略)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机构组织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磋商,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磋商未达成一致的,可 (略) 提起诉讼。对于执法过程中查获的无法确定责任人或者无法退运的固体废物,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理。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97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 其他类 | (略) (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第四十七条第三款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 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 (略) 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正) 第八十五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进行检查。 【部门规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2015年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 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 (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部门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环发〔2015〕4 号) 第五条 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应当遵循规范准备、属地为主、统一备案、分级管理的原则。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98 | 废弃电器电子产 (略) 理的环保情况审核 | 其他类 | (略) (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1年修正) 第六十七条 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实行多渠道回收 (略) 理制度。 禁止将废弃机动车船等交由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或者个人回收、拆解。 拆解、利用、处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弃机动车船等,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行政法规】《废弃电器电子产 (略) 理管理条例》(2019 (略) 令第709 号修订)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废弃电器电 (略) 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部门规范性文件】《废弃电器电 (略) 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2〕34号) 第三十条 环境保护部和各省( 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基金补贴审核制度,通过数据系统比对、书面核查、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废弃电器电子产 (略) 理的环保核查和数量审核,防止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发生。 【部门规范性文件】《关于组织开展废弃电器电子产 (略) 理情况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12〕110 号) 三、严格审核。各相关环保部门要依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企业补贴审核指南》,对处理企业回收 (略) 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进行比对审核,确 (略) 理种类和数量。对处理企业不能提供材料证明的,或者有关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等信息不一致且不能提供充分合理理由的,不予认可。对危险废物类拆解产物(如含铅玻璃、 (略) 板等)的处理情况,不仅要核 (略) 理合同,还要核对危险废物接收单位返还的转移联单;无接收单位返还转移联单的,不予认可。省级财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就保障基金使用安全开展相关工作。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99 | 清洁生产审核 | 其他类 | (略) (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修正)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的资源消耗以及废物的产生情况进行监测,并根据需要对生产和服务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 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二)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企业,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相关法律的规定治理。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将审核结果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并 (略) 主要媒体上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情况进行监督,必要时可以组织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效果进行评估验收,所需费用纳入同级政府预算。承担评估验收工作的部门或者单位不得向被评估验收企业收取费用。 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具体办法, (略) 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环境保护部 (略) 有关部门制定。 【部门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 )60号) 二、抓好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 我部监督和管理全国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工作,将逐步建立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公报制度。 各省( (略) 、 (略) )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略) (厅)要按照《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实施指南》(见附件二)的要求,开展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工作,并以此作为核算清洁生产形成的COD、SO2 减排量各项参数的依据。 各省( (略) 、 (略) )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略) (厅)应于每年3月31日之前 (略) 内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工作的情况报送我部。 【部门规范性文件】《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发﹝2010)54号) 二、积极指导督促重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培训,加强对重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技术指导。加强对清洁生产审核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及时公布具备审核条件的机构名单及其审核业绩,并对问题较突出的审核服务机构予以通报。及时调度各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进度,督促各重点企业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和审核结果及时报送当地省级环保部门和相关部门。 三、强化对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评估验收 各省级环保部门应按照《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实施指南》(环发〔2008〕60号)附件二要求,加快评估验收工作进度。加强对评估验收工作的规范和日常监督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可依托省级清洁生产中心等有关机构开展评估验收。进一步加大对评估验收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应继续按照环发〔2008〕60号要求,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评估验收工作,并同时积极争取节能减排等各方面资金的支持。 【部门规范性文件】《 (略) 环境保护厅关于委托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宁环发〔2016〕21 号) 一、委托事项 (略) 环境保护厅将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等工作 (略) (略) 、宁东基地管委会 (略) 组织实施。 |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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