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师新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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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师新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第十三师新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序号 处罚决定文书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处罚决定日期
1 第十三师环罚〔2024〕40号 (略) 新 (略) (略)MA77XM09XX 林增荣 该 (略) 生产设施两 (略) 露天堆放石灰石,未采取遮盖等措施减少物料粉尘排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 (略) 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 (略) 罚:人民币(略)万(略)仟(略)佰元整 2024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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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决定文书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处罚决定日期
1 第十三师环罚〔2024〕40号 (略) 新 (略) (略)MA77XM09XX 林增荣 该 (略) 生产设施两 (略) 露天堆放石灰石,未采取遮盖等措施减少物料粉尘排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 (略) 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 (略) 罚:人民币(略)万(略)仟(略)佰元整 2024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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