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桥梁构件生产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关于桥梁构件生产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宁夏八 (略) :
你单位委托宁夏绿源 (略) 编制的《桥梁构件生产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简称“项目”)收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组织专家对报告表进行了技术评审,经审查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贺兰县贺兰 (略) (略) ,项目地理位置坐标:E106°16′28.159″,N38°44′23.597″。项目北 (略) 道路,东侧 (略) ,南侧为 (略) ,西侧为贺 (略) 。项目建设封闭车间,构件存储场地5000平方米,购置生产、加工、吊装等设备。项目组成主要由主体工程、储运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及环保工程。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1.41%。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分析,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工艺、环保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立建设期环保“三同时”联络员制度,明确人员和职责,定期向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汇报项目建设情况。
2.项目施工期严格落实噪声、扬尘、固体废物等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防止噪声、扬尘、固体废物等污染。
3.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气主要为筒仓呼吸粉尘、搅拌粉尘、切割粉尘、焊接废气、车辆运输扬尘、砂石料装卸堆存粉尘。项目所有筒仓仓顶均自带脉冲袋式除尘器,除尘效率为99%,经脉冲袋式 (略) 理后排放,筒仓呼吸粉尘总排放量为0.0062t/a。项目砂石料库房设置自动喷雾抑尘装置,根据《工业源固体物料堆场颗粒物核算系数手册》中附表粉尘控制效率-洒水粉尘控制效率为74%,则项目投料粉尘排放量为0.0065t/a。搅拌粉尘经自带脉冲袋式 (略) 理,处理效率为99%,处理后搅拌粉尘排放量为0.037t/a。切割粉尘经烟尘捕集装置收集(收集效率90%)+布袋除尘器(效率99%)处理达标后由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风量为1000m3/h。则切割粉尘排放量为0.0039t/a,排放速率0.0086kg/h,排放浓度为8.58mg/m3。切割未被收集粉尘量为0.043t/a,切割位于全封闭生产车间,根据《工业源固体物料堆场颗粒物核算系数手册》中附表全封闭车间粉尘控制效率为99%,则项目切割无组织粉尘排放量为0.*t/a。项目采用移动式焊接烟尘净化器,对焊接产生的烟尘进行捕集,收集效率以90%计,净化效率可达到99%以上,处理后的焊接烟尘无组织排放量约为0.0066t/a。砂石料装卸堆存位于封闭式原料库房,库房顶部设置自动喷雾抑尘装置;厂内车辆运输扬尘经加强车辆管理、道路硬化、洒水降尘 (略) 理。项目废气采取上述措施后,项目可实现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对区域大气环境影响较小。
4.项目运营期废水主要为拌合设备及地面冲废水、养护废水、生活污水,其中拌合设备及地面冲废水、养护废水用于混凝土搅拌过程,不外排;排水主要为生活污水。项目生活污水产生量为720m3/a(2.4m3/d),生活污水经 (略) 理后 (略) (略) ,最终排入宁夏贺兰 (略) (略) 园 (略) 理厂。项目生活污水经 (略) 理后,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CB 8978-1996)三级标准以及宁夏贺兰 (略) (略) 园 (略) 理厂接管标准。
5.项目运营期噪声主要为起重机、切断机、电焊机、搅拌机等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项目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震等措施后,厂界噪声能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008)中的3类标准限值。
6.项目运营期主要产生的固体废物为废金属屑及废金属边角料、废焊条、除尘器收尘灰、废机油、生活垃圾。项目钢筋、钢板切割等过程产生废金属屑及废金属边角料,车间内集中收集后定期外售综合利用。项目焊接过程产生废焊条,集中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项目筒仓和搅拌过程中除尘器收尘灰,直接返回混凝土拌合工序重复使用。项目切割及焊接过程除尘器收尘灰车间内集中收集后定期外售。项目脱模剂采用桶装,废包装桶收集后外售废品回收站。项目机加工设备及维修保养过程产生废机油,产生后分类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点,定期交由有资 (略) 置。本项目废含油手套及抹布分类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点,定期交由有资 (略) 置。职工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 (略) 置。
三、严格按照《报告表》中的各项环保措施和批复要求进行建设。加强环境管理,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该批复只对《报告表》内容有效,如项目建设内容、地点、规模、工艺、环保措施等发生改变,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五年内有效,有效期内项目未开工建设,本批复自动失效。
五、项目建设“三同时”环境监察 (略) (略) (略) 负责。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贺兰县审批 (略)
