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闽江汀江九龙江流域面积50km2以下河道管理范围划定及分区规划编制成果的批复
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闽江汀江九龙江流域面积50km2以下河道管理范围划定及分区规划编制成果的批复
(略) :
你局《关于提请批准连城县闽江、汀江及九龙江流域面积50km2以下河道管理范围划 (略) 规划编制成果的请示》(连水〔2024〕95号)收悉。经研究,根据《福建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夯实河湖管护重要基础工作的通知》(闽水函〔2024〕617号)要求,原 (略) 上报的规划编制成果, (略) 牵头认真抓好落实。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河道管理范围划定
河道管理范围划定采用直观、简化的方法,有防洪堤(护岸)段的,距背水侧堤脚5米作为河道管理范围线;无堤防段的,按设计洪水位(或历史最高洪水位)与迎水侧河坡或河道岸边地面交线作为河道管理范围线。
二、堤防管理范围划定
堤防管理范围为距背水侧堤脚10米,保护范围为在其管理范围外延50米。
三、河道管理范 (略) 规划意见
(一)批准的管理范 (略) 规划作为河道整治、防洪工程建设及岸线综合开发利用和河岸生态保护的依据,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二)河道管理范围内管理要求
1. 禁止建设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厂房等与河道保护和水工程运行管理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2. 禁止弃置、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泥浆、垃圾等抬高河床、缩窄河道的废弃物;
3. 禁止堆放阻碍行洪或者影响堤防安全的物料;
4. 禁止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作物;
5. 禁止设置阻碍行洪的拦河渔具;
6. 禁止利用船舶、船坞等水上设施侵占河道水域从事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
7. 修建各类跨河、穿河、穿堤、临河建(构)筑物或从事爆破、打井、钻探、挖窖、挖筑鱼塘、采石、取土、开采地下资源、考古发掘等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报河道主管部门批准。
(三)河道管理范 (略) 规划要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综合交通等各类规划相衔接,将其纳入“多规合一”,进行统一管理,联合审批。
(略) 加强与 (略) 、 (略) 、 (略) 、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等部门及相关乡(镇)人民政府的沟通协调,精心组织,有序推进,设立界桩标志,明确管理与保护范围线,保障水利工程防洪排涝、灌溉供水、生态调节等综合效益的发挥,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在实施过程中,要注重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连城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略) :
你局《关于提请批准连城县闽江、汀江及九龙江流域面积50km2以下河道管理范围划 (略) 规划编制成果的请示》(连水〔2024〕95号)收悉。经研究,根据《福建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夯实河湖管护重要基础工作的通知》(闽水函〔2024〕617号)要求,原 (略) 上报的规划编制成果, (略) 牵头认真抓好落实。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河道管理范围划定
河道管理范围划定采用直观、简化的方法,有防洪堤(护岸)段的,距背水侧堤脚5米作为河道管理范围线;无堤防段的,按设计洪水位(或历史最高洪水位)与迎水侧河坡或河道岸边地面交线作为河道管理范围线。
二、堤防管理范围划定
堤防管理范围为距背水侧堤脚10米,保护范围为在其管理范围外延50米。
三、河道管理范 (略) 规划意见
(一)批准的管理范 (略) 规划作为河道整治、防洪工程建设及岸线综合开发利用和河岸生态保护的依据,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二)河道管理范围内管理要求
1. 禁止建设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厂房等与河道保护和水工程运行管理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2. 禁止弃置、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泥浆、垃圾等抬高河床、缩窄河道的废弃物;
3. 禁止堆放阻碍行洪或者影响堤防安全的物料;
4. 禁止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作物;
5. 禁止设置阻碍行洪的拦河渔具;
6. 禁止利用船舶、船坞等水上设施侵占河道水域从事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
7. 修建各类跨河、穿河、穿堤、临河建(构)筑物或从事爆破、打井、钻探、挖窖、挖筑鱼塘、采石、取土、开采地下资源、考古发掘等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报河道主管部门批准。
(三)河道管理范 (略) 规划要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综合交通等各类规划相衔接,将其纳入“多规合一”,进行统一管理,联合审批。
(略) 加强与 (略) 、 (略) 、 (略) 、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等部门及相关乡(镇)人民政府的沟通协调,精心组织,有序推进,设立界桩标志,明确管理与保护范围线,保障水利工程防洪排涝、灌溉供水、生态调节等综合效益的发挥,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在实施过程中,要注重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连城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略) :
