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大埔110千伏三河站扩建第二台主变工程
梅州大埔110千伏三河站扩建第二台主变工程
报来梅州大埔110千伏三河站扩建第二台主变工程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适应大埔县 (略) 域负荷增长需求,满足主变“N-1”原则,提高供电可靠性,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略) 建设梅州大埔110千伏三河站扩建第二台主变工程项目(项目代码为:2411-#-04-01-#)。
二、项目建设 (略) 大埔县三河镇。
三、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
扩建1台40兆伏安主变,新建10千伏出线9回,主变低压侧装设2组5兆乏电容器。
四、项目静态投资1013.#元,动态投资(总投资)为#元,其中项目资本金为#元,占总投资的30%,贷款融资#元,占总投资的70%。
五、项目要切实抓好建设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行业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杜绝发生安全事故;在项目实施中,要进一步加强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风险因素的分析,针对识别的特征风险因素,做好项目各阶段风险防范、化解工作;要按有关规定做好项目质监工作,在收到核准文件后将电力项目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事项告知书(附件1)加盖公章 (略) 。
六、请项目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招投标的规定,工程招标核准意见详见附件2。
七、项目核准的相关文件分别是《广 (略) 关于 (略) 发展“十四五”规划中期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粤能电力函〔2024〕151号),大埔县 (略) 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粤〔2020〕大埔县不动产权第#号) (略) (略) (略) 《关于印发梅州大埔110千伏三河站扩建第二台主变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意见的通知》(梅供电计〔2024〕67号)。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申请,我局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
九、 (略) 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手续。
十、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 (略) 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 (略) 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附件:1.电力项目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事项告知书
2.招标核准意见
报来梅州大埔110千伏三河站扩建第二台主变工程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适应大埔县 (略) 域负荷增长需求,满足主变“N-1”原则,提高供电可靠性,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略) 建设梅州大埔110千伏三河站扩建第二台主变工程项目(项目代码为:2411-#-04-01-#)。
二、项目建设 (略) 大埔县三河镇。
三、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
扩建1台40兆伏安主变,新建10千伏出线9回,主变低压侧装设2组5兆乏电容器。
四、项目静态投资1013.#元,动态投资(总投资)为#元,其中项目资本金为#元,占总投资的30%,贷款融资#元,占总投资的70%。
五、项目要切实抓好建设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行业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杜绝发生安全事故;在项目实施中,要进一步加强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风险因素的分析,针对识别的特征风险因素,做好项目各阶段风险防范、化解工作;要按有关规定做好项目质监工作,在收到核准文件后将电力项目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事项告知书(附件1)加盖公章 (略) 。
六、请项目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招投标的规定,工程招标核准意见详见附件2。
七、项目核准的相关文件分别是《广 (略) 关于 (略) 发展“十四五”规划中期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粤能电力函〔2024〕151号),大埔县 (略) 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粤〔2020〕大埔县不动产权第#号) (略) (略) (略) 《关于印发梅州大埔110千伏三河站扩建第二台主变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意见的通知》(梅供电计〔2024〕67号)。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申请,我局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
九、 (略) 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手续。
十、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 (略) 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 (略) 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附件:1.电力项目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事项告知书
2.招标核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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