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原县城镇公共管网自来水价格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我县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根据《陕西省城镇供水办法实施细则》,按照国家、我省加快完善城镇供水价格机制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在成本监审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用户承受能力和供水企业基本运营等实际情况,拟定对我县城镇自来水价格调整方案,具体方案如下:
一、调价背景
(一)落实中省供水价格调价机制,合理制定供水价格。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规定,各地要按照居民生活用水保本微利、其他用水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供水价格,居民第一阶梯水价原则上应当按照补偿成本的水平确定;城镇供水成本每三年进行一次监审,并适时进行核调。 (略) 自来水定价成本上次监审周期至今已五年,且居民第一阶梯基本水价远低于供水成本。
(二)理顺水价结构, (略) 供水价格管理。一是理顺水资源税费差,通过水价改革解决特行水资源税费差和征收范围不一致的问题。二是落实国办函〔2020〕129号文件精神,将
(略) 划红线连接 (略) (略) 工程建设费、计量装
置更换成本计入企业供水成本。
(三)保 (略) 于合理水平,促进供水企业健康发展。2018年调整水价时 (略) 自来水供水成本为(略)/m3,考虑当时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承受能力,实际执行综合基本水价为(略)/m3,基本水价与供水成本长期倒挂,在较低位运行,不符合我县缺水实际,也不利于供水企业健康发展。
二、现行自来水价格情况
(一)居民水价
我县居民用水户自来水价格是按照2018年制定的《三原县发 (略) 关于调整 (略) 自来水价格和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的通知》(三发改价〔2018〕19号)的规定执行的。
(略) 居民用水各阶梯水量和终端水价如下:
第一阶梯年用水量150立方米(含150立方米)以下,终端水价(略)/立方米。
第二阶梯年用水量150-240立方米(含240立方米),终端水价(略)/立方米。
第三阶梯年用水量240立方米以上,终端水价(略)/立方米。
对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居民合表用户和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学校、幼儿园、 (略) 等),不实行阶梯水价,终端水价在居民用水第一阶梯终端水价(略)/立方米基础上加价(略)/立方米。
(二)非居民和特种行业水价
(略) 非居民用水户标准按照2022年12月12日《三原县发 (略) 关于 (略) 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文件执行的。
三 (略)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表
类 别 | 基本水价 | 水资源税 | (略) 理费 | 合计 | |
非居民用水 | 第一档 | 4.16 | 0.72 | 1.30 | 6.18 |
第二档 | 6.24 | 0.72 | 1.30 | 8.26 | |
第三档 | 8.32 | 0.72 | 1.30 | 10.34 | |
特行用水 | 7.98 | 0.72 | 1.30 | 10.00 |
三、调整方案
本方案主要从居民水价阶梯水价制度、非居民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实施范围、相关政策、配套措施五个方面进行了说明。
(一)居民水价阶梯水价制度
本次居民水价调整主要是将水价结构由基本水价、水资源税、 (略) 理费、户表改造资金四项改为三项,去掉户表改造资金,水资源税 (略) 理费保持不变,城镇居民用水各阶梯水量不变。具体如下:
我县城镇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以居民家庭户年度用水量作为计量周期,每户家庭以4人为基础,阶梯水量按三级设置,各级基本水价按1:1.5:3的比例安排,将水资源税、 (略) 理费纳入用户终端水价,由供水企业代收代缴。
我县城镇居民用水第一阶梯基本水价为(略)/立方米,第二、第三阶梯基本水价分别为(略)/立方米、(略)/立方米。
本次居民用水水资源税(略)/立方米和居民用 (略) 理费(略)/立方米保持不变。
我县城镇居民用水各阶梯水量和终端水价如下:
第一阶梯年用水量150立方米(含150立方米)以下,终端水价(略)/立方米。
第二阶梯年用水量150-240立方米(含240立方米),终端水价(略)/立方米。
第三阶梯年用水量240立方米以上,终端水价(略)/立方米。
合表用户居民用水价格在居民第一阶梯终端水价基础上加收(略)/立方米,供水费用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
居民用水阶梯水价计量结算周期以年为单位,居民家庭人数超过4人,每增加1人,各级用水量年增加36立方米。每户人口数由供水企业根据用户提供的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认定。
(二)非居民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
1、非居民用水
非居民用水主要指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
第一档 在定额内终端水价为(略)/立方米。
第二档 用水量为超过定额40%以内(含40%)的部分,基本水价在第一档标准上加价0.5倍,终端水价为(略)/立方米;
第三档用水量为超过定额40%以上部分,基本水价在第一档标准上加价1倍,终端水价为(略)/立方米。
2、特种行业用水
特种行业用水包括洗车、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洗浴、足浴、滑雪场用水等。
第一档 在定额内终端水价为(略)/立方米。
第二档 用水量为超过定额40%以内(含40%)的部分,基本水价在第一档标准上加价0.5倍,终端水价为(略)/立方米;
