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县香泉镇张集街道北侧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内容
 
发送至邮箱

和县香泉镇张集街道北侧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摘 要

一、基本情况

地块名称:和县香泉镇张集街道北侧项目地块

占地面积:1726.99 m2

地理位置: (略) 和县香泉镇张 (略)

土地使用权人:马 (略)

土地利用现状:待建设空地(闲置牛棚、民房)

用地性质:第一类用地中的居住用地

委托单位:和县香泉镇人民政府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单位: (略) (略)

调查缘由:本次调查地块历史上为村庄,1986年至2003年地块内为原张集面粉厂;2003年至2016年地块闲置;2017年地块租赁作为饲养奶牛使用;2023年12月地块出让予马 (略) ,拟建设商住项目,地块用地性质变更为第一类用地中的居住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现依相关要求对地块土壤状况进行补充调查。

二、第一阶段调查

第一阶段调查工作开展时间为2024年11月,调查单位结合现场踏勘、资料分析和人员访谈,对地块进行了污染识别。污染识别的结果,地块周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对地块存在潜在污染风险,地块需要进行第二阶段初步采样分析调查,通过现场采样分析确定地块是否存在污染。后续采样调查需关注的特征污染物为重金属、*苯、二*苯、氟化物和石油烃(C10-C40)。

三、第二阶段调查

第二阶段调查工作开展时间为2024年11月至2024年12月。调查单位根据第一阶段调查的污染识别结果,结合收集到的相关资料和地块现场情况,制定了地块第二阶段初步采样分析调查方案,于2024年11月进行了现场采样工作,委托合肥斯坦 (略) 负责采集样品并进行实验室检测分析。本次调查地块内共布设3个土壤采样点,共送检12组土壤样品(不含平行样),土壤样品污染物检测指标为《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2018)中的基础45项、pH值、氟化物和石油烃(C10-C40)。地块内共布设了2口地下水监测井,共送检2组地下水样品(不含平行样),地下水样品质量检测指标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2017)中的常规35项(《地下水质量标准》(GB *-2017)中表1,除微生物指标及放射性指标外所有指标。)、二*苯和石油烃(C10-C40)。

本次调查土壤样品选取了《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2018)中第一类用地的筛选值作为评价标准;土壤样品中的氟化物选取了《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DB 4403/T 67-2020)中第一类用地的筛选值作为评价标准。地下水样品选取了《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2017)中Ⅳ类作为评价标准;地下水样品中的石油烃选取了《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沪环土〔2020〕62号)附件5中石油烃第一类用地筛选值作为评价标准。

检测结果表明:地块内送检的所有土壤样品检出污染物浓度均未超过选用的《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2018)第一类用地的筛选值;氟化物的检出浓度均未超过选用的《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DB 4403/T 67-2020)中第一类用地的筛选值。

除两个点位的肉眼可见物和浊度两个感官指标外,所有地下水样品中质量指标检出浓度均未超过选用的《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 *-2017)中Ⅳ类标准;所有地下水样品中石油烃(C10-C40)的检出浓度均未超过选用的《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沪环土〔2020〕62号)附件5中石油烃第一类用地的筛选值。由于本次调查地块不在地下水饮用水源(在用、备用、应急、规划水源)补 (略) (略) ,后期不作为饮用水使用,没有对人体的暴露途径,地块内地下水环境质量可接受。

、调查结论

经地块调查的历史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及实地采样分析,该地块土壤污染物含量不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2018)规定的第一类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不属于污染地块。

, (略) , (略) , (略) ,上海,合肥,马鞍山,深圳

摘 要

一、基本情况

地块名称:和县香泉镇张集街道北侧项目地块

占地面积:1726.99 m2

地理位置: (略) 和县香泉镇张 (略)

土地使用权人:马 (略)

土地利用现状:待建设空地(闲置牛棚、民房)

用地性质:第一类用地中的居住用地

委托单位:和县香泉镇人民政府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单位: (略) (略)

调查缘由:本次调查地块历史上为村庄,1986年至2003年地块内为原张集面粉厂;2003年至2016年地块闲置;2017年地块租赁作为饲养奶牛使用;2023年12月地块出让予马 (略) ,拟建设商住项目,地块用地性质变更为第一类用地中的居住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现依相关要求对地块土壤状况进行补充调查。

二、第一阶段调查

第一阶段调查工作开展时间为2024年11月,调查单位结合现场踏勘、资料分析和人员访谈,对地块进行了污染识别。污染识别的结果,地块周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对地块存在潜在污染风险,地块需要进行第二阶段初步采样分析调查,通过现场采样分析确定地块是否存在污染。后续采样调查需关注的特征污染物为重金属、*苯、二*苯、氟化物和石油烃(C10-C40)。

三、第二阶段调查

第二阶段调查工作开展时间为2024年11月至2024年12月。调查单位根据第一阶段调查的污染识别结果,结合收集到的相关资料和地块现场情况,制定了地块第二阶段初步采样分析调查方案,于2024年11月进行了现场采样工作,委托合肥斯坦 (略) 负责采集样品并进行实验室检测分析。本次调查地块内共布设3个土壤采样点,共送检12组土壤样品(不含平行样),土壤样品污染物检测指标为《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2018)中的基础45项、pH值、氟化物和石油烃(C10-C40)。地块内共布设了2口地下水监测井,共送检2组地下水样品(不含平行样),地下水样品质量检测指标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2017)中的常规35项(《地下水质量标准》(GB *-2017)中表1,除微生物指标及放射性指标外所有指标。)、二*苯和石油烃(C10-C40)。

本次调查土壤样品选取了《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2018)中第一类用地的筛选值作为评价标准;土壤样品中的氟化物选取了《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DB 4403/T 67-2020)中第一类用地的筛选值作为评价标准。地下水样品选取了《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2017)中Ⅳ类作为评价标准;地下水样品中的石油烃选取了《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沪环土〔2020〕62号)附件5中石油烃第一类用地筛选值作为评价标准。

检测结果表明:地块内送检的所有土壤样品检出污染物浓度均未超过选用的《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2018)第一类用地的筛选值;氟化物的检出浓度均未超过选用的《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DB 4403/T 67-2020)中第一类用地的筛选值。

除两个点位的肉眼可见物和浊度两个感官指标外,所有地下水样品中质量指标检出浓度均未超过选用的《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 *-2017)中Ⅳ类标准;所有地下水样品中石油烃(C10-C40)的检出浓度均未超过选用的《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沪环土〔2020〕62号)附件5中石油烃第一类用地的筛选值。由于本次调查地块不在地下水饮用水源(在用、备用、应急、规划水源)补 (略) (略) ,后期不作为饮用水使用,没有对人体的暴露途径,地块内地下水环境质量可接受。

、调查结论

经地块调查的历史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及实地采样分析,该地块土壤污染物含量不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2018)规定的第一类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不属于污染地块。

, (略) , (略) , (略) ,上海,合肥,马鞍山,深圳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收藏

首页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