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圣迪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豫0182环罚决字〔2024〕第38号
郑州圣迪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豫0182环罚决字〔2024〕第38号
(略) 罚决定书
豫0182环罚决字〔2024〕第38 号
单位名称:郑州圣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69
地址: (略) 荥泽大 (略) 口西
法定代表人:张渊博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9月24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通过视频录像及检测报告发现, 2024年3月15日对车辆豫C527GG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过程中烟度计采样探头插入深度低于400mm,在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B.2.3.1.5规定中“采样探头的插入深度不得低于400mm,的情况下使车辆通过排放检验,出具合格检验报告并办理了安检业务。执法人员经查阅机动车《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发现多份OBD控制单元CALID相同。OBD检测结果CALID数据相同,2022年8月18日豫DWU221、豫A1EF85、2023年8月22日豫A301SL、2023年8月23日豫A9GU57、豫AL07X8、豫AB7Y96等18辆车检测报告显示CALID数据一致,均为SN*、534E3031.*.*.*,查看OBD检测过程数据,发现OBD检测数据异常。该单位未按照《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规定,篡改污染控制装置OBD数据,使2022年8月18日豫DWU221、豫A1EF85、2023年8月22日豫A301SL、2023年8月23日豫A9GU57、豫AL07X8、豫AB7Y96等18辆车检测报告显示CALID数据一致,均为SN*、534E3031.*.*.*,通过了机动车排放检验并出具合格检验报告办结了安检业务。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 (略) ,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据材料为证:
1.张永奇、周金慧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他们合法的执法身份;
2. 郑州圣 (略)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孙华卫(身份证号:410XXXXXXXXXXXXXXX)身份证复印件1份,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书证复印件1份,证明郑州圣 (略) 的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3. 授权书1份、被委托人孙华卫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委托代理权限和代理资格。
4.2024年9月2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和调查询问笔录1份5页。证明对该单位的现场检查情况及违法情况。
5. 2024年9月24日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证明该单位所在位置的四周环 (略) 情况。
6.2024年9月24日现场勘察照片7张及(影像资料)1份,证明该单位的现场检查情况。
7.该单位月工资明细表1份及员工花名册1份,统计上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证明该单位的企业规模。
8. 2024年3月15日豫C527GG及2022年8月18日豫DWU221、豫A1EF85、2023年8月22日豫A301SL、2023年8月23日豫A9GU57、豫AL07X8、豫AB7Y96等18辆车辆外观检验记录表复印件、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报告复印件各1份,收据复印件19份。证明该单位分别于2024年3月15日豫C527GG及2022年8月18日豫DWU221、豫A1EF85、2023年8月22日豫A301SL、2023年8月23日豫A9GU57、豫AL07X8、豫AB7Y96等18辆车辆的机动车检测及收费情况。
根据查明的事实,2024年9月28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182环责改字〔2024〕66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
2024年9月30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经停止了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4年10月10日以直接送达方式将《 (略) 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182环罚告字〔2024〕47号直接送达你单位,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你单位逾 (略) 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二、 (略) 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 (略) 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成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 (略) 罚裁量基准》,(二)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25。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10辆以上20辆以下的,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年以上,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 (略) 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 (略) 罚金额上限(M):*, (略) 罚金额下限(N):*,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2,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 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5,1,1)〕,处罚金额(X): * ,代入公式:
![]() |
最终裁量金额* 元。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
综上所述,我局对你单位“涉嫌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出具虚假报告”的违法行为作 (略) 罚决定:
给予罚款人民币点击查看>>万*仟元整(¥*元)。没收违法所得*仟元整(1000 )元。
三、 (略) 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三、 (略) 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代办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收款账户: (略) (略) 收款专户,银行账号:*2。缴款方式: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载明的方式进行缴纳。你单位缴纳罚款后, (略) 换取财政票据。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 (略) 罚决定,可以在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 (略)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 (略) 罚决定的执行。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 (略)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略)
2024年11月28日
(略) 罚决定书
豫0182环罚决字〔2024〕第38 号
单位名称:郑州圣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69
地址: (略) 荥泽大 (略) 口西
法定代表人:张渊博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9月24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通过视频录像及检测报告发现, 2024年3月15日对车辆豫C527GG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过程中烟度计采样探头插入深度低于400mm,在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B.2.3.1.5规定中“采样探头的插入深度不得低于400mm,的情况下使车辆通过排放检验,出具合格检验报告并办理了安检业务。执法人员经查阅机动车《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发现多份OBD控制单元CALID相同。OBD检测结果CALID数据相同,2022年8月18日豫DWU221、豫A1EF85、2023年8月22日豫A301SL、2023年8月23日豫A9GU57、豫AL07X8、豫AB7Y96等18辆车检测报告显示CALID数据一致,均为SN*、534E3031.*.*.*,查看OBD检测过程数据,发现OBD检测数据异常。该单位未按照《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规定,篡改污染控制装置OBD数据,使2022年8月18日豫DWU221、豫A1EF85、2023年8月22日豫A301SL、2023年8月23日豫A9GU57、豫AL07X8、豫AB7Y96等18辆车检测报告显示CALID数据一致,均为SN*、534E3031.*.*.*,通过了机动车排放检验并出具合格检验报告办结了安检业务。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 (略) ,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据材料为证:
1.张永奇、周金慧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他们合法的执法身份;
2. 郑州圣 (略)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孙华卫(身份证号:410XXXXXXXXXXXXXXX)身份证复印件1份,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书证复印件1份,证明郑州圣 (略) 的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3. 授权书1份、被委托人孙华卫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委托代理权限和代理资格。
4.2024年9月2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和调查询问笔录1份5页。证明对该单位的现场检查情况及违法情况。
5. 2024年9月24日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证明该单位所在位置的四周环 (略) 情况。
6.2024年9月24日现场勘察照片7张及(影像资料)1份,证明该单位的现场检查情况。
7.该单位月工资明细表1份及员工花名册1份,统计上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证明该单位的企业规模。
8. 2024年3月15日豫C527GG及2022年8月18日豫DWU221、豫A1EF85、2023年8月22日豫A301SL、2023年8月23日豫A9GU57、豫AL07X8、豫AB7Y96等18辆车辆外观检验记录表复印件、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报告复印件各1份,收据复印件19份。证明该单位分别于2024年3月15日豫C527GG及2022年8月18日豫DWU221、豫A1EF85、2023年8月22日豫A301SL、2023年8月23日豫A9GU57、豫AL07X8、豫AB7Y96等18辆车辆的机动车检测及收费情况。
根据查明的事实,2024年9月28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182环责改字〔2024〕66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
2024年9月30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经停止了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4年10月10日以直接送达方式将《 (略) 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182环罚告字〔2024〕47号直接送达你单位,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你单位逾 (略) 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二、 (略) 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 (略) 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成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 (略) 罚裁量基准》,(二)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25。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10辆以上20辆以下的,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年以上,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 (略) 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 (略) 罚金额上限(M):*, (略) 罚金额下限(N):*,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2,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 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5,1,1)〕,处罚金额(X): * ,代入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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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裁量金额* 元。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
综上所述,我局对你单位“涉嫌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出具虚假报告”的违法行为作 (略) 罚决定:
给予罚款人民币点击查看>>万*仟元整(¥*元)。没收违法所得*仟元整(1000 )元。
三、 (略) 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三、 (略) 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代办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收款账户: (略) (略) 收款专户,银行账号:*2。缴款方式: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载明的方式进行缴纳。你单位缴纳罚款后, (略) 换取财政票据。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 (略) 罚决定,可以在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 (略)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 (略) 罚决定的执行。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 (略)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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