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新县宝圩乡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202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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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新县宝圩乡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2024年版


行政执法事项共22项(其中: (略) 罚5项、行政强制4项、行政检查13项)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执法依据

责任主体

实施主体

备注

1

对违反乡村清洁规定 (略) 罚

(略) 罚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 (略) 乡村清洁条例》(2016年广西壮 (略) 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13号)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擅自拆除、擅自关闭乡村卫生公厕、垃圾 (略) 理等乡村清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

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乡村环境卫生,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公共场所、公路、 (略) 、田间倾倒渣土、垃圾,排放污水,堆放杂物,丢弃农药、化肥包装物和农业废弃物、畜禽尸体;(二)在公共场所、公路、 (略) 堆存粪便;(三) (略) 、 (略) 晾晒谷物、秸秆等物品;(六)其他影响乡村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十九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非指定地点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侵占、损坏、擅自拆除、擅自关闭乡村卫生公厕、垃圾 (略) 理等乡村清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镇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恢复原状,对单位 (略) 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 (略) 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镇综合执法机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略) 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略) 五十元以下罚款;多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略) 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略) 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一)在公共场所、公路、 (略) 、田间倾倒渣土、垃圾,排放污水,堆放杂物,丢弃农药、化肥包装物和农业废弃物、畜禽尸体的;(二)在公共场所、公路、 (略) 堆存粪便的;(三) (略) 、 (略) 晾晒谷物、秸秆等物品的;(四)有其他影响乡村环境卫生行为的。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在非指定地点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镇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略) 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略) 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略)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略) 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大新县宝圩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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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对违反规定擅自占用和损坏乡村公共设施行为 (略) 罚

(略) 罚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 (略) 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8年广西壮 (略)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第五十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和损坏乡村公共设施。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占用和损坏乡村公共设施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镇)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恢复原状,对单 (略) 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 (略) 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大新县宝圩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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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对擅自在村庄、集 (略) 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 (略) 罚

(略) 罚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略) 令第116号)第三十二条: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 (略) 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第四十条擅自在村庄、集 (略) 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 (略) 以罚款。

大新县宝圩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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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 (略) 罚

(略) 罚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略) 令第116号)第三十七条:在村庄、集 (略) 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 (略) 罚。

大新县宝圩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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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对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 (略) 。

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大新县宝圩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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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 (略) 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 (略) 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政执法权的通告(桂政发〔2021〕12号)

6

对生产经营单位提取、使用和管理安全费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 (略) ,以 (略) 、 (略) 、港区、 (略) 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 (略) 域或 (略) 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条: (略) 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 (略) 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略) 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 (略) 财政部 (略) 应急管理部 (略) 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 (略) 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 (略) 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 (略) 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 (略) 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六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 (略) 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六十九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 (略) 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 (略) 理。

大新县宝圩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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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对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 (略) ,以 (略) 、 (略) 、港区、 (略) 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 (略) 域或 (略) 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 (略) 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 (略) 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 (略) 理。

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 (略) 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 (略) 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 (略) 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 (略) 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六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 (略) 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六十九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 (略) 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 (略) 理。

大新县宝圩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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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对安全生产评价、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 (略) ,以 (略) 、 (略) 、港区、 (略) 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 (略) 域或 (略) 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十三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 (略) 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 (略) 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 (略) 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 (略) 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 (略) 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六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 (略) 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六十九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 (略) 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 (略) 理。

2.【部门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2019年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三条第三款: (略) 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 (略) 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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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对非煤矿山企业劳动条件、安全状况、作业场所、生产设备、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 (略) ,以 (略) 、 (略) 、港区、 (略) 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 (略) 域或 (略) 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 (略) 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 (略) 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 (略) 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 (略) 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六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 (略) 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六十九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 (略) 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 (略) 理。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责:

(一)检查矿山企业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参加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三)检查矿山劳动条件和安全状况;

(四)检查矿山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五)监督矿山企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情况;

(六)参加并监督矿山事故的 (略) 理;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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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

行政检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 (略) ,以 (略) 、 (略) 、港区、 (略) 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 (略) 域或 (略) 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 (略) 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 (略) 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 (略) 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 (略) 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六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 (略) 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六十九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 (略) 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 (略) 理。

2.【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344号公布,20 (略) 令第645号修订)第七十六条: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大新县宝圩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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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 (略) ,以 (略) 、 (略) 、港区、 (略) 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 (略) 域或 (略) 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 (略) 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 (略) 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 (略) 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 (略) 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六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 (略) 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六十九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 (略) 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 (略) 理。

2.【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国家安 (略) 令第54号)第三十五条:发证机关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进行生产。

