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石桥7号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公示
安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石桥7号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公示
安岳县自然资 (略) 石桥7号地块位于安岳县石桥街道烽火村(柠都大道南侧),地块占地面积共计#.87m2。地块历史主要为耕地、 (略) 、池塘以及砂 (略) 等。根据《安岳县自然资 (略) 关于安岳县自然资 (略) 石桥7号地块规划条件》(安自然资规条〔2024〕字041号,2024.10.9),评估地块规划为二类城镇住宅用地(#)。根据《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结合#中对各用地性质描述,故确认为该地块用地性质属居住用地,对照#为第一类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第五十九条:“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本地块为用地性质变更为住宅,因此,变更前需要对该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工作。为减少本地块在开发利用过程中可能带来的环境问题,确保后续用地接触人群人身安全,需要对该地块开展环境调查工作,为此,安岳县自然资 (略) 委托四川 (略) 对安岳县自然资 (略) 石桥7号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工作。
通过现场踏勘、人员访谈以及查阅历史资料可知,地块内历史不存在工业企业、规模化养殖场、有毒有害物质储存与输送,未涉及环境污染事故、危险废物堆放、固废堆放与倾倒、固废填埋、工业废水污染等,造成土壤污染的可能较小。
(略) 域地下水不饮用,地块内土壤和地下水未受到污染;地块500m范围内存 (略) 、地表水体、耕地、学校、医院及饮用水井;地块周边500m范围内不存在工业企业,周边污染可能性小。
根据现场快检结果,地块内所有点位的砷、镉、铜、铅、汞、镍检测结果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表1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钒检测结果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表2 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铬、锰、钡检测结果均低于《四川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DB51/2978-2023)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锌检测结果均低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DB36/1282-2020)表3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表明地块原有历史活动和地块建设对土壤环境影响极小,土壤受到污染的可能性极小。
综上所述,本地块内现状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地块受污染的可能极小。本报告认为该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可以结束,无需进入第二阶段的调查。评估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可作为第一类用地使用。
安岳县自然资 (略) 石桥7号地块位于安岳县石桥街道烽火村(柠都大道南侧),地块占地面积共计#.87m2。地块历史主要为耕地、 (略) 、池塘以及砂 (略) 等。根据《安岳县自然资 (略) 关于安岳县自然资 (略) 石桥7号地块规划条件》(安自然资规条〔2024〕字041号,2024.10.9),评估地块规划为二类城镇住宅用地(#)。根据《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结合#中对各用地性质描述,故确认为该地块用地性质属居住用地,对照#为第一类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第五十九条:“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本地块为用地性质变更为住宅,因此,变更前需要对该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工作。为减少本地块在开发利用过程中可能带来的环境问题,确保后续用地接触人群人身安全,需要对该地块开展环境调查工作,为此,安岳县自然资 (略) 委托四川 (略) 对安岳县自然资 (略) 石桥7号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工作。
通过现场踏勘、人员访谈以及查阅历史资料可知,地块内历史不存在工业企业、规模化养殖场、有毒有害物质储存与输送,未涉及环境污染事故、危险废物堆放、固废堆放与倾倒、固废填埋、工业废水污染等,造成土壤污染的可能较小。
(略) 域地下水不饮用,地块内土壤和地下水未受到污染;地块500m范围内存 (略) 、地表水体、耕地、学校、医院及饮用水井;地块周边500m范围内不存在工业企业,周边污染可能性小。
根据现场快检结果,地块内所有点位的砷、镉、铜、铅、汞、镍检测结果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表1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钒检测结果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表2 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铬、锰、钡检测结果均低于《四川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DB51/2978-2023)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锌检测结果均低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DB36/1282-2020)表3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表明地块原有历史活动和地块建设对土壤环境影响极小,土壤受到污染的可能性极小。
综上所述,本地块内现状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地块受污染的可能极小。本报告认为该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可以结束,无需进入第二阶段的调查。评估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可作为第一类用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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