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增城分局关于对新程汽车工业华南基地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进行审查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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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增城分局关于对新程汽车工业华南基地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进行审查的公示


 根据新程汽车工业华南基地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查。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2024年12月 04日至 2024年12月10日(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 (略) 反映。 

  联系地址: (略) (略) 荔湖街景观大道 (略) 政务服务 (略) ,邮编:

  联系电话:020-*

  传 真: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及有关利害关系 (略) 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新程汽车工业华南基地项目

建设地点

广东广 (略)

建设单位

(略) 新 (略)

项目概况

一、 (略) 新 (略) 建设地 (略) (略) 仙村镇进奉大道西侧。项目占地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主要从事汽车车身零部件的生产。项目员工人数300人,均在项目内食宿。全年工作300天,实行3班制,每班工作8小时。项目总投资*万元,其中环保投资*元。

环评机构

(略) (略)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二、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营运期,项目产生的 (略) (略) 排入永 (略) 理 (略) 理,生活污水和食堂含油 (略) 理后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经市 (略) 排入永 (略) 理厂。
(二)营运期,项目加热炉燃烧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关于贯彻落实<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意见》(粤环函〔2019〕1112号) (略) 域颗粒物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30mg/m3、200mg/m3、300mg/m3要求),烟气黑度(林格曼级)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加热炉(金属压延、锻造加热炉)二级标准;激光切割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表2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激光切割、焊接烟尘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食堂油烟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中型规模标准;;
(三)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
(四)应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固体 (略) 置应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五)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氮氧化物排放量2.132吨/年、化学需氧量排放量0.346吨/年,氨氮排放量0.043吨/年,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替代为氮氧化物排放量2.132吨/年,来源于;化学需氧量排放量0.692吨/年,氨氮排放量0.086吨/年,来源于来源于广州增 (略) 。
(六)国家或地方对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有新标准新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

公众参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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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新程汽车工业华南基地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查。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2024年12月 04日至 2024年12月10日(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 (略) 反映。 

  联系地址: (略) (略) 荔湖街景观大道 (略) 政务服务 (略) ,邮编:

  联系电话:020-*

  传 真: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及有关利害关系 (略) 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新程汽车工业华南基地项目

建设地点

广东广 (略)

建设单位

(略) 新 (略)

项目概况

一、 (略) 新 (略) 建设地 (略) (略) 仙村镇进奉大道西侧。项目占地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主要从事汽车车身零部件的生产。项目员工人数300人,均在项目内食宿。全年工作300天,实行3班制,每班工作8小时。项目总投资*万元,其中环保投资*元。

环评机构

(略) (略)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二、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营运期,项目产生的 (略) (略) 排入永 (略) 理 (略) 理,生活污水和食堂含油 (略) 理后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经市 (略) 排入永 (略) 理厂。
(二)营运期,项目加热炉燃烧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关于贯彻落实<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意见》(粤环函〔2019〕1112号) (略) 域颗粒物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30mg/m3、200mg/m3、300mg/m3要求),烟气黑度(林格曼级)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加热炉(金属压延、锻造加热炉)二级标准;激光切割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表2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激光切割、焊接烟尘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食堂油烟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中型规模标准;;
(三)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
(四)应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固体 (略) 置应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五)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氮氧化物排放量2.132吨/年、化学需氧量排放量0.346吨/年,氨氮排放量0.043吨/年,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替代为氮氧化物排放量2.132吨/年,来源于;化学需氧量排放量0.692吨/年,氨氮排放量0.086吨/年,来源于来源于广州增 (略) 。
(六)国家或地方对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有新标准新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

公众参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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