大新县宝圩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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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 (略) ,以 (略) 、 (略) 、港区、 (略) 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 (略) 域或 (略) 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 (略) 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 (略) 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 (略) 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 (略) 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六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 (略) 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六十九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 (略) 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 (略) 理。

2.【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445号公布,20 (略) 令第703号修订)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 (略) 。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3.【部门规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国家安全生产监 (略) 令第60号)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大新县宝圩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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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 (略) ,以 (略) 、 (略) 、港区、 (略) 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 (略) 域或 (略) 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 (略) 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 (略) 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 (略) 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 (略) 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六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 (略) 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六十九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 (略) 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 (略) 理。

2.【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国家安全生产监 (略) 令第40号公布,2015年国家安 (略) 令第79号修正)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危险化学品单位做好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登记建档、备案、监测监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核销和安全管理工作。

首次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重大危险源的运行情况、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和落实情况;

(二)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分级、安全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情况;

(三)重大危险源的监测监控情况;

(四)重大危险源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检测、检验以及维护保养情况;

(五)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修订和演练情况;

(六)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七)安全标志设置情况;

(八)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配备情况;

(九)预防和控制事故措施的落实情况。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 (略) 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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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情况隐患排查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 (略) ,以 (略) 、 (略) 、港区、 (略) 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 (略) 域或 (略) 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 (略) 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 (略) 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 (略) 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 (略) 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六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 (略) 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六十九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 (略) 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 (略) 理。

2.【部门规章】《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1年国家安 (略) 令第39号公布,2015年国家安 (略) 令第78号修正)第二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小型露天采石场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 (略) 理或者实 (略) 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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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对地质勘探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 (略) ,以 (略) 、 (略) 、港区、 (略) 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 (略) 域或 (略) 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 (略) 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 (略) 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 (略) 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 (略) 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六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 (略) 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六十九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 (略) 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 (略) 理。

2.【部门规章】《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0年国家安 (略) 令第35号公布,2015年国家安 (略) 令第78号修正)第二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地质勘探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 (略) 理或者实 (略) 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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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编制、定期演练和备案等事项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 (略) ,以 (略) 、 (略) 、港区、 (略) 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 (略) 域或 (略) 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 (略) 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 (略) 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 (略) 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 (略) 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六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 (略) 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六十九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 (略) 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 (略) 理。

2.【行政法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20 (略) 令第708号)第三条: (略) 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略) 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涉及两个以 (略) 域的,由有 (略) 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 (略) 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 (略) 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3.【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国家安全生产监 (略) 令第88号公布,2019年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修正)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 (略) 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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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对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 (略) ,以 (略) 、 (略) 、港区、 (略) 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 (略) 域或 (略) 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 (略) 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 (略) 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 (略) 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 (略) 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六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 (略) 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六十九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 (略) 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 (略) 理。

2.【部门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国家安 (略) 令第62号公布,2015年国家安 (略) 令第78号修正)第二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下列事项:

(一)发包单位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安全投入等情况;

(二)承包单位的施工资质、应当依法取得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投入落实、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技术力量配备、相关人员的安全资格和持证等情况;

(三)违法发包、转包、分项发包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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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对消防安全检查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一条: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2012年广西壮 (略) 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 (略) 履行下列消防职责:(三)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消除火灾隐患。

第五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 (略) 域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在组织安全生产和平安建设检查或者考核时,应当检查考核消防安全工作,并听取消防救援机构的意见。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对重大消防问题或者火灾隐患实行专项督办。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消防安全事中事后监管,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抽查,明确抽查范围、抽查事项和抽查细则,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抽查情况和检查结果。消防救援机构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乡镇、街道等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实 (略) 罚。消防救援机构对受委托组织实 (略) 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3.【规范性文件】《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六)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街 (略) 应当履行前款第(一)、(四)、(五)、(六)、(七)项职责,并保障消防工作经费。

4.【规范性文件】《广西壮 (略)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桂政办发〔2019〕57号)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 (略) )履行下列职责:每季度组织相关部门开展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假日期间、农业收获季节和民俗活动期间,加强防火检查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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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对地质灾害险情情况紧急的强行组织避灾疏散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略) 令第394号)第二十九条: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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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对采取非常紧急防汛措施遇到阻拦和拖延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22修订)第三十三条:当河道水位或者流量达到规定的分洪、滞洪标准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有权根据经批准的分洪、滞洪方案,采取分洪、滞洪措施。采取上述措施对 (略) 有危害的,须经有管辖权的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并事先通知 (略) 。

在非常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确定的 (略) (略) 安全, (略) 部牺牲时,在报经有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后,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可以采取非常紧急措施,

