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黑市环不罚〔2024〕(略)号
当事人名称:北 (略)
法定代表人:赵丽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MA18WFOW3J
地址:黑龙江 (略) (略) 1 (略) ,生 (略) 理厂北侧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医疗废物暂存 (略) 设置的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不符合设置规范要求。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11月18日,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委托书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公司及法人,现场负责人,委托人的身份;
2、2024年11月1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发现问题的情况;
3.2024年11月18日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现场调查材料,违法行为的情况;
4.2024年11月1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对违法行为的确认的情况;
5.《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证明对送达地址确认的情况;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第(一)项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参照《黑龙江省生态环境领域免 (略) 罚违法行为清单(试行)》第5项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并及时改正,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 (略) 罚。
你单位如 (略) 罚决定,可在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 (略)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你单位要做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发生;
2.强化环境保护主体意识,做到知法、懂法、守法。
(略) (略)
2024年11月29日
黑市环不罚〔2024〕(略)号
当事人名称:北 (略)
法定代表人:赵丽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MA18WFOW3J
地址:黑龙江 (略) (略) 1 (略) ,生 (略) 理厂北侧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医疗废物暂存 (略) 设置的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不符合设置规范要求。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11月18日,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委托书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公司及法人,现场负责人,委托人的身份;
2、2024年11月1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发现问题的情况;
3.2024年11月18日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现场调查材料,违法行为的情况;
4.2024年11月1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对违法行为的确认的情况;
5.《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证明对送达地址确认的情况;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第(一)项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参照《黑龙江省生态环境领域免 (略) 罚违法行为清单(试行)》第5项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并及时改正,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 (略) 罚。
你单位如 (略) 罚决定,可在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 (略)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你单位要做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发生;
2.强化环境保护主体意识,做到知法、懂法、守法。
(略) (略)
2024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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