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东县数据局关于2024年12月5日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如东县数据局关于2024年12月5日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做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示期:自公示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
受理公示反馈情况:无意见
联系电话:0513-*
通讯地址:如东县城中 (略) 16号
邮 编:*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略) 年产50吨吡喹酮原料药技改项目 | 如东县洋口化学工业 (略) 18号 | (略) | 江苏 (略) | 海正药业拟投资2435.*元,在 (略) 厂区原料药车间3和精烘包车间,新增购置配置罐、结晶罐、三合一、粉碎机、干燥机等主要生产设备8台(套),实施年产50吨吡喹酮原料药技改。技改前后吡喹酮原料药产能不变. | 1)废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气主要为工艺废气。其中工艺废气含氯有机废气经过“水喷淋+(在线再生)树脂吸附+RTO废 (略) 理系统(一级碱喷淋+RTO+三级碱吸收);其他废气经过一级碱喷淋③/水喷淋+RTO废 (略) 理系统(一级碱喷淋+RTO+三级碱吸收)处理。 有组织废气中颗粒物、*苯、非*烷总烃、二氯*烷、氯化氢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042—2021)中标准,有组织废气中醋酸、三*胺、*醇执行估算值,有组织废气中硫酸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标准。 无组织废气中氯化氢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042—2021),无组织废气中二氯*烷、*苯、非*烷总烃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中标准,无组织废气中颗粒物、硫酸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标准。 厂区内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042—2021)中限值。 本项目;处理后各污染因子能达标排放。有机废气去除效率有保障。废气排放标准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042—2021)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 (2)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水经 (略) 理后排放至如东 (略) (略) 理,如东 (略) 排放执行《化学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939-2020)中排放标准, (略) 理达标后排入黄海。本项目对受纳尾水的水体影响较小,不 (略) 域水环境质量。 (3)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主要噪声源为风机、机械泵等,采用“厂房隔声、减振”等措施,可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3类标准。 (4)固废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均得 (略) 理,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项目固废 (略) 置,不产生二次污染。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做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示期:自公示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
受理公示反馈情况:无意见
联系电话:0513-*
通讯地址:如东县城中 (略) 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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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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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略) 年产50吨吡喹酮原料药技改项目 | 如东县洋口化学工业 (略) 18号 | (略) | 江苏 (略) | 海正药业拟投资2435.*元,在 (略) 厂区原料药车间3和精烘包车间,新增购置配置罐、结晶罐、三合一、粉碎机、干燥机等主要生产设备8台(套),实施年产50吨吡喹酮原料药技改。技改前后吡喹酮原料药产能不变. | 1)废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气主要为工艺废气。其中工艺废气含氯有机废气经过“水喷淋+(在线再生)树脂吸附+RTO废 (略) 理系统(一级碱喷淋+RTO+三级碱吸收);其他废气经过一级碱喷淋③/水喷淋+RTO废 (略) 理系统(一级碱喷淋+RTO+三级碱吸收)处理。 有组织废气中颗粒物、*苯、非*烷总烃、二氯*烷、氯化氢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042—2021)中标准,有组织废气中醋酸、三*胺、*醇执行估算值,有组织废气中硫酸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标准。 无组织废气中氯化氢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042—2021),无组织废气中二氯*烷、*苯、非*烷总烃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中标准,无组织废气中颗粒物、硫酸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标准。 厂区内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042—2021)中限值。 本项目;处理后各污染因子能达标排放。有机废气去除效率有保障。废气排放标准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042—2021)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 (2)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水经 (略) 理后排放至如东 (略) (略) 理,如东 (略) 排放执行《化学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939-2020)中排放标准, (略) 理达标后排入黄海。本项目对受纳尾水的水体影响较小,不 (略) 域水环境质量。 (3)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主要噪声源为风机、机械泵等,采用“厂房隔声、减振”等措施,可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3类标准。 (4)固废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均得 (略) 理,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项目固废 (略) 置,不产生二次污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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