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环罚〔20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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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环罚〔2024〕5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江西吉安长 (略)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杨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略)29T

地址/住址: (略) (略) 河东经 (略) 控规C14-6地块

我局于2024年 (略) 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你公司于2024年9月18日对赣DU8967柴油车辆使用加载减速法进行尾气检测时,车辆多次排放出现明显可见烟度的烟气,违反《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略))8.2.2的规定,出具虚假排放检验合格报告(报告编号为:(略)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略))。

2.你公司于2024年3月19日对赣D93C98柴油车辆使用加载减速法进行尾气检测时,车辆多次排放出现明显可见烟度的烟气,违反《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略))8.2.2的规定,出具虚假排放检验合格报告(报告编号为:(略)(略))。

3.你公司于2024年9月24日对赣DG2873柴油车辆使用加载减速法进行尾气检测时,烟度计探头插入车辆排气管深度不足400mm,违反《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略))附录B.2.3.1.5技术规范要求,出具虚假排放检验合格报告(报告编号为:(略)(略))。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 (略) 法人代表杨涛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被询问人 (略) 违规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事实。

2.2024年 (略) 尾气检测员黄德勇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被询问人 (略) 违规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事实。

3.2024年10月15日执法人 (略) (略) (略) 对赣DU8967、赣D93C98和赣DG2873开展尾气检测的历史视频记录,证明你公司在开展机动车尾气检测过程中存在的违规行为。

4.2024年10月1 (略) 法人代表杨涛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证据。证明执法人员现场 (略) 对赣DU8967、赣D93C98和赣DG2873开展机动车尾气检测过程中存在的违规行为。

5.2024 (略) 法人代表杨涛提供的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杨涛身份证复印件、黄德勇上岗证复印件、黄德勇授权委托书,黄德勇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调查询问人与本案的关系及基本信息。

6.2024 (略) 法人代表杨涛提供的赣DU8967(编号为:(略)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略))、赣D93C98(编号为:(略)(略))和赣DG2873(编号为:(略)(略))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出具了上述合格的检验检测报告。

7.2024 (略) 法人代表杨涛提供的机动车检测收费标准清单照片。证明你公司对赣DU8967、赣D93C98和赣DG2873等3辆车收取420元/辆的机动车检测费用。

8.202 (略) 提交的整改报告及佐证材料,证明你公司对赣D93C98和赣DU8967车辆进行召回重检及2024年10月30日赣DG2873车主已将机动车报废注销,已完成整改。

9.2024年10月15日执法人员现场执法记录视频,证明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记 (略) 违规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事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 (略) ,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15日以《 (略) 罚事先告知书》吉环罚告〔2024〕 (略) 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略) 在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的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 (略) 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以及《江西省生态环 (略) 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的相关内容“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报告数量(a)/件,a<10,处罚幅度是10≤A<(略)元, (略) 作出如 (略) 罚:

1.没收违法所得1260元;

2.处以罚款(略)(略)万元整。

限于 (略) 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根据缴款码或决定书号登录江西省 (略) ,点击江西省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缴纳款项。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 (略) 罚决定,可在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 (略) 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 (略)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略)

2024年12月3日


当事人名称/姓名:江西吉安长 (略)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杨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略)29T

地址/住址: (略) (略) 河东经 (略) 控规C14-6地块

我局于2024年 (略) 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你公司于2024年9月18日对赣DU8967柴油车辆使用加载减速法进行尾气检测时,车辆多次排放出现明显可见烟度的烟气,违反《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略))8.2.2的规定,出具虚假排放检验合格报告(报告编号为:(略)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略))。

2.你公司于2024年3月19日对赣D93C98柴油车辆使用加载减速法进行尾气检测时,车辆多次排放出现明显可见烟度的烟气,违反《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略))8.2.2的规定,出具虚假排放检验合格报告(报告编号为:(略)(略))。

3.你公司于2024年9月24日对赣DG2873柴油车辆使用加载减速法进行尾气检测时,烟度计探头插入车辆排气管深度不足400mm,违反《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略))附录B.2.3.1.5技术规范要求,出具虚假排放检验合格报告(报告编号为:(略)(略))。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 (略) 法人代表杨涛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被询问人 (略) 违规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事实。

2.2024年 (略) 尾气检测员黄德勇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被询问人 (略) 违规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事实。

3.2024年10月15日执法人 (略) (略) (略) 对赣DU8967、赣D93C98和赣DG2873开展尾气检测的历史视频记录,证明你公司在开展机动车尾气检测过程中存在的违规行为。

4.2024年10月1 (略) 法人代表杨涛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证据。证明执法人员现场 (略) 对赣DU8967、赣D93C98和赣DG2873开展机动车尾气检测过程中存在的违规行为。

5.2024 (略) 法人代表杨涛提供的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杨涛身份证复印件、黄德勇上岗证复印件、黄德勇授权委托书,黄德勇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调查询问人与本案的关系及基本信息。

6.2024 (略) 法人代表杨涛提供的赣DU8967(编号为:(略)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略))、赣D93C98(编号为:(略)(略))和赣DG2873(编号为:(略)(略))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出具了上述合格的检验检测报告。

7.2024 (略) 法人代表杨涛提供的机动车检测收费标准清单照片。证明你公司对赣DU8967、赣D93C98和赣DG2873等3辆车收取420元/辆的机动车检测费用。

8.202 (略) 提交的整改报告及佐证材料,证明你公司对赣D93C98和赣DU8967车辆进行召回重检及2024年10月30日赣DG2873车主已将机动车报废注销,已完成整改。

9.2024年10月15日执法人员现场执法记录视频,证明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记 (略) 违规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事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 (略) ,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15日以《 (略) 罚事先告知书》吉环罚告〔2024〕 (略) 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略) 在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的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 (略) 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以及《江西省生态环 (略) 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的相关内容“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报告数量(a)/件,a<10,处罚幅度是10≤A<(略)元, (略) 作出如 (略) 罚:

1.没收违法所得1260元;

2.处以罚款(略)(略)万元整。

限于 (略) 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根据缴款码或决定书号登录江西省 (略) ,点击江西省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缴纳款项。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 (略) 罚决定,可在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 (略) 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 (略)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略)

2024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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