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盐池县非煤矿山“三个一批”整治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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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盐池县非煤矿山“三个一批”整治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略) 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切实做好全县非煤矿山整治工作,逐步推动非煤矿山“淘汰退出一批、整合重组一批、改造提升一批”,实现全县矿山行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起草制定了《盐池县非煤矿山“三个一批”整治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公众和相关单位征求意见或建议。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12月6日至2025年1月6日,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5年1月6日18:00前将意见建议反馈至盐池县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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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盐池县非煤矿山“三个一批”整治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盐池县 (略)

2024年12月6日


附件:

盐池县非煤矿山“三个一批”整治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中共中央 (略) 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深刻汲取内蒙古“2·22”煤矿等矿山事故教训,切实做好全县非煤矿山整治工作,逐步推动非煤矿山“淘汰退出一批、整合重组一批、改造提升一批”,实现全县矿山行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总书记考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引,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认真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以“资源保障优先、生态优先、节约集约利用优先”为原则,不断完善矿山开发利用、矿业结构优化、矿山安全生产管理等制度措施,推进非煤矿山减量提质,提升非煤矿山“五化”(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信息化、科学化)水平,实现矿产资源绿色开发高效利用。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安全保障能力低下的非煤矿山依法关闭,对相邻的非煤矿山整合重组,对不符合最低生产规模等要求的矿山改造提升,到2025年底,全县非煤矿山数量减少50%以上,从根本上扭转“小、散、乱”的矿 (略) ,有效遏制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二、整治重点

(一)淘汰退出类

1.关闭取缔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1)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矿山。(2)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的矿山。(3)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三同时”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环保监管指令,逾期未完善相关手续的矿山。(4)采矿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且长期未办理延期换证手续的矿山。违反开发利用方案要求乱采滥挖、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矿山。因政策原因暂不能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矿产除外。(5)越界开采、以采代建、持勘查许可证采矿且拒不整改的矿山。(6)与煤共(伴)生金属非金属矿山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煤矿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7)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且拒不整改仍然生产建设的,或者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

2.依法关闭不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矿山。(1)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本法规定 (略) 罚的矿山。(2)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3)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矿山。(4)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矿山。(5)未取得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总量超标,或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方式逃避监管,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破坏生态的矿山。

3.引导退出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矿山。(1)不符合国家、区市矿山产业政策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矿山。(2)长期停工停产、资源枯竭或开采价值低的矿山。(3) (略) 等固有风险大且灾害后果严重的矿山。(4)无法通过整顿提升或者整合重组达到现有矿山最小开采规模标准的矿山。(5)其它无法通过整顿提升实现正规开采的露天矿山。(6)对服务年限届满剩余储量未开采完的,且无法升级改造的矿山。

(二)整合重组类。按照《中共中央 (略) 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通知》(宁自然资规发〔2024〕2号)等文件要求,核实全县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矿产、周边矿产(含零星分散资源)和属同一主体相邻矿业权之间距离300米左 (略) 域内的矿产,对服务年限届满剩余储量未开采完的矿山,积极引导整合重组,重点对高沙窝建筑 (略) 、青山 (略) 、萌城石 (略) 等区域非煤矿山进行整合。

(三)改造提升类。选择一批资源储量丰富、开采条件较好、安全基础良好、投资实力可靠的非煤矿山企业,推进“五化”建设,打造一批安全环保、智能绿色矿山企业,提升现有矿山最小开采规模。

三、整治标准

(一)淘汰退出执行标准。(1)依法吊销或者注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2)拆除供电、供水、通风、提升、运输等直接用于生产的设施和设备。(3)露天矿山需恢复生态环境或治理边坡,尾矿库公告销号。(4)地表设立明显警示标志。(5)清理收缴矿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

(二)整合重组执行标准。通过资源整合重组,矿山要达到智能化及绿色矿山标准。对同一个矿体分属2个以上不同开采主体的非煤矿山,生产建设作业范围最小距离不满足相关安全规定的非煤矿山,以山脊划界的普通建筑用砂石露天矿山,以及位于矿产资 (略) 、已纳入矿产资源整合规划的矿山企业实施整合重组,确保实现一个采矿权,一个规划设计、一个法人主体、一套生产系统,一套管理体系“五统一”。鼓励具有管理和技术优势的非煤矿山企业兼并重组各项条件相对落后及服务年限届满剩余储量未开采完的非煤矿山。

(三)改造提升执行标准。加快矿山数字化、智能化建设,依靠科技进步与技术创新,提高资源利用水平和管理水平。以市场为导向,积极引导矿山企业, (略) (略) 所合作,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的研究及其开发与推广应用,实现固定岗位无人值守,中小型矿山机械化,大型矿山自动化、智能化,矿山生产加工设施达到国家建设标准,全县最低生产规模要求以下非煤矿山全部清零。探索鼓励改造提升支持政策,对主动改造提升的矿山企业,在矿业权出让、整合及办理建设用地、用林、用草、采矿权抵押贷款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政策支持。对符合协议出让情形的矿业权,以协议方式有偿出让给矿山企业。

