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局2024年12月4日拟对年产300万双鞋材配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的公示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局2024年12月4日拟对年产300万双鞋材配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泉州台 (略) 管理委员会行政 (略) 依法对拟作出 (略) 秦 (略) 年产*双鞋材配件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示时间:2024年12月4日—2024年12月10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 (略) 秦 (略) 年产*双鞋材配件项目
二、建设地点:泉州台 (略) 洛 (略) 943号
三、建设单位: (略) 秦 (略)
四、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单位:福建省 (略)
五、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洛 (略) 943号正 (略) 12#厂房2-3层, (略) 力 (略) 闲置厂房,租赁面积约8200m2。拟聘员工约50人,均不住厂,不设置食堂,年工作日300天,日工作16小时。项目投产后,年产*双鞋材配件。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水环境: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项目外排生活污水 (略) 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表1的B等级排放标准后, (略) (略) ,汇 (略) (略) 理达标后排放。
2、大气环境:项目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主要为配料、投料粉尘、烤炉加热废气。
项目2台隧道烤炉加热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2根20米高排气筒排放(DA001、DA002),项目有组织废气(非*烷总烃、氯化氢、氯*烯)排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有组织排放限值,项目有组织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排放限值。配料、投料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袋式除尘”处理后,由1根20米高排气筒排放(DA003),项目有组织废气(颗粒物)排放浓度限值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二级标准。
项目厂界无组织废气(非*烷总烃、氯化氢、氯*烯、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界无组织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中二级新改扩建的排放限值,非*烷 (略) 内 (略) 1h平均浓度值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中表2排放限值、 (略) 任意一次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表A.1标准。
3、噪声环境: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即昼间≤60dB(A)、夜间≤50dB(A)。
4、固体废物:项目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相关要求收集、贮存,并委托 (略) 置资质 (略) 置,转运过程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强化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环保措施;原辅材料外包装物、废模具集中收于一般固 (略) , (略) 置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部 (略) 理。
七、公众参与情况:建设单位于9月2日、9月10日在生态 (略) 进 (略) 络信息公示,在两次信息公示期间,建设单位、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单位未收到公众的相关反馈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无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0595-*
地址:泉州台 (略) 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亲清家园
邮编:*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泉州台 (略) 管理委员会行政 (略) 依法对拟作出 (略) 秦 (略) 年产*双鞋材配件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示时间:2024年12月4日—2024年12月10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 (略) 秦 (略) 年产*双鞋材配件项目
二、建设地点:泉州台 (略) 洛 (略) 943号
三、建设单位: (略) 秦 (略)
四、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单位:福建省 (略)
五、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洛 (略) 943号正 (略) 12#厂房2-3层, (略) 力 (略) 闲置厂房,租赁面积约8200m2。拟聘员工约50人,均不住厂,不设置食堂,年工作日300天,日工作16小时。项目投产后,年产*双鞋材配件。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水环境: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项目外排生活污水 (略) 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表1的B等级排放标准后, (略) (略) ,汇 (略) (略) 理达标后排放。
2、大气环境:项目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主要为配料、投料粉尘、烤炉加热废气。
项目2台隧道烤炉加热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2根20米高排气筒排放(DA001、DA002),项目有组织废气(非*烷总烃、氯化氢、氯*烯)排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有组织排放限值,项目有组织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排放限值。配料、投料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袋式除尘”处理后,由1根20米高排气筒排放(DA003),项目有组织废气(颗粒物)排放浓度限值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二级标准。
项目厂界无组织废气(非*烷总烃、氯化氢、氯*烯、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界无组织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中二级新改扩建的排放限值,非*烷 (略) 内 (略) 1h平均浓度值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中表2排放限值、 (略) 任意一次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表A.1标准。
3、噪声环境: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即昼间≤60dB(A)、夜间≤50dB(A)。
4、固体废物:项目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相关要求收集、贮存,并委托 (略) 置资质 (略) 置,转运过程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强化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环保措施;原辅材料外包装物、废模具集中收于一般固 (略) , (略) 置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部 (略) 理。
七、公众参与情况:建设单位于9月2日、9月10日在生态 (略) 进 (略) 络信息公示,在两次信息公示期间,建设单位、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单位未收到公众的相关反馈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无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0595-*
地址:泉州台 (略) 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亲清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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