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大道南、宏冠大厦西K4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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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大道南、宏冠大厦西K4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滨海大道南、宏冠大厦西K4地块(以下简称“调查地块”)位于 (略) (略) 盘锦辽滨沿海经济技 (略) 装备 (略) ,中心坐标为东经122.#°、北纬40.#°,地块总面积为#.85m2。调查地块现状东侧为滨海大道南、宏冠大厦西K2地块,南侧为大辽河,西侧为滨海大道南、宏冠大厦西K6地块,北侧为滨海大道南、宏冠大厦西K3地块。

综合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及收集到的资料可知,调查地块原为工业用地,为 (略) 船厂一期工程建设用地。现场勘查表明,地 (略) 于闲置待开发状态,地块内部所有设备均已拆除完毕,但留有部分厂房(原大组件加工车间、管件切割焊接车间、变电所)未拆除,地块 (略) 域散落堆放有一些固体废物(如边角料、焊渣等)。地块内无工业废水排放沟渠、渗坑、水塘;无工业废水地下输送管线、储存池;无产品、原辅材料、油品的地下储罐、输送管线;无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等有毒有害物质储存或堆放。地块内裸露土壤无明显颜色异常、油渍等污染或化学腐蚀痕迹,无恶臭、化学品、刺激性等异常气味。调查地块拟规划为居住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部令第42号)、《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环发[2012]140号)、《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4]66号)、《辽宁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管理办法(试行)》(辽环发[2019]21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对用途拟变更为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检测结果显示,地块内土壤样品中的检测因子浓度均未超出《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第一类用地选值要求。地下水样品中的检测因子浓度均未超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Ⅳ类标准,石油烃(C10-C40)符合《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沪环土[2020]62号)附件5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限制要求、石油类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Ⅳ类标准。

综上可见,调查地块环境质量满足地块后期开发功能需要,不属于污染地块,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中的工作程序,调查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活动可以结束,无需启动详细采样调查工作和风险评估工作。

,辽宁, (略) , (略) , (略) ,盘锦,上海

滨海大道南、宏冠大厦西K4地块(以下简称“调查地块”)位于 (略) (略) 盘锦辽滨沿海经济技 (略) 装备 (略) ,中心坐标为东经122.#°、北纬40.#°,地块总面积为#.85m2。调查地块现状东侧为滨海大道南、宏冠大厦西K2地块,南侧为大辽河,西侧为滨海大道南、宏冠大厦西K6地块,北侧为滨海大道南、宏冠大厦西K3地块。

综合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及收集到的资料可知,调查地块原为工业用地,为 (略) 船厂一期工程建设用地。现场勘查表明,地 (略) 于闲置待开发状态,地块内部所有设备均已拆除完毕,但留有部分厂房(原大组件加工车间、管件切割焊接车间、变电所)未拆除,地块 (略) 域散落堆放有一些固体废物(如边角料、焊渣等)。地块内无工业废水排放沟渠、渗坑、水塘;无工业废水地下输送管线、储存池;无产品、原辅材料、油品的地下储罐、输送管线;无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等有毒有害物质储存或堆放。地块内裸露土壤无明显颜色异常、油渍等污染或化学腐蚀痕迹,无恶臭、化学品、刺激性等异常气味。调查地块拟规划为居住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部令第42号)、《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环发[2012]140号)、《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4]66号)、《辽宁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管理办法(试行)》(辽环发[2019]21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对用途拟变更为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检测结果显示,地块内土壤样品中的检测因子浓度均未超出《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第一类用地选值要求。地下水样品中的检测因子浓度均未超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Ⅳ类标准,石油烃(C10-C40)符合《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沪环土[2020]62号)附件5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限制要求、石油类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Ⅳ类标准。

综上可见,调查地块环境质量满足地块后期开发功能需要,不属于污染地块,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中的工作程序,调查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活动可以结束,无需启动详细采样调查工作和风险评估工作。

,辽宁, (略) , (略) , (略) ,盘锦,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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