四、工作步骤

(一)排查摸底。于2025年1月30日 (略) 内矿山企业完成排查摸底,摸清矿山开采、安全、生态环境、生产工艺等方面问题,建立排查台账,报送县非煤矿山“三个一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 (略)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牵头组织各有关部门,根据排查情况,统筹分析研判,提出“三个一批”矿山名单,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发布相关公告。

(二)集中整治。公告期结束后,于2025年2月底前,对纳入“三个一批”整治的矿山,组织有关部门按照相关程序和标准依法实施。关闭退出矿山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探索以奖代补等支持政策,引导剩余储量较少的矿山企业有序退出。于2025年6月底前,督促因关闭退出或整合退出的矿山企业严格按要求完成地质环境生态修复。

(三)检查验收。整治工作结束后,组织有关部门对照整治标准,对纳入整治的矿山逐一进行验收。

(四)总结提升。认真总结经验,创新工作机制和方法,切实解决整治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抓好整治“回头看”工作,严防问题反弹,务求整治成效。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县非煤矿山“三个一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 (略) 、 (略) 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宣传部、社会工作部、发 (略) 、 (略) 、 (略) 、住房和 (略) 、 (略) 、 (略) 、 (略) 、市场 (略) 、审批 (略) 、工业信息 (略) 、林 (略) 、市 (略) (略) 、各乡镇、供电公司为成员单位,统筹协调全县非煤矿山“三个一批”整治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切实提高对非煤矿山“三个一批”整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认真对照整治程序和标准,落实各项工作措施,确保整治到位。要加大对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推动整治工作有效开展。要加强对“三个一批”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针对发现问题及时认真研究解决,持续完善相关措施,逐步形成矿山关闭退出、整合重组、改造提升新机制。

(二)强化督导检查。建立矿业权清单 (略) 置工作台账,结合相关工作的时间节点,形成“清单销号”工作机制。对关闭退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持续跟踪督导,定期对相关工作进展督促指导检查。强化信访、舆论舆情、群体事件等风险管控,切实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通过会议、媒体等途径,广泛宣传、解读矿业权退出有关政策,加强舆论引导和管控,及时回应社会关注,形成良好的舆论环境。

(三)严格工作纪律。矿业权关闭退出工作,事关多方利益,参与工作的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强化工作保密责任,有力有序地按既定要求推进相关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整治中履职不到位的,工作推进不得力、在退出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单位和个人,将严肃追责问责。对整治中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次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要严格 (略) ,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为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略) 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切实做好全县非煤矿山整治工作,逐步推动非煤矿山“淘汰退出一批、整合重组一批、改造提升一批”,实现全县矿山行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起草制定了《盐池县非煤矿山“三个一批”整治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公众和相关单位征求意见或建议。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12月6日至2025年1月6日,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5年1月6日18:00前将意见建议反馈至盐池县 (略) 。

联 系 人:赫平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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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盐池县非煤矿山“三个一批”整治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盐池县 (略)

2024年12月6日


附件:

盐池县非煤矿山“三个一批”整治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中共中央 (略) 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深刻汲取内蒙古“2·22”煤矿等矿山事故教训,切实做好全县非煤矿山整治工作,逐步推动非煤矿山“淘汰退出一批、整合重组一批、改造提升一批”,实现全县矿山行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总书记考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引,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认真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以“资源保障优先、生态优先、节约集约利用优先”为原则,不断完善矿山开发利用、矿业结构优化、矿山安全生产管理等制度措施,推进非煤矿山减量提质,提升非煤矿山“五化”(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信息化、科学化)水平,实现矿产资源绿色开发高效利用。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安全保障能力低下的非煤矿山依法关闭,对相邻的非煤矿山整合重组,对不符合最低生产规模等要求的矿山改造提升,到2025年底,全县非煤矿山数量减少50%以上,从根本上扭转“小、散、乱”的矿 (略) ,有效遏制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二、整治重点

(一)淘汰退出类

1.关闭取缔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1)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矿山。(2)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的矿山。(3)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三同时”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环保监管指令,逾期未完善相关手续的矿山。(4)采矿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且长期未办理延期换证手续的矿山。违反开发利用方案要求乱采滥挖、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矿山。因政策原因暂不能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矿产除外。(5)越界开采、以采代建、持勘查许可证采矿且拒不整改的矿山。(6)与煤共(伴)生金属非金属矿山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煤矿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7)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且拒不整改仍然生产建设的,或者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

2.依法关闭不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矿山。(1)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本法规定 (略) 罚的矿山。(2)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3)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矿山。(4)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矿山。(5)未取得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总量超标,或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方式逃避监管,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破坏生态的矿山。

3.引导退出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矿山。(1)不符合国家、区市矿山产业政策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矿山。(2)长期停工停产、资源枯竭或开采价值低的矿山。(3) (略) 等固有风险大且灾害后果严重的矿山。(4)无法通过整顿提升或者整合重组达到现有矿山最小开采规模标准的矿山。(5)其它无法通过整顿提升实现正规开采的露天矿山。(6)对服务年限届满剩余储量未开采完的,且无法升级改造的矿山。

