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生态环境局宁陵分局关于嘉施利宁陵化肥有限公司年产40万吨复合肥生产线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意见的公告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宁陵分局关于嘉施利宁陵化肥有限公司年产40万吨复合肥生产线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意见的公告
宁环审〔2024〕13号
嘉施利(宁陵) (略) :
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略)D)上报由河南 (略) 编制的《嘉施利(宁陵) (略) 年产(略)吨复合肥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 (略) 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据环评文件分析结论,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总投资(略)元(其中环保投资(略)元),依托企业现有生产车间、原料库、成品库、给排水供电供热工程,更新换代部分生产设备,改建(略)吨复合肥生产线三条(去除液氨、硫酸等原材料及相关设备、以挤压造粒替代氨酸造粒改建三车间(略)吨常规复合肥生产线,去除包膜、烘干、冷却、调理工序将四车间生产设施迁建到六车间建成(略)吨掺混肥生产线,增加筛分、抛光预热、二次筛分、养护、冷却工序将五车间改造成(略)吨包膜生产线)以及与其相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等。环保措施可行,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环评文件提出的选址位置、建设内容、工艺方案、污染防范措施建设。
二、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环评文件,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三、你单位应全面落实该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本环评文件和审批意见,确保环保工程设计规范,污染防范措施、环保设施投资得到落实。
(二)依据环评文件和本批复要求,对项目实施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采取相应的污染防范措施和生态影响减缓措施。
(三)项目污染控制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 洗涤塔废水、生产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职工生活污水依托现有 (略) 理达到《化工行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标准》(DB41/1135-2016)后排入宁陵县第二污水厂 (略) 理。
2、废气 采取车间封闭、主要污染工序密闭作业、各产污节点集尘罩或集气管道负压收集、热风炉以天然气为燃料配套低氮燃烧技术、常规复合肥生产线工艺废气沉降室沉降+4套袋式除尘+1套洗涤塔洗涤+60m排气筒排放、包膜肥生产线工艺废气2套袋式除尘+1套洗涤塔洗涤+15m排气筒排放、掺混肥生产线工艺废气1套袋式除尘+15m排气筒排放等有效防控、治理措施后,颗粒物、氨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不得超过《化学肥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557-2023)规定的有组织排放浓度限值和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3、噪声 采取 (略) 布局、优选高效低噪声设备建设、合理安排生产时间、基础减振、厂房隔声、加强设备日常维护等有效隔音、降噪措施后,厂界噪声排放不得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略))表1规定的3类声环 (略) 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4、固体废物 除尘器收尘、洗涤塔沉渣、筛分固废全部回用于生产;废原料包装袋/桶分类收集后定期外售或交由相关厂家再生利用;机修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等危险废物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关要求收集、贮存,并委托有资质单 (略) 置;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 (略) 置。
5、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二氧化硫≤0.076t/a、氮氧化物≤0.576t/a,化学需氧量、氨氮、挥发性有机物新增排放量均为零。
四、国家、地方标准如若修订,企业须按新标准执行。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执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法律规定;建成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及时组织项目竣工环保验收。
六、项目环保措施落实 (略) (略) 宁陵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日常监管。
七、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逾期方开工建设的,项目环评文 (略) 重新审核;如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应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宁陵县行政服务中心 (略) 窗口
邮编:(略) 联系电话:0370-(略)
2024年8月5日
主办: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股
抄送: (略) (略) 宁陵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河南 (略)
宁环审〔2024〕13号
嘉施利(宁陵) (略) :
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略)D)上报由河南 (略) 编制的《嘉施利(宁陵) (略) 年产(略)吨复合肥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 (略) 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据环评文件分析结论,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总投资(略)元(其中环保投资(略)元),依托企业现有生产车间、原料库、成品库、给排水供电供热工程,更新换代部分生产设备,改建(略)吨复合肥生产线三条(去除液氨、硫酸等原材料及相关设备、以挤压造粒替代氨酸造粒改建三车间(略)吨常规复合肥生产线,去除包膜、烘干、冷却、调理工序将四车间生产设施迁建到六车间建成(略)吨掺混肥生产线,增加筛分、抛光预热、二次筛分、养护、冷却工序将五车间改造成(略)吨包膜生产线)以及与其相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等。环保措施可行,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环评文件提出的选址位置、建设内容、工艺方案、污染防范措施建设。
二、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环评文件,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三、你单位应全面落实该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本环评文件和审批意见,确保环保工程设计规范,污染防范措施、环保设施投资得到落实。
(二)依据环评文件和本批复要求,对项目实施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采取相应的污染防范措施和生态影响减缓措施。
(三)项目污染控制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 洗涤塔废水、生产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职工生活污水依托现有 (略) 理达到《化工行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标准》(DB41/1135-2016)后排入宁陵县第二污水厂 (略) 理。
2、废气 采取车间封闭、主要污染工序密闭作业、各产污节点集尘罩或集气管道负压收集、热风炉以天然气为燃料配套低氮燃烧技术、常规复合肥生产线工艺废气沉降室沉降+4套袋式除尘+1套洗涤塔洗涤+60m排气筒排放、包膜肥生产线工艺废气2套袋式除尘+1套洗涤塔洗涤+15m排气筒排放、掺混肥生产线工艺废气1套袋式除尘+15m排气筒排放等有效防控、治理措施后,颗粒物、氨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不得超过《化学肥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557-2023)规定的有组织排放浓度限值和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3、噪声 采取 (略) 布局、优选高效低噪声设备建设、合理安排生产时间、基础减振、厂房隔声、加强设备日常维护等有效隔音、降噪措施后,厂界噪声排放不得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略))表1规定的3类声环 (略) 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4、固体废物 除尘器收尘、洗涤塔沉渣、筛分固废全部回用于生产;废原料包装袋/桶分类收集后定期外售或交由相关厂家再生利用;机修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等危险废物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关要求收集、贮存,并委托有资质单 (略) 置;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 (略) 置。
5、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二氧化硫≤0.076t/a、氮氧化物≤0.576t/a,化学需氧量、氨氮、挥发性有机物新增排放量均为零。
四、国家、地方标准如若修订,企业须按新标准执行。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执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法律规定;建成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及时组织项目竣工环保验收。
六、项目环保措施落实 (略) (略) 宁陵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日常监管。
七、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逾期方开工建设的,项目环评文 (略) 重新审核;如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应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宁陵县行政服务中心 (略) 窗口
邮编:(略) 联系电话:0370-(略)
2024年8月5日
主办: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股
抄送: (略) (略) 宁陵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河南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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