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永逸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豫0182环罚决字〔2024〕第37号
河南永逸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豫0182环罚决字〔2024〕第37号
(略) 罚决定书
豫0182环罚决字〔2024〕第37号
单位名称:河南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9GBTD857
地址: (略) 贾 (略) (略) 交叉口向南50米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温石磊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9月6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 (略) 贾峪镇鲁庄、木匠凹、武庄、祖师庙设置的4个粉煤灰、煤渣、石膏堆场现场检查。鲁庄堆放点位占地面积约5000平方米,存放的是粉煤灰,表面有防尘布覆盖,但防尘布大部分已风化,现存约5500吨;祖始村木匠凹堆放点占地面积约5000平方米,现存约400吨粉煤灰,表面有防尘布覆盖;祖始村武庄堆放点占地面积约*平方米,露天存放的是煤渣、石膏,现存约*吨;祖始村祖师庙堆放点占地面积约6000平方米,露天存放的是煤渣,现存约*吨。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据材料为证:
1.河南 (略)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页,证明河南 (略) 的基本情况;
2.河南 (略) 授权委托书1页,授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页,证明河南 (略) 对武发财授权委托权限和委托资格;
3.刘宏斌、于卓、卞湘洲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他们合法的执法身份;
4.2024年10月2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4页和现场勘察照片5页,现场勘察示意图4页,证明河南 (略) (略) 贾峪镇鲁庄、木匠凹、武庄、祖师庙设置的4个粉煤灰、煤渣、石膏暂存场地基本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等;
5.2024年10月21日对河南 (略) 授委托人武发财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6页,证明该公司实施的以上违法行为;
6.河南 (略) 提供的小微企业证明1页,证明河南 (略) 属微型企业;
7.河南 (略) 提供的与 (略) 签订的销售合同1份11页,证明该企业粉煤灰、煤渣、石膏的来源;
8.河南 (略) 销售记录1份共30页。
2024年10月21日,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182环责改字〔2024〕64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4年10月 (略) 执法人员刘宏斌、卞湘洲对你单位的责令改正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对贾峪鲁庄存放的粉煤灰,已覆盖;祖始村木匠凹堆放点已清理完毕;祖始村武庄露天存放的煤渣、石膏已覆盖;祖始村祖师庙存放的粉煤灰,已覆盖。
我局于2024年10月31日以直接送达方式将《 (略) 罚事先告知书》(豫0182环罚告字〔2023〕46号)直接送达你单位,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 (略) 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生态环 (略) 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河南省生态环 (略) 罚裁量基准>的通知》(豫环办〔2022〕72号)附件1《河南省生态环 (略) 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二)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27,进 (略) 罚裁量基准认定。(1)、裁量因素选取情况。裁量因素共9个(首要裁量因素(A)1个,其余因素(B)8个)。具体裁量因素如下:首要裁量因素(A)(违法事实):采取部分密闭措施导致扬尘污染的,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B1)(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量):2000 吨以上,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B2)(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B3)(项目建设地点):不符合环 (略) 划,但位 (略) 、商业交通居 (略) 、 (略) 、 (略) 和 (略) ,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B4)(超过限期改正时间):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B5)(占地面积):占地面积 500m2以上的,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B6)(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B7)(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 (略) 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B8)(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2)、处罚金额计算。 (略) 罚金额上限(M):*, (略) 罚金额下限(N):*,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5,1,3,1,5,1,1、1],处罚金额 (X) :*元,代入公式:
*=*+(*-*)x[(32/52)+(52+12+32+12+52+12+12+12)/(52×8)]x50% ,最终裁量金额:*元。
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 (略) 罚:罚款*万零*佰元整(¥*元)。
三、 (略) 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代办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收款账户: (略) (略) 收款专户,银行账号:*2。缴款方式: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载明的方式进行缴纳。你单位缴纳罚款后, (略) 换取财政票据。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 (略) 罚决定,可以在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 (略)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 (略) 罚决定的执行。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 (略)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略)