实施上述措施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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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对在乡、村 (略) 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拆除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 (略) 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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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及时予以制止、铲除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九条: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实行管制。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禁止走私或者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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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文件:


行政执法事项共22项(其中: (略) 罚5项、行政强制4项、行政检查13项)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执法依据

责任主体

实施主体

备注

1

对违反乡村清洁规定 (略) 罚

(略) 罚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 (略) 乡村清洁条例》(2016年广西壮 (略) 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13号)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擅自拆除、擅自关闭乡村卫生公厕、垃圾 (略) 理等乡村清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

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乡村环境卫生,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公共场所、公路、 (略) 、田间倾倒渣土、垃圾,排放污水,堆放杂物,丢弃农药、化肥包装物和农业废弃物、畜禽尸体;(二)在公共场所、公路、 (略) 堆存粪便;(三) (略) 、 (略) 晾晒谷物、秸秆等物品;(六)其他影响乡村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十九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非指定地点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侵占、损坏、擅自拆除、擅自关闭乡村卫生公厕、垃圾 (略) 理等乡村清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镇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恢复原状,对单位 (略) 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 (略) 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镇综合执法机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略) 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略) 五十元以下罚款;多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略) 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略) 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一)在公共场所、公路、 (略) 、田间倾倒渣土、垃圾,排放污水,堆放杂物,丢弃农药、化肥包装物和农业废弃物、畜禽尸体的;(二)在公共场所、公路、 (略) 堆存粪便的;(三) (略) 、 (略) 晾晒谷物、秸秆等物品的;(四)有其他影响乡村环境卫生行为的。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在非指定地点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镇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略) 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略) 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略)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略) 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大新县宝圩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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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对违反规定擅自占用和损坏乡村公共设施行为 (略) 罚

(略) 罚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 (略) 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8年广西壮 (略)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第五十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和损坏乡村公共设施。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占用和损坏乡村公共设施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镇)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恢复原状,对单 (略) 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 (略) 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大新县宝圩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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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对擅自在村庄、集 (略) 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 (略) 罚

(略) 罚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略) 令第116号)第三十二条: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 (略) 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第四十条擅自在村庄、集 (略) 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 (略) 以罚款。

大新县宝圩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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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 (略) 罚

(略) 罚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略) 令第116号)第三十七条:在村庄、集 (略) 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 (略) 罚。

大新县宝圩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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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对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 (略) 。

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大新县宝圩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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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 (略) 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 (略) 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政执法权的通告(桂政发〔2021〕12号)

6

对生产经营单位提取、使用和管理安全费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 (略) ,以 (略) 、 (略) 、港区、 (略) 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 (略) 域或 (略) 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条: (略) 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 (略) 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略) 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 (略) 财政部 (略) 应急管理部 (略) 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 (略) 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 (略) 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 (略) 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 (略) 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六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 (略) 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六十九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 (略) 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 (略) 理。

大新县宝圩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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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对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 (略) ,以 (略) 、 (略) 、港区、 (略) 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 (略) 域或 (略) 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 (略) 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 (略) 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 (略) 理。

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 (略) 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 (略) 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 (略) 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 (略) 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六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 (略) 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六十九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 (略) 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 (略)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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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对安全生产评价、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 (略) ,以 (略) 、 (略) 、港区、 (略) 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 (略) 域或 (略) 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十三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 (略) 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 (略) 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 (略) 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 (略) 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 (略) 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六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 (略) 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六十九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 (略) 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 (略) 理。

2.【部门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2019年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三条第三款: (略) 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 (略) 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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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对非煤矿山企业劳动条件、安全状况、作业场所、生产设备、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 (略) ,以 (略) 、 (略) 、港区、 (略) 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 (略) 域或 (略) 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 (略) 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 (略) 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 (略) 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 (略) 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六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 (略) 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六十九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 (略) 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 (略) 理。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责:

(一)检查矿山企业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参加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三)检查矿山劳动条件和安全状况;

(四)检查矿山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五)监督矿山企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情况;

(六)参加并监督矿山事故的 (略) 理;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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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

行政检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 (略) ,以 (略) 、 (略) 、港区、 (略) 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 (略) 域或 (略) 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 (略) 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 (略) 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 (略) 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 (略) 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六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 (略) 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六十九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 (略) 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 (略) 理。

2.【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344号公布,20 (略) 令第645号修订)第七十六条: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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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 (略) ,以 (略) 、 (略) 、港区、 (略) 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 (略) 域或 (略) 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 (略) 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 (略) 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 (略) 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 (略) 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六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 (略) 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六十九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 (略) 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 (略) 理。

2.【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国家安 (略) 令第54号)第三十五条:发证机关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进行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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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 (略) ,以 (略) 、 (略) 、港区、 (略) 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 (略) 域或 (略) 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 (略) 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 (略) 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 (略) 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 (略) 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六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 (略) 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六十九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 (略) 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 (略) 理。