第三档用水量为超过定额40%以上部分,基本水价在第一档标准上加价1倍,终端水价为(略)/立方米。
3、非居民用水及特种行业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特种行业用水按照三原县发 (略) 《关于 (略) 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三发改价〔2022〕10号)规定,执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同非居民用户一致。
(三)实施范围
三 (略) (略) 自来水价格适 (略) (略) (略) 域( (略) (略) 域)。
(四)相关政策
1、执行居民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政策。学校(含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教学和学生(含幼儿、婴幼儿)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经有关部门认定 (略) 提供康复、护理服务机构用水等,用水价格在执行居民用水第一阶梯终端水价基础上加收(略)/m3。
2、低保用户水价。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用户用水价格每立方米优惠(略)。
3、二次供水费用。供水企业直抄到户的,二次供水运行成本计入供水成本,供水企业负责二次供水设施运营维护。供水企业尚未直抄到户的居民用户,供水设施符合移交条件而未移交的,物业服务企业(转供水单位)负责二次供水设施运营维护,二次供水运行维护费用通过物业费或公共收益解决;暂不具备移交条件的 (略) 或因供水企业自身原因无法接收二次供水设 (略) ,二次供水运行维护费用由供水企业与物业企业(转供水单位)签订协议,约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服务费用。供水企业未直供到户的非居民和特种行业用户,二次供水运行费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用户的终端水价基础上加收任何费用。
4、居民阶梯水价、非居民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所增加的收入用途。可作为供水企业收入,应当主 (略) 和户表改造、水质提升、弥补供水成本上涨等。
(五)配套措施
1、加快推进户表改造工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快推进城镇供水“一户一表”改造,供水企业要积极实施户表改造工作,具备条件的应当安装智能水表,为全面实施居民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创造条件。 (略) 供水改造费用,可通过政府补贴、企业自筹、用户出资的方式筹措,由供水企业承担的“一户一表”改造、运营和维护费用,计入供水成本。
2、积极开展二次供水设施移交工作。加快推进二次供水设施改造,鼓励依法依规移交供水企业实行专业运营维护,对于符合移交条件且自愿移交的,供水企业应尽快接收,不得设置障碍,妨碍移交;对于暂不具备移交 (略) ,二次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制定移交方案,供水企业要积极进行户表改造,尽快实现直抄到户。
3、建立水价动态调整机制。按照《陕西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 (略) 供水成本开展成本监审,结合实际,城镇供水价格实行动态调整。如水资源税、 (略) 理费调整变更,其调整变更部分将进行联动传导至用户终端价格。
4、建立合理补偿机制。考虑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价格调整未达到供水企业准许收入的,供水企业应挖掘内部潜力、节能降耗、降低运营成本,仍未能达到准许收入的部分,财政应当予以相应补偿。
5、规范供水企业收费行为。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和 (略) 站公示各类用水终端价格、个性化延伸服务项目价格以及文件依据、服务咨询电话、举报投诉电话,不得以强制服务、捆绑收费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费用;每年定期公布上一年度取水量、供水量、售水量、售水收入、水质检测报告等相关信息。
6、夯实工作责任。发改部门要密切跟踪水价政策执行落实情况;市场监管部门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查供水中间环节乱加价乱收费等行为;水利部门牵头制定二次供水设施移交方案,尽快实现直抄到户;住建部门要加强对物业企业管理,规范物业企业供水环节收费行为,协调物业企业尽快完成二次供水设施移交改造工作。
7、加强宣传引导。相关部门要加强舆论宣传, (略) 水资源紧缺现状,引导用水主体树立节水观念。同时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衔接,做好政策宣传解读,适时宣传政策成效,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争取社会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影响分析
(一)对居民用户的影响。 (略) 2023年用水统计,95%的居民用户年用水量在一阶用水量150m3以下。现以年用水量150m3,月用水量12.5m3的四口之家的居民用户为例,水价调整后,家庭水费支出每月增加(略),每年增加(略)。 (略) 统计公报,2023年我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略)元,居民家庭水费增加支出占家庭年可支配收入0.031%。
(二)对非居民用户的影响。本次水价调整暂时不考虑非居民用水的调整,非居民用水价格不变。
(三)对特种行业用户的影响。水价调整后,特种行业用水价格增加(略)/m3。根据《陕西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要求,此次水价改革大大缩窄了特种行业范围,由现行的12个行业缩窄为6个行业,进入非居民用户范围内的6个行业用水价格降低(略)/m3。
五、执行时间
三原县城 (略) 自来水价格调整实施方案(讨论稿),经听证程序征求意见修定后,报县政府批准后下发执行。
附:三原县城 (略) 自来水销售价格表
