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昌县城乡引调水安全保障工程项目《征收土地公告》遂征告〔2024〕23号
遂昌县城乡引调水安全保障工程项目《征收土地公告》遂征告〔2024〕2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2024年12月2日收到省政府于2024年11月19日作出 的浙土字(*)A[2024]-0011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浙土字(*)A[2024]-0011号)审批同意遂昌县2024年度计划第十二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遂昌县城乡引调水安全保障工程项目,土地用途为公用设施用地 ,四至详见三仁畲族乡高碧街村2024年2号地块勘测定界图。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三仁畲族乡高碧街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4.7777公顷。其中,林地3.2875公顷、开发园地1.4902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标准按照《关于重新公布遂昌 (略) 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通知》(遂政发〔2023〕78号)、《遂昌县土地征收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遂政发〔2021〕33号)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按《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实行“人地对应”的指导意见》(浙土资规〔2018〕5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遂人社发〔2021〕18 号)等文件规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该项目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拆迁。
五、遂昌县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六、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字(*)A[2024]-0011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七、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8-*
遂昌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6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2024年12月2日收到省政府于2024年11月19日作出 的浙土字(*)A[2024]-0011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浙土字(*)A[2024]-0011号)审批同意遂昌县2024年度计划第十二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遂昌县城乡引调水安全保障工程项目,土地用途为公用设施用地 ,四至详见三仁畲族乡高碧街村2024年2号地块勘测定界图。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三仁畲族乡高碧街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4.7777公顷。其中,林地3.2875公顷、开发园地1.4902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标准按照《关于重新公布遂昌 (略) 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通知》(遂政发〔2023〕78号)、《遂昌县土地征收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遂政发〔2021〕33号)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按《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实行“人地对应”的指导意见》(浙土资规〔2018〕5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遂人社发〔2021〕18 号)等文件规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该项目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拆迁。
五、遂昌县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六、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字(*)A[2024]-0011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七、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8-*
遂昌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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