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第二分局关于2024年12月5日受理和拟作出行政审批的建设项目情况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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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第二分局关于2024年12月5日受理和拟作出行政审批的建设项目情况公示

(略) (略) (略)

关于2024年12月5日受理和拟作出行政审批的建设项目情况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1个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受理和拟审查。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七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通讯地址: (略) (略) (略) (略) (略)

邮  编:#

受理和拟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受理时间

环评文件/环评机构

建设

地点

建设

单位

基本情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联系电话

1

(略) 年产#套零部件生产线智能化改造项目

2024年12月5日

河南 (略)

河 (略) (略) 陕州大道3758号

(略)

利 (略) 原有特种专用车辆车间进行建设,原有生产线已拆除,利用现有闲置车间改造为年产#套零部件生产线智能化改造项目。

一、营运期

(1)废气

抛丸打砂废气经“旋风除尘+滤筒除尘器”净化后经22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同时满足《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涉锅炉/炉窑排放差异化管控要求A级企业绩效分级指标要求。电泳槽废气经“活性炭过滤器”装置净化后经20m高排气筒排放,电泳烘干(含天然气燃烧)、塑粉固化(含天然气燃烧)废气通过“催化燃烧”装 (略) 理后经20m高排气筒排放,非#烷总烃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1/ 1951—2020)中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SO2、NOX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排放限值要求,同时满足《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中涉锅炉/炉窑企业A 级绩效分级指标要求;热水锅炉天然气燃烧采用超低氮燃烧器后,颗粒物、SO2、NOX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089-2021)表1标准的要求。无组织颗粒物厂界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限值要求,非#烷总烃厂界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的要求,同时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中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2)废水

本项目废水 (略) (略) 理后储存于中间水池,一部分回用于生产,一部分排 (略) 污水厂(三 (略) )处理,外排废水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排放标准 (略) 污水厂(三 (略) )进水水质要求。

(3)噪声

本项目噪声源主要来源于设备噪声,经采取厂房隔声、设备减振、选用低噪声设备等降噪措施后,厂界噪声不得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声环 (略) 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4)固体废物

废钢材边角料、废焊头、焊渣、废钢丸在一般固废间暂存后外售;UF系统废超滤膜、纯水制备废RO膜、纯水制备废活性碳在一般固废间暂存后由厂家回收;除尘器收集的粉尘、生化污泥交由环 (略) 置;废电泳漆桶、废脱脂剂桶、废硅烷剂桶、废催化剂在危废间暂存后交由厂家回收;废活性炭、物化污泥在危废暂存间暂存后定期交由有资 (略) 置。

0398-#


(略) (略) (略)

关于2024年12月5日受理和拟作出行政审批的建设项目情况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1个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受理和拟审查。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七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通讯地址: (略) (略) (略) (略)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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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和拟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受理时间

环评文件/环评机构

建设

地点

建设

单位

基本情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联系电话

1

(略) 年产#套零部件生产线智能化改造项目

2024年12月5日

河南 (略)

河 (略) (略) 陕州大道3758号

(略)

利 (略) 原有特种专用车辆车间进行建设,原有生产线已拆除,利用现有闲置车间改造为年产#套零部件生产线智能化改造项目。

一、营运期

(1)废气

抛丸打砂废气经“旋风除尘+滤筒除尘器”净化后经22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同时满足《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涉锅炉/炉窑排放差异化管控要求A级企业绩效分级指标要求。电泳槽废气经“活性炭过滤器”装置净化后经20m高排气筒排放,电泳烘干(含天然气燃烧)、塑粉固化(含天然气燃烧)废气通过“催化燃烧”装 (略) 理后经20m高排气筒排放,非#烷总烃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1/ 1951—2020)中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SO2、NOX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排放限值要求,同时满足《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中涉锅炉/炉窑企业A 级绩效分级指标要求;热水锅炉天然气燃烧采用超低氮燃烧器后,颗粒物、SO2、NOX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089-2021)表1标准的要求。无组织颗粒物厂界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限值要求,非#烷总烃厂界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的要求,同时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中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2)废水

本项目废水 (略) (略) 理后储存于中间水池,一部分回用于生产,一部分排 (略) 污水厂(三 (略) )处理,外排废水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排放标准 (略) 污水厂(三 (略) )进水水质要求。

(3)噪声

本项目噪声源主要来源于设备噪声,经采取厂房隔声、设备减振、选用低噪声设备等降噪措施后,厂界噪声不得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声环 (略) 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4)固体废物

废钢材边角料、废焊头、焊渣、废钢丸在一般固废间暂存后外售;UF系统废超滤膜、纯水制备废RO膜、纯水制备废活性碳在一般固废间暂存后由厂家回收;除尘器收集的粉尘、生化污泥交由环 (略) 置;废电泳漆桶、废脱脂剂桶、废硅烷剂桶、废催化剂在危废间暂存后交由厂家回收;废活性炭、物化污泥在危废暂存间暂存后定期交由有资 (略) 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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