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4年12月3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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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4年12月3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公示

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根据《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操作规程》第十三条之规定,现将该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2024年12月3日-2024年12月9日(5个工作日)。

电话:0523-(略)

通讯地址:泰州医 (略) ( (略) ) (略)

联系人:泰州医 (略) ( (略) ) (略) 项 (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评报告表审批意见决定要求听证。

建设地点

泰州医 (略) ( (略) ) (略) 22号15-1幢

建设单位

质肽药业(泰州)有限公司

环评机构

江苏 (略)

建设项目概况

本次依托一期工程现有厂房建设配套的研发实验室,主要针对GLP1类(GLP1、超长效 GLP1、GLP1/FGF21)药品注射剂、片剂的原液进行研发小试,作为后期量产的奠定基础,本项目不涉及中试和产品生产。每年研发150批次,每次研发产物约10g。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废气

本项目研发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和恶臭气体等经通风橱等收集后经过1套二级活性 (略) 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4),本项目依托的污水站和危废库废气依 (略) (略) 理后高空排放。项目研发废气中非(略)烷总烃、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042-2021),无组织臭气浓度排放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042-2021),无组织非(略)烷总烃排放执行《生物制药行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3560-2019),厂区内非(略)烷总烃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略))。

(2)废水

项目不新增生活污水,研发废水及地面清洁废水 (略) 现有 (略) (略) 理后接管至亚 (略) 理 (略) 理,尾水排入新通扬运河。废水排放执行亚 (略) 理厂接管标准及《生物制药行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3560-2019)表2中(发酵类制药企业)较严值,尾水排放执行《城 (略) 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略))中表1一级A标准。

(3)噪声

项目主要噪声源为:本项目主要噪声源为:蠕动泵、冷水机组、空压机组、搅拌器、 (略) 理设备风机等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通过采取优选低噪声设备,采取设备选型时选用低噪声设备;车 (略) ,尽量将高噪声设备布置于车间中部;加强设备的维护保养,防治设备故障形成的非正常生产噪声等降噪措施,厂界四周《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略))中的3类标准。

(4)固体废物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实验废液(含研发原液)及实验废包装物、废纯化填料、废超滤膜、废过滤器、污水站污泥、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 (略) (略) 置;纯水制备废活性炭、废RO膜属于一般工业固废,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环卫部 (略) 理。在采取上 (略) 理处置措施后,项目固废“零”排放。

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根据《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操作规程》第十三条之规定,现将该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2024年12月3日-2024年12月9日(5个工作日)。

电话:0523-(略)

通讯地址:泰州医 (略) ( (略) ) (略)

联系人:泰州医 (略) ( (略) ) (略) 项 (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评报告表审批意见决定要求听证。

建设地点

泰州医 (略) ( (略) ) (略) 22号15-1幢

建设单位

质肽药业(泰州)有限公司

环评机构

江苏 (略)

建设项目概况

本次依托一期工程现有厂房建设配套的研发实验室,主要针对GLP1类(GLP1、超长效 GLP1、GLP1/FGF21)药品注射剂、片剂的原液进行研发小试,作为后期量产的奠定基础,本项目不涉及中试和产品生产。每年研发150批次,每次研发产物约10g。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废气

本项目研发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和恶臭气体等经通风橱等收集后经过1套二级活性 (略) 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4),本项目依托的污水站和危废库废气依 (略) (略) 理后高空排放。项目研发废气中非(略)烷总烃、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042-2021),无组织臭气浓度排放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042-2021),无组织非(略)烷总烃排放执行《生物制药行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3560-2019),厂区内非(略)烷总烃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略))。

(2)废水

项目不新增生活污水,研发废水及地面清洁废水 (略) 现有 (略) (略) 理后接管至亚 (略) 理 (略) 理,尾水排入新通扬运河。废水排放执行亚 (略) 理厂接管标准及《生物制药行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3560-2019)表2中(发酵类制药企业)较严值,尾水排放执行《城 (略) 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略))中表1一级A标准。

(3)噪声

项目主要噪声源为:本项目主要噪声源为:蠕动泵、冷水机组、空压机组、搅拌器、 (略) 理设备风机等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通过采取优选低噪声设备,采取设备选型时选用低噪声设备;车 (略) ,尽量将高噪声设备布置于车间中部;加强设备的维护保养,防治设备故障形成的非正常生产噪声等降噪措施,厂界四周《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略))中的3类标准。

(4)固体废物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实验废液(含研发原液)及实验废包装物、废纯化填料、废超滤膜、废过滤器、污水站污泥、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 (略) (略) 置;纯水制备废活性炭、废RO膜属于一般工业固废,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环卫部 (略) 理。在采取上 (略) 理处置措施后,项目固废“零”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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