为规范我县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根据《陕西省城镇供水办法实施细则》,按照国家、我省加快完善城镇供水价格机制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在成本监审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用户承受能力和供水企业基本运营等实际情况,拟定对我县城镇自来水价格调整方案,具体方案如下:
一、调价背景
(一)落实中省供水价格调价机制,合理制定供水价格。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规定,各地要按照居民生活用水保本微利、其他用水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供水价格,居民第一阶梯水价原则上应当按照补偿成本的水平确定;城镇供水成本每三年进行一次监审,并适时进行核调。 (略) 自来水定价成本上次监审周期至今已五年,且居民第一阶梯基本水价远低于供水成本。
(二)理顺水价结构, (略) 供水价格管理。一是理顺水资源税费差,通过水价改革解决特行水资源税费差和征收范围不一致的问题。二是落实国办函〔2020〕129号文件精神,将
(略) 划红线连接 (略) (略) 工程建设费、计量装
置更换成本计入企业供水成本。
(三)保 (略) 于合理水平,促进供水企业健康发展。2018年调整水价时 (略) 自来水供水成本为(略)/m3,考虑当时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承受能力,实际执行综合基本水价为(略)/m3,基本水价与供水成本长期倒挂,在较低位运行,不符合我县缺水实际,也不利于供水企业健康发展。
二、现行自来水价格情况
(一)居民水价
我县居民用水户自来水价格是按照2018年制定的《三原县发 (略) 关于调整 (略) 自来水价格和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的通知》(三发改价〔2018〕19号)的规定执行的。
(略) 居民用水各阶梯水量和终端水价如下:
第一阶梯年用水量150立方米(含150立方米)以下,终端水价(略)/立方米。
第二阶梯年用水量150-240立方米(含240立方米),终端水价(略)/立方米。
第三阶梯年用水量240立方米以上,终端水价(略)/立方米。
对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居民合表用户和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学校、幼儿园、 (略) 等),不实行阶梯水价,终端水价在居民用水第一阶梯终端水价(略)/立方米基础上加价(略)/立方米。
(二)非居民和特种行业水价
(略) 非居民用水户标准按照2022年12月12日《三原县发 (略) 关于 (略) 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文件执行的。
三 (略)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表
类 别 | 基本水价 | 水资源税 | (略) 理费 | 合计 | |
非居民用水 | 第一档 | 4.16 | 0.72 | 1.30 | 6.18 |
第二档 | 6.24 | 0.72 | 1.30 | 8.26 | |
第三档 | 8.32 | 0.72 | 1.30 | 10.34 | |
特行用水 | 7.98 | 0.72 | 1.30 | 10.00 |
三、调整方案
本方案主要从居民水价阶梯水价制度、非居民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实施范围、相关政策、配套措施五个方面进行了说明。
(一)居民水价阶梯水价制度
本次居民水价调整主要是将水价结构由基本水价、水资源税、 (略) 理费、户表改造资金四项改为三项,去掉户表改造资金,水资源税 (略) 理费保持不变,城镇居民用水各阶梯水量不变。具体如下:
我县城镇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以居民家庭户年度用水量作为计量周期,每户家庭以4人为基础,阶梯水量按三级设置,各级基本水价按1:1.5:3的比例安排,将水资源税、 (略) 理费纳入用户终端水价,由供水企业代收代缴。
我县城镇居民用水第一阶梯基本水价为(略)/立方米,第二、第三阶梯基本水价分别为(略)/立方米、(略)/立方米。
本次居民用水水资源税(略)/立方米和居民用 (略) 理费(略)/立方米保持不变。
我县城镇居民用水各阶梯水量和终端水价如下:
第一阶梯年用水量150立方米(含150立方米)以下,终端水价(略)/立方米。
第二阶梯年用水量150-240立方米(含240立方米),终端水价(略)/立方米。
第三阶梯年用水量240立方米以上,终端水价(略)/立方米。
合表用户居民用水价格在居民第一阶梯终端水价基础上加收(略)/立方米,供水费用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
居民用水阶梯水价计量结算周期以年为单位,居民家庭人数超过4人,每增加1人,各级用水量年增加36立方米。每户人口数由供水企业根据用户提供的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认定。
(二)非居民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
1、非居民用水
非居民用水主要指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
第一档 在定额内终端水价为(略)/立方米。
第二档 用水量为超过定额40%以内(含40%)的部分,基本水价在第一档标准上加价0.5倍,终端水价为(略)/立方米;
第三档用水量为超过定额40%以上部分,基本水价在第一档标准上加价1倍,终端水价为(略)/立方米。
2、特种行业用水
特种行业用水包括洗车、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洗浴、足浴、滑雪场用水等。
第一档 在定额内终端水价为(略)/立方米。
第二档 用水量为超过定额40%以内(含40%)的部分,基本水价在第一档标准上加价0.5倍,终端水价为(略)/立方米;
第三档用水量为超过定额40%以上部分,基本水价在第一档标准上加价1倍,终端水价为(略)/立方米。
