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璧住建罚告〔2024〕第0006号
四川 (略) :
你公司于2024年8月, (略) “重庆璧山爱琴海购物中心工程”施工过程中,未按相关安全管理规定进行施工,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涉嫌违反《 (略) 建筑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制度。建筑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项目经理是本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建筑企业应当加强文明施工管理,科学组织施工,做好施工现场的各项管理工作。”之规定。
根据《 (略) 建筑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第(六)项“建筑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施工、停止六个月到十二个月的投标资格、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略) 以一万元至十万元罚款:(六)违反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或对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略) 规 (略) 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罚款数额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则:(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 (略) 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 (略) 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以下确定(包含本数), (略) 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 (略) 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70%实 (略) 罚(不包含本数);”。拟对四¥*.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个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你(个人)无进一步陈述、申辩的意见,本机关将调查终结并 依法作 (略) 罚决定。如你(个人)有进一步陈述、申辩的意见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略)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4年12月6日
璧住建罚告〔2024〕第0006号
四川 (略) :
你公司于2024年8月, (略) “重庆璧山爱琴海购物中心工程”施工过程中,未按相关安全管理规定进行施工,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涉嫌违反《 (略) 建筑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制度。建筑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项目经理是本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建筑企业应当加强文明施工管理,科学组织施工,做好施工现场的各项管理工作。”之规定。
根据《 (略) 建筑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第(六)项“建筑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施工、停止六个月到十二个月的投标资格、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略) 以一万元至十万元罚款:(六)违反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或对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略) 规 (略) 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罚款数额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则:(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 (略) 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 (略) 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以下确定(包含本数), (略) 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 (略) 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70%实 (略) 罚(不包含本数);”。拟对四¥*.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个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你(个人)无进一步陈述、申辩的意见,本机关将调查终结并 依法作 (略) 罚决定。如你(个人)有进一步陈述、申辩的意见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略)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4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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