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迈县号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示
澄迈县号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以及《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的通知》(琼环土字[2021]10号)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澄迈县*-*号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表的简要内容公示如下:
澄迈县*-* 号地块位于澄迈县老 (略) 冠永·凤 (略) 西侧。地块面积*.80m2,地块规划用途为居住用地。地块历史至今土地用途为农用地、乔木林地、道路和坑塘水面。坑塘水面占地面积约1311m2,不涉及养殖和工业废水的排放,偶尔用于灌溉农作物,现场踏勘,无颜色气味异常。经历史影像和访谈可知,地块内历史有周边居民在地块内偷倒极少量拆迁建筑垃圾,村委会定期清查地块环境质量,发现垃圾及时清理。本地块未曾用于土壤污染重点行业的生产经营用地、未曾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未曾用于危险废物仓储、涉重金属尾矿堆存、污泥或生活垃圾填埋、工业污水灌溉、加油站、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地块 (略) 、城镇住宅用地、农用地和灌木林地,均不属于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大气或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优先监管地块和已知的受污染建设用地,也不曾用于危废、尾矿、工业污水或污泥排放、存放、处置;地块周边500m 范围内主要 (略) 、撂荒农用地、道路和海南 (略) 等,不涉及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大气重点排污单位和涉重金属或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
综上,本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可满足土地规划用途的土壤环境质量要求,根据相关技术导则和指南,无需开展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以及《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的通知》(琼环土字[2021]10号)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澄迈县*-*号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表的简要内容公示如下:
澄迈县*-* 号地块位于澄迈县老 (略) 冠永·凤 (略) 西侧。地块面积*.80m2,地块规划用途为居住用地。地块历史至今土地用途为农用地、乔木林地、道路和坑塘水面。坑塘水面占地面积约1311m2,不涉及养殖和工业废水的排放,偶尔用于灌溉农作物,现场踏勘,无颜色气味异常。经历史影像和访谈可知,地块内历史有周边居民在地块内偷倒极少量拆迁建筑垃圾,村委会定期清查地块环境质量,发现垃圾及时清理。本地块未曾用于土壤污染重点行业的生产经营用地、未曾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未曾用于危险废物仓储、涉重金属尾矿堆存、污泥或生活垃圾填埋、工业污水灌溉、加油站、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地块 (略) 、城镇住宅用地、农用地和灌木林地,均不属于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大气或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优先监管地块和已知的受污染建设用地,也不曾用于危废、尾矿、工业污水或污泥排放、存放、处置;地块周边500m 范围内主要 (略) 、撂荒农用地、道路和海南 (略) 等,不涉及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大气重点排污单位和涉重金属或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
综上,本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可满足土地规划用途的土壤环境质量要求,根据相关技术导则和指南,无需开展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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