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池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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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池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烈士褒扬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烈士陵园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我县 (略) 与退役 (略) 实地勘察,现将盐池县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划定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设施地址:盐池县革命烈士纪念园、盐池县解放公园

保护级别: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管理单位:盐池县双拥和烈士纪念设施管理服务中心

保护范围:盐池县烈士陵园(12.78亩)、毛泽民纪念馆(0.9

亩)、革命烈士纪念碑(0.6亩)

二、保护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英烈无关或者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不符合安葬条件人员修建纪念设施、安葬或安放骨灰或者遗体的,由县退役军人工作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盐池县纪念设施保护范围示意图、平面图


盐池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联系人:强永军 联系电话:*)

为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烈士褒扬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烈士陵园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我县 (略) 与退役 (略) 实地勘察,现将盐池县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划定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设施地址:盐池县革命烈士纪念园、盐池县解放公园

保护级别: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管理单位:盐池县双拥和烈士纪念设施管理服务中心

保护范围:盐池县烈士陵园(12.78亩)、毛泽民纪念馆(0.9

亩)、革命烈士纪念碑(0.6亩)

二、保护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英烈无关或者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不符合安葬条件人员修建纪念设施、安葬或安放骨灰或者遗体的,由县退役军人工作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盐池县纪念设施保护范围示意图、平面图


盐池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联系人:强永军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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