3、非居民用水及特种行业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特种行业用水按照三原县发 (略) 《关于 (略) 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三发改价〔2022〕10号)规定,执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同非居民用户一致。
(三)实施范围
三 (略) (略) 自来水价格适 (略) (略) (略) 域( (略) (略) 域)。
(四)相关政策
1、执行居民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政策。学校(含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教学和学生(含幼儿、婴幼儿)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经有关部门认定 (略) 提供康复、护理服务机构用水等,用水价格在执行居民用水第一阶梯终端水价基础上加收(略)/m3。
2、低保用户水价。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用户用水价格每立方米优惠(略)。
3、二次供水费用。供水企业直抄到户的,二次供水运行成本计入供水成本,供水企业负责二次供水设施运营维护。供水企业尚未直抄到户的居民用户,供水设施符合移交条件而未移交的,物业服务企业(转供水单位)负责二次供水设施运营维护,二次供水运行维护费用通过物业费或公共收益解决;暂不具备移交条件的 (略) 或因供水企业自身原因无法接收二次供水设 (略) ,二次供水运行维护费用由供水企业与物业企业(转供水单位)签订协议,约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服务费用。供水企业未直供到户的非居民和特种行业用户,二次供水运行费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用户的终端水价基础上加收任何费用。
4、居民阶梯水价、非居民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所增加的收入用途。可作为供水企业收入,应当主 (略) 和户表改造、水质提升、弥补供水成本上涨等。
(五)配套措施
1、加快推进户表改造工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快推进城镇供水“一户一表”改造,供水企业要积极实施户表改造工作,具备条件的应当安装智能水表,为全面实施居民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创造条件。 (略) 供水改造费用,可通过政府补贴、企业自筹、用户出资的方式筹措,由供水企业承担的“一户一表”改造、运营和维护费用,计入供水成本。
2、积极开展二次供水设施移交工作。加快推进二次供水设施改造,鼓励依法依规移交供水企业实行专业运营维护,对于符合移交条件且自愿移交的,供水企业应尽快接收,不得设置障碍,妨碍移交;对于暂不具备移交 (略) ,二次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制定移交方案,供水企业要积极进行户表改造,尽快实现直抄到户。
3、建立水价动态调整机制。按照《陕西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 (略) 供水成本开展成本监审,结合实际,城镇供水价格实行动态调整。如水资源税、 (略) 理费调整变更,其调整变更部分将进行联动传导至用户终端价格。
4、建立合理补偿机制。考虑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价格调整未达到供水企业准许收入的,供水企业应挖掘内部潜力、节能降耗、降低运营成本,仍未能达到准许收入的部分,财政应当予以相应补偿。
5、规范供水企业收费行为。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和 (略) 站公示各类用水终端价格、个性化延伸服务项目价格以及文件依据、服务咨询电话、举报投诉电话,不得以强制服务、捆绑收费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费用;每年定期公布上一年度取水量、供水量、售水量、售水收入、水质检测报告等相关信息。
6、夯实工作责任。发改部门要密切跟踪水价政策执行落实情况;市场监管部门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查供水中间环节乱加价乱收费等行为;水利部门牵头制定二次供水设施移交方案,尽快实现直抄到户;住建部门要加强对物业企业管理,规范物业企业供水环节收费行为,协调物业企业尽快完成二次供水设施移交改造工作。
7、加强宣传引导。相关部门要加强舆论宣传, (略) 水资源紧缺现状,引导用水主体树立节水观念。同时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衔接,做好政策宣传解读,适时宣传政策成效,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争取社会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影响分析
(一)对居民用户的影响。 (略) 2023年用水统计,95%的居民用户年用水量在一阶用水量150m3以下。现以年用水量150m3,月用水量12.5m3的四口之家的居民用户为例,水价调整后,家庭水费支出每月增加(略),每年增加(略)。 (略) 统计公报,2023年我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略)元,居民家庭水费增加支出占家庭年可支配收入0.031%。
(二)对非居民用户的影响。本次水价调整暂时不考虑非居民用水的调整,非居民用水价格不变。
(三)对特种行业用户的影响。水价调整后,特种行业用水价格增加(略)/m3。根据《陕西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要求,此次水价改革大大缩窄了特种行业范围,由现行的12个行业缩窄为6个行业,进入非居民用户范围内的6个行业用水价格降低(略)/m3。
五、执行时间
三原县城 (略) 自来水价格调整实施方案(讨论稿),经听证程序征求意见修定后,报县政府批准后下发执行。
附:三原县城 (略) 自来水销售价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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