2.【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445号公布,20 (略) 令第703号修订)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 (略) 。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3.【部门规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国家安全生产监 (略) 令第60号)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大新县宝圩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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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 (略) ,以 (略) 、 (略) 、港区、 (略) 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 (略) 域或 (略) 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 (略) 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 (略) 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 (略) 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 (略) 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六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 (略) 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六十九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 (略) 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 (略) 理。

2.【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国家安全生产监 (略) 令第40号公布,2015年国家安 (略) 令第79号修正)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危险化学品单位做好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登记建档、备案、监测监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核销和安全管理工作。

首次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重大危险源的运行情况、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和落实情况;

(二)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分级、安全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情况;

(三)重大危险源的监测监控情况;

(四)重大危险源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检测、检验以及维护保养情况;

(五)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修订和演练情况;

(六)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七)安全标志设置情况;

(八)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配备情况;

(九)预防和控制事故措施的落实情况。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 (略) 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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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情况隐患排查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 (略) ,以 (略) 、 (略) 、港区、 (略) 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 (略) 域或 (略) 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 (略) 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 (略) 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 (略) 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 (略) 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六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 (略) 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六十九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 (略) 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 (略) 理。

2.【部门规章】《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1年国家安 (略) 令第39号公布,2015年国家安 (略) 令第78号修正)第二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小型露天采石场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 (略) 理或者实 (略) 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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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地质勘探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 (略) ,以 (略) 、 (略) 、港区、 (略) 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 (略) 域或 (略) 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 (略) 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 (略) 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 (略) 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 (略) 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六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 (略) 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六十九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 (略) 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 (略) 理。

2.【部门规章】《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0年国家安 (略) 令第35号公布,2015年国家安 (略) 令第78号修正)第二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地质勘探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 (略) 理或者实 (略) 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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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编制、定期演练和备案等事项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 (略) ,以 (略) 、 (略) 、港区、 (略) 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 (略) 域或 (略) 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 (略) 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 (略) 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 (略) 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 (略) 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六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 (略) 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六十九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 (略) 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 (略) 理。

2.【行政法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20 (略) 令第708号)第三条: (略) 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略) 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涉及两个以 (略) 域的,由有 (略) 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 (略) 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 (略) 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3.【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国家安全生产监 (略) 令第88号公布,2019年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修正)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 (略) 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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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 (略) ,以 (略) 、 (略) 、港区、 (略) 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 (略) 域或 (略) 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 (略) 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 (略) 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 (略) 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 (略) 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六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 (略) 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六十九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 (略) 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 (略) 理。

2.【部门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国家安 (略) 令第62号公布,2015年国家安 (略) 令第78号修正)第二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下列事项:

(一)发包单位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安全投入等情况;

(二)承包单位的施工资质、应当依法取得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投入落实、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技术力量配备、相关人员的安全资格和持证等情况;

(三)违法发包、转包、分项发包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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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消防安全检查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一条: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2012年广西壮 (略) 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 (略) 履行下列消防职责:(三)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消除火灾隐患。

第五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 (略) 域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在组织安全生产和平安建设检查或者考核时,应当检查考核消防安全工作,并听取消防救援机构的意见。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对重大消防问题或者火灾隐患实行专项督办。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消防安全事中事后监管,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抽查,明确抽查范围、抽查事项和抽查细则,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抽查情况和检查结果。消防救援机构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乡镇、街道等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实 (略) 罚。消防救援机构对受委托组织实 (略) 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3.【规范性文件】《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六)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街 (略) 应当履行前款第(一)、(四)、(五)、(六)、(七)项职责,并保障消防工作经费。

4.【规范性文件】《广西壮 (略)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桂政办发〔2019〕57号)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 (略) )履行下列职责:每季度组织相关部门开展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假日期间、农业收获季节和民俗活动期间,加强防火检查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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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地质灾害险情情况紧急的强行组织避灾疏散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略) 令第394号)第二十九条: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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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采取非常紧急防汛措施遇到阻拦和拖延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22修订)第三十三条:当河道水位或者流量达到规定的分洪、滞洪标准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有权根据经批准的分洪、滞洪方案,采取分洪、滞洪措施。采取上述措施对 (略) 有危害的,须经有管辖权的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并事先通知 (略) 。

在非常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确定的 (略) (略) 安全, (略) 部牺牲时,在报经有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后,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可以采取非常紧急措施,

实施上述措施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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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对在乡、村 (略) 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拆除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 (略) 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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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及时予以制止、铲除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九条: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实行管制。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禁止走私或者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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