(二)整合重组类。按照《中共中央 (略) 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通知》(宁自然资规发〔2024〕2号)等文件要求,核实全县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矿产、周边矿产(含零星分散资源)和属同一主体相邻矿业权之间距离300米左 (略) 域内的矿产,对服务年限届满剩余储量未开采完的矿山,积极引导整合重组,重点对高沙窝建筑 (略) 、青山 (略) 、萌城石 (略) 等区域非煤矿山进行整合。

(三)改造提升类。选择一批资源储量丰富、开采条件较好、安全基础良好、投资实力可靠的非煤矿山企业,推进“五化”建设,打造一批安全环保、智能绿色矿山企业,提升现有矿山最小开采规模。

三、整治标准

(一)淘汰退出执行标准。(1)依法吊销或者注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2)拆除供电、供水、通风、提升、运输等直接用于生产的设施和设备。(3)露天矿山需恢复生态环境或治理边坡,尾矿库公告销号。(4)地表设立明显警示标志。(5)清理收缴矿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

(二)整合重组执行标准。通过资源整合重组,矿山要达到智能化及绿色矿山标准。对同一个矿体分属2个以上不同开采主体的非煤矿山,生产建设作业范围最小距离不满足相关安全规定的非煤矿山,以山脊划界的普通建筑用砂石露天矿山,以及位于矿产资 (略) 、已纳入矿产资源整合规划的矿山企业实施整合重组,确保实现一个采矿权,一个规划设计、一个法人主体、一套生产系统,一套管理体系“五统一”。鼓励具有管理和技术优势的非煤矿山企业兼并重组各项条件相对落后及服务年限届满剩余储量未开采完的非煤矿山。

(三)改造提升执行标准。加快矿山数字化、智能化建设,依靠科技进步与技术创新,提高资源利用水平和管理水平。以市场为导向,积极引导矿山企业, (略) (略) 所合作,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的研究及其开发与推广应用,实现固定岗位无人值守,中小型矿山机械化,大型矿山自动化、智能化,矿山生产加工设施达到国家建设标准,全县最低生产规模要求以下非煤矿山全部清零。探索鼓励改造提升支持政策,对主动改造提升的矿山企业,在矿业权出让、整合及办理建设用地、用林、用草、采矿权抵押贷款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政策支持。对符合协议出让情形的矿业权,以协议方式有偿出让给矿山企业。

四、工作步骤

(一)排查摸底。于2025年1月30日 (略) 内矿山企业完成排查摸底,摸清矿山开采、安全、生态环境、生产工艺等方面问题,建立排查台账,报送县非煤矿山“三个一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 (略)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牵头组织各有关部门,根据排查情况,统筹分析研判,提出“三个一批”矿山名单,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发布相关公告。

(二)集中整治。公告期结束后,于2025年2月底前,对纳入“三个一批”整治的矿山,组织有关部门按照相关程序和标准依法实施。关闭退出矿山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探索以奖代补等支持政策,引导剩余储量较少的矿山企业有序退出。于2025年6月底前,督促因关闭退出或整合退出的矿山企业严格按要求完成地质环境生态修复。

(三)检查验收。整治工作结束后,组织有关部门对照整治标准,对纳入整治的矿山逐一进行验收。

(四)总结提升。认真总结经验,创新工作机制和方法,切实解决整治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抓好整治“回头看”工作,严防问题反弹,务求整治成效。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县非煤矿山“三个一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 (略) 、 (略) 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宣传部、社会工作部、发 (略) 、 (略) 、 (略) 、住房和 (略) 、 (略) 、 (略) 、 (略) 、市场 (略) 、审批 (略) 、工业信息 (略) 、林 (略) 、市 (略) (略) 、各乡镇、供电公司为成员单位,统筹协调全县非煤矿山“三个一批”整治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切实提高对非煤矿山“三个一批”整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认真对照整治程序和标准,落实各项工作措施,确保整治到位。要加大对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推动整治工作有效开展。要加强对“三个一批”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针对发现问题及时认真研究解决,持续完善相关措施,逐步形成矿山关闭退出、整合重组、改造提升新机制。

(二)强化督导检查。建立矿业权清单 (略) 置工作台账,结合相关工作的时间节点,形成“清单销号”工作机制。对关闭退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持续跟踪督导,定期对相关工作进展督促指导检查。强化信访、舆论舆情、群体事件等风险管控,切实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通过会议、媒体等途径,广泛宣传、解读矿业权退出有关政策,加强舆论引导和管控,及时回应社会关注,形成良好的舆论环境。

(三)严格工作纪律。矿业权关闭退出工作,事关多方利益,参与工作的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强化工作保密责任,有力有序地按既定要求推进相关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整治中履职不到位的,工作推进不得力、在退出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单位和个人,将严肃追责问责。对整治中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次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要严格 (略) ,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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