2024年1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八 (略) :
你单位委托宁夏绿源 (略) 编制的《桥梁构件生产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简称“项目”)收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组织专家对报告表进行了技术评审,经审查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贺兰县贺兰 (略) (略) ,项目地理位置坐标:E106°16′28.159″,N38°44′23.597″。项目北 (略) 道路,东侧 (略) ,南侧为 (略) ,西侧为贺 (略) 。项目建设封闭车间,构件存储场地5000平方米,购置生产、加工、吊装等设备。项目组成主要由主体工程、储运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及环保工程。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1.41%。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分析,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工艺、环保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立建设期环保“三同时”联络员制度,明确人员和职责,定期向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汇报项目建设情况。
2.项目施工期严格落实噪声、扬尘、固体废物等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防止噪声、扬尘、固体废物等污染。
3.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气主要为筒仓呼吸粉尘、搅拌粉尘、切割粉尘、焊接废气、车辆运输扬尘、砂石料装卸堆存粉尘。项目所有筒仓仓顶均自带脉冲袋式除尘器,除尘效率为99%,经脉冲袋式 (略) 理后排放,筒仓呼吸粉尘总排放量为0.0062t/a。项目砂石料库房设置自动喷雾抑尘装置,根据《工业源固体物料堆场颗粒物核算系数手册》中附表粉尘控制效率-洒水粉尘控制效率为74%,则项目投料粉尘排放量为0.0065t/a。搅拌粉尘经自带脉冲袋式 (略) 理,处理效率为99%,处理后搅拌粉尘排放量为0.037t/a。切割粉尘经烟尘捕集装置收集(收集效率90%)+布袋除尘器(效率99%)处理达标后由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风量为1000m3/h。则切割粉尘排放量为0.0039t/a,排放速率0.0086kg/h,排放浓度为8.58mg/m3。切割未被收集粉尘量为0.043t/a,切割位于全封闭生产车间,根据《工业源固体物料堆场颗粒物核算系数手册》中附表全封闭车间粉尘控制效率为99%,则项目切割无组织粉尘排放量为0.*t/a。项目采用移动式焊接烟尘净化器,对焊接产生的烟尘进行捕集,收集效率以90%计,净化效率可达到99%以上,处理后的焊接烟尘无组织排放量约为0.0066t/a。砂石料装卸堆存位于封闭式原料库房,库房顶部设置自动喷雾抑尘装置;厂内车辆运输扬尘经加强车辆管理、道路硬化、洒水降尘 (略) 理。项目废气采取上述措施后,项目可实现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对区域大气环境影响较小。
4.项目运营期废水主要为拌合设备及地面冲废水、养护废水、生活污水,其中拌合设备及地面冲废水、养护废水用于混凝土搅拌过程,不外排;排水主要为生活污水。项目生活污水产生量为720m3/a(2.4m3/d),生活污水经 (略) 理后 (略) (略) ,最终排入宁夏贺兰 (略) (略) 园 (略) 理厂。项目生活污水经 (略) 理后,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CB 8978-1996)三级标准以及宁夏贺兰 (略) (略) 园 (略) 理厂接管标准。
5.项目运营期噪声主要为起重机、切断机、电焊机、搅拌机等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项目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震等措施后,厂界噪声能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008)中的3类标准限值。
6.项目运营期主要产生的固体废物为废金属屑及废金属边角料、废焊条、除尘器收尘灰、废机油、生活垃圾。项目钢筋、钢板切割等过程产生废金属屑及废金属边角料,车间内集中收集后定期外售综合利用。项目焊接过程产生废焊条,集中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项目筒仓和搅拌过程中除尘器收尘灰,直接返回混凝土拌合工序重复使用。项目切割及焊接过程除尘器收尘灰车间内集中收集后定期外售。项目脱模剂采用桶装,废包装桶收集后外售废品回收站。项目机加工设备及维修保养过程产生废机油,产生后分类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点,定期交由有资 (略) 置。本项目废含油手套及抹布分类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点,定期交由有资 (略) 置。职工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 (略) 置。
三、严格按照《报告表》中的各项环保措施和批复要求进行建设。加强环境管理,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该批复只对《报告表》内容有效,如项目建设内容、地点、规模、工艺、环保措施等发生改变,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五年内有效,有效期内项目未开工建设,本批复自动失效。
五、项目建设“三同时”环境监察 (略) (略) (略) 负责。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贺兰县审批 (略)
2024年1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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