2024年11月20日
(略) 罚决定书
豫0182环罚决字〔2024〕第37号
单位名称:河南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9GBTD857
地址: (略) 贾 (略) (略) 交叉口向南50米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温石磊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9月6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 (略) 贾峪镇鲁庄、木匠凹、武庄、祖师庙设置的4个粉煤灰、煤渣、石膏堆场现场检查。鲁庄堆放点位占地面积约5000平方米,存放的是粉煤灰,表面有防尘布覆盖,但防尘布大部分已风化,现存约5500吨;祖始村木匠凹堆放点占地面积约5000平方米,现存约400吨粉煤灰,表面有防尘布覆盖;祖始村武庄堆放点占地面积约*平方米,露天存放的是煤渣、石膏,现存约*吨;祖始村祖师庙堆放点占地面积约6000平方米,露天存放的是煤渣,现存约*吨。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据材料为证:
1.河南 (略)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页,证明河南 (略) 的基本情况;
2.河南 (略) 授权委托书1页,授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页,证明河南 (略) 对武发财授权委托权限和委托资格;
3.刘宏斌、于卓、卞湘洲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他们合法的执法身份;
4.2024年10月2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4页和现场勘察照片5页,现场勘察示意图4页,证明河南 (略) (略) 贾峪镇鲁庄、木匠凹、武庄、祖师庙设置的4个粉煤灰、煤渣、石膏暂存场地基本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等;
5.2024年10月21日对河南 (略) 授委托人武发财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6页,证明该公司实施的以上违法行为;
6.河南 (略) 提供的小微企业证明1页,证明河南 (略) 属微型企业;
7.河南 (略) 提供的与 (略) 签订的销售合同1份11页,证明该企业粉煤灰、煤渣、石膏的来源;
8.河南 (略) 销售记录1份共30页。
2024年10月21日,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182环责改字〔2024〕64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4年10月 (略) 执法人员刘宏斌、卞湘洲对你单位的责令改正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对贾峪鲁庄存放的粉煤灰,已覆盖;祖始村木匠凹堆放点已清理完毕;祖始村武庄露天存放的煤渣、石膏已覆盖;祖始村祖师庙存放的粉煤灰,已覆盖。
我局于2024年10月31日以直接送达方式将《 (略) 罚事先告知书》(豫0182环罚告字〔2023〕46号)直接送达你单位,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 (略) 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生态环 (略) 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河南省生态环 (略) 罚裁量基准>的通知》(豫环办〔2022〕72号)附件1《河南省生态环 (略) 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二)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27,进 (略) 罚裁量基准认定。(1)、裁量因素选取情况。裁量因素共9个(首要裁量因素(A)1个,其余因素(B)8个)。具体裁量因素如下:首要裁量因素(A)(违法事实):采取部分密闭措施导致扬尘污染的,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B1)(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量):2000 吨以上,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B2)(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B3)(项目建设地点):不符合环 (略) 划,但位 (略) 、商业交通居 (略) 、 (略) 、 (略) 和 (略) ,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B4)(超过限期改正时间):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B5)(占地面积):占地面积 500m2以上的,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B6)(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B7)(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 (略) 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B8)(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2)、处罚金额计算。 (略) 罚金额上限(M):*, (略) 罚金额下限(N):*,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5,1,3,1,5,1,1、1],处罚金额 (X) :*元,代入公式:
*=*+(*-*)x[(32/52)+(52+12+32+12+52+12+12+12)/(52×8)]x50% ,最终裁量金额:*元。
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 (略) 罚:罚款*万零*佰元整(¥*元)。
三、 (略) 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代办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收款账户: (略) (略) 收款专户,银行账号:*2。缴款方式: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载明的方式进行缴纳。你单位缴纳罚款后, (略) 换取财政票据。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 (略) 罚决定,可以在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 (略)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 (略) 罚决定的执行。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 (略)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略)
2024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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