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环罚〔2024〕6号
吉环罚〔2024〕6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吉安汇 (略)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吴克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MA399MD967
地址/住址: (略) 吉安县城工 (略) (略)
我局于2024年 (略) 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你公司于2024年1月31日对赣D*柴油车辆使用加载减速法进行尾气检测时,烟度计探头插入车辆排气管深度不足400mm,违反《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附录B.2.3.1.5技术规范要求,出具虚假排放检验合格报告(报告编号为:**)。
2.你公司于2024年1月31日对赣D95B05柴油车辆使用加载减速法进行尾气检测时,车辆排放出明显可见烟度的烟气,违反《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8.2.2的规定,出具虚假排放检验合格报告(报告编号为:**)。
3.你公司于2024年1月25日对赣D*柴油车辆使用加载减速法进行尾气检测时,烟度计探头插入车辆排气管深度不足400mm,违反《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附录B.2.3.1.5技术规范要求,且车辆排放出明显可见烟度的烟气,违反《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8.2.2的规定,出具虚假排放检验合格报告(报告编号为:**)。
4.你公司于2024年1月24日对赣D78F48柴油车辆使用加载减速法进行尾气检测时,车辆排放出明显可见烟度的烟气,违反《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8.2.2的规定,出具虚假排放检验合格报告(报告编号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 (略) 经理肖红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被询问人 (略) 违规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事实。
2.2024年 (略) 尾气检测员廖建泉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被询问人 (略) 违规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事实。
3.2024年 (略) 尾气检测员曾晓鹏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被询问人 (略) 违规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事实。
4.2024年10月11日执法人 (略) (略) (略) 对赣D*、赣D95B05、赣D*和赣D78F48开展尾气检测的历史视频记录,证明你公司在开展机动车尾气检测过程中存在的违规行为。
5.2024年10月1 (略) 经理肖红日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证据。证明执法人员现场 (略) 对赣D*、赣D95B05、赣D*和赣D78F48开展机动车尾气检测过程中存在的违规行为。
6.2024 (略) 经 (略) 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法人吴克亮身份证复印件、肖红日身份证复印件、肖红日授权委托书、廖建泉身份证复印件、廖建泉授权委托书、曾晓鹏身份证复印件、曾晓鹏授权委托书。证明被调查询问 (略) 基本信息。
7.2024 (略) 经理肖红日提供的赣D*、赣D95B05、赣D*和赣D78F48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报告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出具了上述合格的检验检测报告。
8.2024 (略) 经理肖红日提供的机动车检测收费标准清单照片,证明收取了赣D*、赣D95B05、赣D*和赣D78F48等4辆柴油机动车检测费合计1910元。
9.你公司于10月29日提交的整改报告,证明你公司已将赣D95B05、赣D78F48和赣D*三辆车进行召回重检,赣D*由于车辆不在本地暂未召回重检。
10.2024年10月11日执法人员现场执法记录视频,证明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记 (略) 违规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事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 (略) ,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15日以《 (略) 罚事先告知书》吉环罚告〔2024〕 (略) 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略) 在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的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 (略) 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以及《江西省生态环 (略) 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的相关内容“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报告数量(a)/件,a<10,处罚幅度是10≤A<*元, (略) 作出如 (略) 罚:
1.没收违法所得1910元;
2.处以罚款点击查看>>万元整。
限于 (略) 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根据缴款码或决定书号登录江西省 (略) ,点击江西省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缴纳款项。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 (略) 罚决定,可在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 (略) 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 (略)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略)
2024年12月3日
??当事人名称/姓名:吉安汇 (略)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吴克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MA399MD967
地址/住址: (略) 吉安县城工 (略) (略)
我局于2024年 (略) 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你公司于2024年1月31日对赣D*柴油车辆使用加载减速法进行尾气检测时,烟度计探头插入车辆排气管深度不足400mm,违反《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附录B.2.3.1.5技术规范要求,出具虚假排放检验合格报告(报告编号为:**)。
2.你公司于2024年1月31日对赣D95B05柴油车辆使用加载减速法进行尾气检测时,车辆排放出明显可见烟度的烟气,违反《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8.2.2的规定,出具虚假排放检验合格报告(报告编号为:**)。
3.你公司于2024年1月25日对赣D*柴油车辆使用加载减速法进行尾气检测时,烟度计探头插入车辆排气管深度不足400mm,违反《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附录B.2.3.1.5技术规范要求,且车辆排放出明显可见烟度的烟气,违反《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8.2.2的规定,出具虚假排放检验合格报告(报告编号为:**)。
4.你公司于2024年1月24日对赣D78F48柴油车辆使用加载减速法进行尾气检测时,车辆排放出明显可见烟度的烟气,违反《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8.2.2的规定,出具虚假排放检验合格报告(报告编号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 (略) 经理肖红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被询问人 (略) 违规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事实。
2.2024年 (略) 尾气检测员廖建泉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被询问人 (略) 违规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事实。
3.2024年 (略) 尾气检测员曾晓鹏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被询问人 (略) 违规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事实。
4.2024年10月11日执法人 (略) (略) (略) 对赣D*、赣D95B05、赣D*和赣D78F48开展尾气检测的历史视频记录,证明你公司在开展机动车尾气检测过程中存在的违规行为。
5.2024年10月1 (略) 经理肖红日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证据。证明执法人员现场 (略) 对赣D*、赣D95B05、赣D*和赣D78F48开展机动车尾气检测过程中存在的违规行为。
6.2024 (略) 经 (略) 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法人吴克亮身份证复印件、肖红日身份证复印件、肖红日授权委托书、廖建泉身份证复印件、廖建泉授权委托书、曾晓鹏身份证复印件、曾晓鹏授权委托书。证明被调查询问 (略) 基本信息。
7.2024 (略) 经理肖红日提供的赣D*、赣D95B05、赣D*和赣D78F48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报告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出具了上述合格的检验检测报告。
8.2024 (略) 经理肖红日提供的机动车检测收费标准清单照片,证明收取了赣D*、赣D95B05、赣D*和赣D78F48等4辆柴油机动车检测费合计1910元。
9.你公司于10月29日提交的整改报告,证明你公司已将赣D95B05、赣D78F48和赣D*三辆车进行召回重检,赣D*由于车辆不在本地暂未召回重检。
10.2024年10月11日执法人员现场执法记录视频,证明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记 (略) 违规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事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 (略) ,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15日以《 (略) 罚事先告知书》吉环罚告〔2024〕 (略) 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略) 在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的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 (略) 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以及《江西省生态环 (略) 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的相关内容“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报告数量(a)/件,a<10,处罚幅度是10≤A<*元, (略) 作出如 (略) 罚:
1.没收违法所得1910元;
2.处以罚款点击查看>>万元整。
限于 (略) 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根据缴款码或决定书号登录江西省 (略) ,点击江西省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缴纳款项。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 (略) 罚决定,可在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 (略) 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 (略)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略)
2024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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