你局《关于提请批准连城县闽江、汀江及九龙江流域面积50km2以下河道管理范围划 (略) 规划编制成果的请示》(连水〔2024〕95号)收悉。经研究,根据《福建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夯实河湖管护重要基础工作的通知》(闽水函〔2024〕617号)要求,原 (略) 上报的规划编制成果, (略) 牵头认真抓好落实。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河道管理范围划定
河道管理范围划定采用直观、简化的方法,有防洪堤(护岸)段的,距背水侧堤脚5米作为河道管理范围线;无堤防段的,按设计洪水位(或历史最高洪水位)与迎水侧河坡或河道岸边地面交线作为河道管理范围线。
二、堤防管理范围划定
堤防管理范围为距背水侧堤脚10米,保护范围为在其管理范围外延50米。
三、河道管理范 (略) 规划意见
(一)批准的管理范 (略) 规划作为河道整治、防洪工程建设及岸线综合开发利用和河岸生态保护的依据,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二)河道管理范围内管理要求
1. 禁止建设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厂房等与河道保护和水工程运行管理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2. 禁止弃置、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泥浆、垃圾等抬高河床、缩窄河道的废弃物;
3. 禁止堆放阻碍行洪或者影响堤防安全的物料;
4. 禁止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作物;
5. 禁止设置阻碍行洪的拦河渔具;
6. 禁止利用船舶、船坞等水上设施侵占河道水域从事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
7. 修建各类跨河、穿河、穿堤、临河建(构)筑物或从事爆破、打井、钻探、挖窖、挖筑鱼塘、采石、取土、开采地下资源、考古发掘等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报河道主管部门批准。
(三)河道管理范 (略) 规划要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综合交通等各类规划相衔接,将其纳入“多规合一”,进行统一管理,联合审批。
(略) 加强与 (略) 、 (略) 、 (略) 、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等部门及相关乡(镇)人民政府的沟通协调,精心组织,有序推进,设立界桩标志,明确管理与保护范围线,保障水利工程防洪排涝、灌溉供水、生态调节等综合效益的发挥,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在实施过程中,要注重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连城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略) :
你局《关于提请批准连城县闽江、汀江及九龙江流域面积50km2以下河道管理范围划 (略) 规划编制成果的请示》(连水〔2024〕95号)收悉。经研究,根据《福建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夯实河湖管护重要基础工作的通知》(闽水函〔2024〕617号)要求,原 (略) 上报的规划编制成果, (略) 牵头认真抓好落实。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河道管理范围划定
河道管理范围划定采用直观、简化的方法,有防洪堤(护岸)段的,距背水侧堤脚5米作为河道管理范围线;无堤防段的,按设计洪水位(或历史最高洪水位)与迎水侧河坡或河道岸边地面交线作为河道管理范围线。
二、堤防管理范围划定
堤防管理范围为距背水侧堤脚10米,保护范围为在其管理范围外延50米。
三、河道管理范 (略) 规划意见
(一)批准的管理范 (略) 规划作为河道整治、防洪工程建设及岸线综合开发利用和河岸生态保护的依据,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二)河道管理范围内管理要求
1. 禁止建设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厂房等与河道保护和水工程运行管理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2. 禁止弃置、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泥浆、垃圾等抬高河床、缩窄河道的废弃物;
3. 禁止堆放阻碍行洪或者影响堤防安全的物料;
4. 禁止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作物;
5. 禁止设置阻碍行洪的拦河渔具;
6. 禁止利用船舶、船坞等水上设施侵占河道水域从事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
7. 修建各类跨河、穿河、穿堤、临河建(构)筑物或从事爆破、打井、钻探、挖窖、挖筑鱼塘、采石、取土、开采地下资源、考古发掘等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报河道主管部门批准。
(三)河道管理范 (略) 规划要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综合交通等各类规划相衔接,将其纳入“多规合一”,进行统一管理,联合审批。
(略) 加强与 (略) 、 (略) 、 (略) 、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等部门及相关乡(镇)人民政府的沟通协调,精心组织,有序推进,设立界桩标志,明确管理与保护范围线,保障水利工程防洪排涝、灌溉供水、生态调节等综合效益的发挥,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在实施过程中,要注重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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