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磁县采煤沉陷区风光储氢一体化基地项目一期200MW保障性风电建设用地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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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磁县采煤沉陷区风光储氢一体化基地项目一期200MW保障性风电建设用地的批复

  冀政转征函〔2024〕895号

磁县人民政府:

  磁县采 (略) 风光储氢一体化基地项目一期(200MW保障性风电)建设用地的申请及有关资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转用、征收集体农用地1.3830公顷(其中耕地0.1383公顷、非耕农用地1.2447公顷),征收集体建设用地0.0461公顷,转用国有农用地0.1383公顷(非耕农用地),共计批准建设用地1.5674公顷,以出让方式供地,作为磁县采 (略) 风光储氢一体化基地项目一期(200MW保障性风电)建设用地。

  二、你县要严格落实《河北省征收土地程序规定》,依法组织实施征收,组织落实好补偿安置工作,切实安排好群众生产生活。

  三、你县不动产登记机构要依此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2024年11月11日

  冀政转征函〔2024〕895号

磁县人民政府:

  磁县采 (略) 风光储氢一体化基地项目一期(200MW保障性风电)建设用地的申请及有关资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转用、征收集体农用地1.3830公顷(其中耕地0.1383公顷、非耕农用地1.2447公顷),征收集体建设用地0.0461公顷,转用国有农用地0.1383公顷(非耕农用地),共计批准建设用地1.5674公顷,以出让方式供地,作为磁县采 (略) 风光储氢一体化基地项目一期(200MW保障性风电)建设用地。

  二、你县要严格落实《河北省征收土地程序规定》,依法组织实施征收,组织落实好补偿安置工作,切实安排好群众生产生活。

  三、你县不动产登记机构要依此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2024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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