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梓有集艺展中心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批复
关于《梓有集艺展中心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批复
湖北省梓山湖 (略) :
你公司报送的《梓有集艺展中心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项目概况
梓有集艺展中心建设项目(项目代码:2307-*-04-01-*) (略) (略) 贺胜桥镇桃林村梓有集农文旅 (略) ,项目中心经纬度:东经114°21"4",北纬29°58"23"。总占用地面积3602m2,其中永久用地3302m2,临时用地300m2,新建艺展中心总建筑面积2927.5m2,其中计容总建筑面积2939.5m2。配套建设供电、排水、绿化等附属设施。本工程总挖方1.*m3,总填方0.*m3,弃方1.*m3,弃方运往梓有集民宿宿集建设项目。工程总投资*元,其中土建投资*元。项目于2024年1月开工,计划2025年12月底完工,总工期为24个月。
二、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
(二)同意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南 (略) 一级标准。
(三)同意工程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共计0.36hm2。
(四)《报告表》确定的防治责任范围面积0.36hm2, (略) 包括 (略) 、道 (略) 、景 (略) 、临时 (略) 和生 (略) 。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内容。经预测,项目建设扰动地表面积0.36hm2;项目建设在预测期内水土流失总量为33.14t,新增水土流失量为30.25t。
(六)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 (略) 和设计。
1. (略) :基本同意主体提出的表土剥离、场地平整、 (略) ;同意方案新增临时排水沟、临时沉砂池措施。
2.道 (略) :基本同意主体提出的表土剥离、土地整治、硬化层清除。
3.景 (略) :基本同意主体提出的表土剥离与回覆、景观绿化、场地平整措施;同意方案新增临时苫盖措施。
4.临时 (略) :基本同意主体提出的场地平整;同意方案新增撒播草籽、袋装土拦挡、临时苫盖、临时排水沟、临时沉沙池措施。
5.生 (略) :基本同意主体提出的表土剥离与回覆、 (略) 、场地平整、硬化层清除;同意方案新增种植乔木、临时排水沟措施。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八)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的编制原则、方法和防治效果分析的结论。工程水土保持总投资39.*元,主体已列费用25.*元,方案新增费用13.*元。其中工程措施费22.*元,植物措施费3.*元,临时工程措施费1.*元,独立费用8.*元,基本预备费2.*元,水土保持补偿费0.*元。
三、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资金、监理、管理等保障措施,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与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水土保持措施,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与管理。
(三)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和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依法进行水土流失防治的同时,按照《关于水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征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鄂税发〔2020〕62号)依法依规向国 (略) (略) (略) (略) 自行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0.*元。
(五)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在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时,应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 (略) 水 (略) 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六)工程完工后,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鄂水利函〔2017〕790号)的要求及相关规定,本项目在投产使用前应自主组织水土保持设施专项验收,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向社会公开并同时 (略) 水 (略) 报备;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略) (略) 水 (略)
2024年12月4日
湖北省梓山湖 (略) :
你公司报送的《梓有集艺展中心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项目概况
梓有集艺展中心建设项目(项目代码:2307-*-04-01-*) (略) (略) 贺胜桥镇桃林村梓有集农文旅 (略) ,项目中心经纬度:东经114°21"4",北纬29°58"23"。总占用地面积3602m2,其中永久用地3302m2,临时用地300m2,新建艺展中心总建筑面积2927.5m2,其中计容总建筑面积2939.5m2。配套建设供电、排水、绿化等附属设施。本工程总挖方1.*m3,总填方0.*m3,弃方1.*m3,弃方运往梓有集民宿宿集建设项目。工程总投资*元,其中土建投资*元。项目于2024年1月开工,计划2025年12月底完工,总工期为24个月。
二、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
(二)同意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南 (略) 一级标准。
(三)同意工程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共计0.36hm2。
(四)《报告表》确定的防治责任范围面积0.36hm2, (略) 包括 (略) 、道 (略) 、景 (略) 、临时 (略) 和生 (略) 。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内容。经预测,项目建设扰动地表面积0.36hm2;项目建设在预测期内水土流失总量为33.14t,新增水土流失量为30.25t。
(六)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 (略) 和设计。
1. (略) :基本同意主体提出的表土剥离、场地平整、 (略) ;同意方案新增临时排水沟、临时沉砂池措施。
2.道 (略) :基本同意主体提出的表土剥离、土地整治、硬化层清除。
3.景 (略) :基本同意主体提出的表土剥离与回覆、景观绿化、场地平整措施;同意方案新增临时苫盖措施。
4.临时 (略) :基本同意主体提出的场地平整;同意方案新增撒播草籽、袋装土拦挡、临时苫盖、临时排水沟、临时沉沙池措施。
5.生 (略) :基本同意主体提出的表土剥离与回覆、 (略) 、场地平整、硬化层清除;同意方案新增种植乔木、临时排水沟措施。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八)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的编制原则、方法和防治效果分析的结论。工程水土保持总投资39.*元,主体已列费用25.*元,方案新增费用13.*元。其中工程措施费22.*元,植物措施费3.*元,临时工程措施费1.*元,独立费用8.*元,基本预备费2.*元,水土保持补偿费0.*元。
三、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资金、监理、管理等保障措施,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与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水土保持措施,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与管理。
(三)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和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依法进行水土流失防治的同时,按照《关于水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征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鄂税发〔2020〕62号)依法依规向国 (略) (略) (略) (略) 自行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0.*元。
(五)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在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时,应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 (略) 水 (略) 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六)工程完工后,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鄂水利函〔2017〕790号)的要求及相关规定,本项目在投产使用前应自主组织水土保持设施专项验收,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向社会公开并同时 (略) 水 (略) 报备;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略) (略) 水 (略)
2024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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