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旗本级保留和取消证明事项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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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旗本级保留和取消证明事项目录清单

关于公布旗本级保留和取消证明事项

目录清单

各乡、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减证便民、优化服务,我旗对各部门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工作中需要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供的各类证明材料进行了全面清理。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旗本级保留、取消的证明事项目录清单予以公布,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强化清单管理

   (略) 、部门要把证明事项清理工作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措施,进一步转变行政管理方式,规范行政行为,切实改进服务作风,提升监管效能。凡列入保留目录的证明事项,全部实行清单管理。凡未纳入清单的证明事项,一律不得再要求企业和群众在办事过程中提供,不得变相设置门槛或者以其他形式要求提供。各部门、地区要根据法律法规调整和国家、 (略) 、 (略) 清单公布情况。及时对本部门证明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略) 备案。

  二、加强宣传解读

   (略) 、部门要通过旗 (略) 站或具有广 (略) 集中公布证明事项保留清单和取消清单, (略) 集中公布证明事项保留清单和取消清单, (略) 等途径向社会做好宣传解读工作。对于保留的证明事项,要逐项列明设定依据、开具单位、办事指南等。对于取消的证明事项要及时做好内部培训、衔接和执行工作,公布新的办事指南,保证平稳过渡,防止出现管理和服务“真空”。

  三、加强监督检查

   (略) (略) 、各部门单位违法增加证明事项和证明材料、提高证明要求、随意将行政机关的核查义务转嫁给群众和企业的,要及时 (略) 。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监督问责力度,对索要“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等各类无谓证明的单位和人员,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此前公布的与证明事项相关的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旗本级证明事项投诉监督电话:0472—#

  附件: 证明事项保留、取消目录.xlsx

  土默特 (略)

  2024年11月16日

关于公布旗本级保留和取消证明事项

目录清单

各乡、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减证便民、优化服务,我旗对各部门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工作中需要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供的各类证明材料进行了全面清理。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旗本级保留、取消的证明事项目录清单予以公布,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强化清单管理

   (略) 、部门要把证明事项清理工作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措施,进一步转变行政管理方式,规范行政行为,切实改进服务作风,提升监管效能。凡列入保留目录的证明事项,全部实行清单管理。凡未纳入清单的证明事项,一律不得再要求企业和群众在办事过程中提供,不得变相设置门槛或者以其他形式要求提供。各部门、地区要根据法律法规调整和国家、 (略) 、 (略) 清单公布情况。及时对本部门证明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略) 备案。

  二、加强宣传解读

   (略) 、部门要通过旗 (略) 站或具有广 (略) 集中公布证明事项保留清单和取消清单, (略) 集中公布证明事项保留清单和取消清单, (略) 等途径向社会做好宣传解读工作。对于保留的证明事项,要逐项列明设定依据、开具单位、办事指南等。对于取消的证明事项要及时做好内部培训、衔接和执行工作,公布新的办事指南,保证平稳过渡,防止出现管理和服务“真空”。

  三、加强监督检查

   (略) (略) 、各部门单位违法增加证明事项和证明材料、提高证明要求、随意将行政机关的核查义务转嫁给群众和企业的,要及时 (略) 。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监督问责力度,对索要“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等各类无谓证明的单位和人员,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此前公布的与证明事项相关的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旗本级证明事项投诉监督电话:0472—#

  附件: 证明事项保留、取消目录.xlsx

  土默特 (略)

  2024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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