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江县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
雅江县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四川 (略)
地址: (略) (略) (略) 333号3楼
被投诉人1:四川 (略)
地址: (略) (略) (略) 65号2栋2层201号
被投诉人2:四川笔墨 (略)
地址: (略) (略) (略) 501号附202号
一、投诉事项(具体内容详见《投诉书》)
投诉事项一: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评审原则、办法公平评审,采购人确定四川笔墨 (略) 中标的结果应认定无效。
投诉事项二:第一成交候选供应商“四川笔墨 (略) ”的响应文件存在虚假响应行为。
投诉事项三:代理机构在对我单位进行质疑回复时,回复内容仅做描述,未提供任何证明材料证明其回复文件的真实性。
二、投诉答复
针对投诉事项一的答复:
本项目采购文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等相关政策文件进行编制,磋商小组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的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的规定,评审时磋商小组审查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即可,成交供应商“四川笔墨 (略) ”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明确填报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的小型企业,通过资格审查的评审结果符合磋商文件规定。采购人按照评审报告中成交候选人推荐排名顺序,确认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故投诉人认为“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评审原则、办法公平评审,采购人确定四川笔墨 (略) 中标的结果应认定无效”缺乏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针对投诉事项二的答复:
针对“中小企业声明函”中从业人员问题,我单位已第一时间要求被投诉供应商“四川笔墨 (略) ”对其进行说明,“四川笔墨 (略) ”称其提供的从业人员15人均已签订劳动合同,其中 4 人按照《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其余 11 人属退休返聘人员,已依法缴满社会保险规定年限,领取养老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退休返聘人员如果与单位存在着劳动关系,但已经缴满至国家规定的年限的,领取了养老金,则不需要再缴纳社会保险。因此,其从业人员总数与社保缴纳人数之间的差异,系合法合规的人员配置所致。根据“四川笔墨 (略) ”的答复并附送的劳动合同,投诉人提供的事实依据不能证明“四川笔墨 (略) ”存在提供虚假材料以谋取中标、成交的行为。
针对投诉事项三的答复:
采购代理机构已对本项目《质疑函》中的所有质疑事项依法进行了的答复,答复内容详见《质疑答复》,投诉事项三不属于投诉人质疑函中的质疑事项。
三、 (略) 理
综上所述:鉴于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投诉事项3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驳回投诉。
雅 (略)
2024年11月25日
投诉人:四川 (略)
地址: (略) (略) (略) 333号3楼
被投诉人1:四川 (略)
地址: (略) (略) (略) 65号2栋2层201号
被投诉人2:四川笔墨 (略)
地址: (略) (略) (略) 501号附202号
一、投诉事项(具体内容详见《投诉书》)
投诉事项一: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评审原则、办法公平评审,采购人确定四川笔墨 (略) 中标的结果应认定无效。
投诉事项二:第一成交候选供应商“四川笔墨 (略) ”的响应文件存在虚假响应行为。
投诉事项三:代理机构在对我单位进行质疑回复时,回复内容仅做描述,未提供任何证明材料证明其回复文件的真实性。
二、投诉答复
针对投诉事项一的答复:
本项目采购文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等相关政策文件进行编制,磋商小组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的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的规定,评审时磋商小组审查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即可,成交供应商“四川笔墨 (略) ”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明确填报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的小型企业,通过资格审查的评审结果符合磋商文件规定。采购人按照评审报告中成交候选人推荐排名顺序,确认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故投诉人认为“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评审原则、办法公平评审,采购人确定四川笔墨 (略) 中标的结果应认定无效”缺乏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针对投诉事项二的答复:
针对“中小企业声明函”中从业人员问题,我单位已第一时间要求被投诉供应商“四川笔墨 (略) ”对其进行说明,“四川笔墨 (略) ”称其提供的从业人员15人均已签订劳动合同,其中 4 人按照《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其余 11 人属退休返聘人员,已依法缴满社会保险规定年限,领取养老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退休返聘人员如果与单位存在着劳动关系,但已经缴满至国家规定的年限的,领取了养老金,则不需要再缴纳社会保险。因此,其从业人员总数与社保缴纳人数之间的差异,系合法合规的人员配置所致。根据“四川笔墨 (略) ”的答复并附送的劳动合同,投诉人提供的事实依据不能证明“四川笔墨 (略) ”存在提供虚假材料以谋取中标、成交的行为。
针对投诉事项三的答复:
采购代理机构已对本项目《质疑函》中的所有质疑事项依法进行了的答复,答复内容详见《质疑答复》,投诉事项三不属于投诉人质疑函中的质疑事项。
三、 (略) 理
综上所述:鉴于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投诉事项3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驳回投诉。
雅 (略)
202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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